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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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书

甲方:永州市医院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系患者:之父亲和法定代表人,男,住址,身份证号码:

,系患者:之母亲和法定代表人,男,住址,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之子(即患者:)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处进行治疗期间死亡,甲、乙双方就甲方的医疗行为发生争议,但双方均愿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上述医疗争议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费元(大写:),该补偿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甲方可能应向乙方支付的下述全部费用:患者住院期间已发生的全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尸体保管费、死亡赔偿金、火化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

第二条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先期支付乙方补偿费元,余款于乙方将患者尸体火化当日支付,乙方应出示火化证明。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将患者尸体移出甲方医院并火化,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且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若甲方不按期足额支付余款,则向乙方承担双倍赔偿余款的责任。

第三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甲方的医疗行为而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四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乙方委托代理人及乙方(患者)的其他家属,不得向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的医疗争议及本协议内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第五条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就本案医疗争议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以前双方所有往来信函、谈判、会谈、电话交谈、备忘录等。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显示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永州市医院(盖章)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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