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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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7.09.08
•【文号】上证发〔2017〕54号
•【施行日期】2017.09.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
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7〕5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按照《实施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本所此前发布的涉及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
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于
2021年9月29日起实施。

这些规则和指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活动。

根据这些规则,债券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做市商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前,发行人需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向交易所申请上市或挂牌交易。

债券的交易价格、数量等交易细节由参与交易的各方自行议定。

这些规则和指引还规定了交易所对交易债券的监管要求。

交易所将对债券的信息披露、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发行人和投资者也有义务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并履行交易相关的义务。

债券交易规则和指引的实施旨在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保护。

同时,它们也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促进了债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上证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引》)。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指引》施行后,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含一级交易商)及其他已开设或租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本所债券市场参与人统一转换为《指引》规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无需办理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

债券交易参与人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应当同时遵守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所会员直接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非会员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未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投资者可以作为经纪客户委托本所会员参与债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1. 引言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流程、监管要求等相关事项,供市场参与方参考。

2.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持有人在约定的条件下,有权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相应数量的公司股票。

3.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3.1 发行主体条件上市公司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体系;上市公司应当具备透明的信息披露和交流机制。

3.2 发行规模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人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一定金额;发行人近三年的净利润应当达到一定水平;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现金流水平;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产负债比例。

3.3 发行价格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价格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发行价格应当保证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收益;发行价格应当不得低于面值的一定百分比。

4.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流程4.1 拟发行方案的准备阶段上市公司应当拟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布拟发行方案。

4.2 预披露阶段上市公司应当提前一定时间预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预披露阶段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指导。

4.3 发行申请阶段上市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上市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4.4 发行审批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审批结果履行相关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一、定义(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指发行上市的债券及已上市全部未到期的国债、发改委债、金融债及紧急市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证券。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公布的交易时间SoESS开市和收市时间内,执行报价交易活动,实现买卖两方根据公开信息进行报价,自愿交易的交易活动。

二、交易规则(一)证券的发行和上市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及其部分规定。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行业注册文件,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列管规则》及其部分规定,经与门槛检查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市。

(二)证券的买卖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在其公布的交易时间内执行,执行“报价交易”形式,以公开信息为基础实现双方的交易协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入参与方的报价或申请交易,需符合本所有关规定,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新证券交易规程、公布的报价点位及单笔交易量、每个交易日交易总量等限制。

3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入参与方的报价交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本所有关规定领先限价优势规则,依据改变时新报价是优越限价还是不优越限价将相关交易接受,实施改变时新报价接受或者删除等。

(三)技术调整期1技术调整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当前市场变化或实体素材,以及紧急处理重大利空重大利好等等所调整的特殊期。

期间交易规则有所变更,调整的范围如下:(1)交易时间的前移或后移。

(2)报价有效点位的变化。

(3)单笔交易量的限制和规范。

(4)交易方式和有效交易时间的变更。

2上述调整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组织分阶段进行债券数据自动处理试跑,验证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可正常完成调整的报价交易。

(四)交易活动的有效期1上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即刻可以上市交易,包括按照其发行手续所设立的网络交易系统,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买卖服务及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上证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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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

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二条国债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企业债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

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帐户。

国债回购中,申报提交的质押券应当为国债;企业债回购中,提交的质押券应当为企业债。

第十四条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第十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第十六条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七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十八条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国债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
企业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3天和7天等回购期限。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

第二十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100元×回购天数/360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二十二条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

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净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全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四)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五)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六)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须向本所会员交纳佣金等费用。

会员或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在本所市场从事债券交易,须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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