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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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企业债券回购交易准备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企业债券回购交易准备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企业债券回购交易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深证会118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企业债券回购交易准备工作的通知(深证会118号)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我所定于2003年1月2日推出AAA级企业债券回购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企业债券回购开设3天和7天两个品种,证券简称分别为“RC-003”和“RC-007”,证券代码分别为131900和131901。

2.所有在本所上市的AAA级企业债券可折合成统一的企业债综合券形式(综合券代码为131991)进行回购交易。

3.企业债回购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债券回购交易收费标准如下表:┌────────┬───────────┬───────────────┐│企业债券回购品种│佣金│经手费│├────────┼───────────┼───────────────┤│3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5‰│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收0.1 │├────────┼───────────┤元;100万以上每笔收1元。

││7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 │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5.本所根据各个企业债券种的信用级别、二级市场表现定期调整各企业债券种的折合比例,并向市场公布。

现有上市企业债券2003年第一季度综合券折合比例如下:┌────┬────┬────┐│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折合比例│├────┼────┼────┤│ 111015 │01三峡10│1:0.95 │├────┼────┼────┤│ 111016 │01广核债│1:0.95 │├────┼────┼────┤│ 111017 │02电网3 │1:0.95 │├────┼────┼────┤│ 111018 │02电网15│1:0.98 │└────┴────┴────┘6.《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0)证券信息库SJSXX.DBF中折合比例(字段26:XXZHBL)重新定义如下:对国债现券,表示该种国债折合成131990综合券的比例;对企业债券,表示该种企业债折合成131991综合券的比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2006年第二次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2006年第二次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2006年第二次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6.12.15
•【文号】
•【施行日期】2006.12.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2006
年第二次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于 2006年12月26日支付2006年第二次利息。

为做好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609”,证券简称为“国债0609”),是2006年6月发行的20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3.700%,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国债本次可获利息1.850元。

二、本所从12月18日起至12月26日停办本期国债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12月25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国
债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12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本协议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SZSE")与相关交易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共同缔结,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活动。

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交易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确保交易的有效进行,并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和透明。

二、交易品种在本协议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符合SZSE相关规定的债券。

三、交易方式1. 卖方应根据SZSE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撮合和执行。

2. 买方可根据自身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在SZSE指定的交易时间内,对卖方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进行确认和成交。

四、交易流程1. 卖方应在交易日开始前,将拟交易的债券项下的质押通知书,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买方。

2.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质押通知书后,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确认或拒绝。

如买方确认接受该质押通知书,则本协议生效。

3.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债券质押给买方,同时,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支付购回款项。

五、交易费用1. 交易双方应按照SZSE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交易费用。

2. 交易费用的具体标准由SZSE另行规定并公告。

六、交易风险1. 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 交易双方应保持充分的自主决策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交易决策。

七、信息披露1. 交易双方同意遵守SZSE的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2. 交易双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解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2.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有异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4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另行公布。

3.5 会员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本所申报。

3.6 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3.7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 本所国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利
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2.06.11
•【文号】
•【施行日期】2012.06.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国债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利息有
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2年6月26日支付利息。

为做好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0609”,证券简称为“国债0609”,是2006年6月发行的2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70%,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5元。

二、本所从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26日停办本期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6月25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2年6月26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债
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6月11日。

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细则:(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上市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

正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6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于2008年8月15日支付利息。

为做好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612”,证券简称为“国债0612”),是2006年8月发行的5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2.72%,每年支付一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国债本次可获利息2.72元。

二、本所从8月12日起至8月15日停办本期国债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8月14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

8月15日以除息价交易,并仅在当日采用提示性简称“XD国0612”,以示区别。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国债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6.11.04•【文号】深证发[1996]374号•【施行日期】1996.11.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9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深证发[1996]374号)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从11月11日起,本所对各普通席位、债券特别席位全部开通债券回购业务,各单位无需办理开通手续即可开展该项业务。

现将债券回购业务开通之前应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1、各单位应对柜台系统作相应修改,允许证券编码为“18”开头的回购品种能进行买卖和清算。

2、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参与回购交易的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只有符合资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回购交易。

3、请各单位在柜台系统修改及测试无误后再行开通该项业务。

4、各单位在进行自营回购交易时,须统一使用债券自营账号“91+席位号+分支号(无分支号则为00)”。

5、在委托申报时,回购买卖方的确定是根据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双方的债券买卖地位而言的,即初始交易的出钱方为回购的卖方,进钱方为回购的买方。

6、本所债券回购经手费调整后,来不及修改柜台系统需要调帐的券商,可与资金交收部联系,联系电话为************。

如有疑问,请打咨询电话:************,3235201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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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3.4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另行公布。

3.5 会员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本所申报。

3.6 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3.7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 本所国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9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回购交易当日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100元计算。

回购到期日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购回价计算。

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10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日历时间计算。

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3.11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比率调整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在新公布的标准券折算比率执行日之前予以补足。

第四章附则
4.1本细则所称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

4.2有关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登记、存管、结算等事项,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4.3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交易规则》相关条款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的,本所比照《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4.4 会员挪用客户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的,本所一经发现即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并可视情形限制或暂停其在本所的债券回购交易权限;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债券回购交易权限。

4.5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4.6 本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本所1999年8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的通知》、1996年
10月23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40号《关于开设债券三天、四天回购交易的通知》、1996年11月4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74号《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29号《关于企业债券实行回转交易的通知》、2003年6月24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30号《关于增加债券回购品种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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