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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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2.4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以下统称证券)在创业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谋取不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承销商选择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上市公司、承销商和发行对象,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在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在启动发行前,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启动发行工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或所披露事项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予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证券上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向本所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第六条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2.4 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申购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3.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4.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5.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6.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七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八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2.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6.法律意见书;7.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9.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10.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1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2.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4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前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申请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债券上市申请书、注册批复文件、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本所要求的文件。

二、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新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应当按照规则有关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执行;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前已受理未注册、已注册未发行和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其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等约定履行职责。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2007年10月实施2009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2年6月第二次修订;2015年5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22年4月第五次修订;2023年10月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1—第二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分拆、合并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或者其他办理场所另行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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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债券本付息期的计息利率。

第十三条贴现式国债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计利息金额=(到期兑付额-发行价格)×计息天数/债券存续天数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计入);债券存续天数,是指债券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含到期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

第十四条每笔债券现券交易的应计利息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0.01元。

第三节债券现券竞价交易第十五条债券现券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六条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十七条债券现券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第十八条债券现券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十九条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第二十条债券现券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第四章债券回购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第二十二条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及标准券折算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本所通过交易系统或网站转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公布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及标准券折算率。

第二十三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券。

第二十四条在质押期间,不得对质押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本所接受债券质押、解除质押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第二十六条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作为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作为质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第二十七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第二十八条本所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债券回购交易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第三十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第三十一条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三十二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三十三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债券回购交易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

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回购天数,是指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述债券回购品种对应的回购期限。

第三十四条每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到期购回金额=成交数量×购回价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0.01元。

第三十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

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三十六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债券回购交易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并卖出。

第二节债券回购竞价交易第三十八条债券回购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卖出债券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四十条债券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第四十一条债券回购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四十二条债券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债券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臵,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债券大宗交易第四十三条在本所进行的债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单笔买卖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二)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第四十四条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债券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定价申报;(三)成交申报。

第四十五条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

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申报后不得撤销。

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第四十八条债券现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

第四十九条债券现券(除公司债券外)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申报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本所对公司债券现券大宗交易申报进行实时成交确认。

第五十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

第六章交易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债券竞价交易即时行情、债券指数等交易信息。

第五十二条开盘、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债券竞价交易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第五十三条连续竞价期间,债券竞价交易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五十四条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交易所网站等即时公布公司债券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

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

第五十五条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公司债券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第五十六条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网站公布债券大宗交易每笔成交信息。

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五十七条债券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入该债券成交总量。

第五十八条债券交易信息披露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债券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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