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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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三小条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2016年1月1日实施)

陕西省三小条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2016年1月1日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5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第(二作坊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第四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无有效健康证明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4
食品小作坊未公示许可证、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29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0
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注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4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小餐饮安全问题

小餐饮安全问题

小餐饮安全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小餐饮安全问题,以及一些应对措施:1.食品卫生:小餐饮场所可能存在卫生问题,如厨房卫生状况差、食物储存和处理不当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腹泻等疾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小餐饮经营者应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包括保持厨房清洁、定期消毒餐具和厨具、合理储存和处理食物等。

2.食品质量:一些小餐饮场所可能存在使用劣质食材、过期食品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

小餐饮经营者应该严格把关食材采购、储存和使用,避免使用过期或劣质食材。

同时,他们也应该加强食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食品的新鲜和口感。

3.餐饮服务:小餐饮场所的服务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态度差、卫生条件不佳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就餐体验和健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小餐饮经营者应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卫生意识。

同时,他们也应该加强与顾客的沟通,及时了解顾客的需求和反馈。

4.食品安全法规:一些小餐饮场所可能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问题,如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小餐饮经营者应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了解并遵守食品安全法规。

同时,他们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小餐饮安全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小餐饮经营者应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把关食材质量、提高服务质量、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常熟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

常熟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

常熟市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规范小餐饮的备案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我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固定且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从业人员较少,经营品种风险较低(不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小餐饮在一个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备案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部门职责)各分局(所)由市局委托负责对所属辖区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和小餐饮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四条(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属辖区分局(所)进行备案。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备案后,即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五条(相关要求告知)各分局(所)应当告知备案申请人小餐饮备案的相关政策和条件,备案后从事餐饮服务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备案条件)备案小餐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二)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三)经营品种在目录范围内(不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备案材料)小餐饮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小餐饮备案申请书(含:1、小餐饮备案承诺书;2、备案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平面示意图、设施设备清单;(四)备案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

对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

对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行业作为重要配套服务设施的一部分,是旅游景区重要服务内容之一。

旅游景区餐饮服务质量的高低不仅影响游客的旅游体验,也影响旅游景区的整体形象。

保障游客食品安全及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下面笔者将以XX区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做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存在主要问题我区旅游景区餐饮消费具有流动性大、游客参与度高、季节性强的特点。

旅游景区内的餐饮业仍然停留在经验式、作坊式的传统经营模式,品质和服务没有得到显著提升,少数旅游景区餐饮设施不完善,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无证照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

特别是近年来,兴起的农家餐馆、农家乐等一些新的旅游餐饮服务经营模式,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带来了新的课题,尤其是对旅游景区相当数量的呈现出多样化、散点化、无序化状态的“三小”经营行为的监管,无疑给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一个严峻挑战。

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问题:(一)经营证照不健全。

部分小餐饮服务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也有一些餐饮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未及时申办新证,仍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

不要小看那一张证,许可证的背后是进入餐饮服务行业的准入门槛,未取得经营许可,说明不具备餐饮食品服务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二)厨房设施不完善。

厨房作为餐饮服务单位的“心脏”,设施不完善、功能间不足或者配置不合理,操作间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存在。

一些餐饮单位经营者还是老观念,认为“不干不净、吃了没病”,厨房不像厨房,食品原材料乱堆乱放、交叉无人,食品器具摆放零乱,一片狼藉,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部分餐饮单位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或健康证过期等问题,在景区餐饮服务单位比较常见的现象。

如果相关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那对消费者来说遭到传染的风险极高。

特别是旅游旺季,餐饮单位会临时聘请一些闲杂人员帮忙,却舍不得为这些临聘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办理健康证。

个体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个体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个体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个体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营业。

并将证照悬挂于经营场所明显处。

2、“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3、从事食品经营的所有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明”从事餐饮业的,依据《食品安全法》、《个体工商户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食品采购索证票及台账登记制度1、必须向由直接供货商向购货商出具的销货票据。

票据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货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

2、首次购入食品时,必须索要并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修报告。

3、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的食品零售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制度;进货台账应当具备“一证一票”内容。

4、进货台账可以按直接供货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采取粘贴、装订等方式,整理归档。

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库房管理制度1、食品及其原料不能和非食品及有害物质共同存放。

2、各种食品及其原料在分类、分开摆放整齐。

3、各类食品及其原料要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5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4、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内,加盖密封并张贴标识。

5、库房内应经常通风、防潮、防腐,保持室内干燥整洁。

6、库房门、窗防鼠设施经常检查,保证功能完好。

7、设专人负责为库房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8、库房内食品及其原料应常常进行检查,及时发觉和清算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原料。

4、食品储存制度1、粮食仓库必须保持枯燥,不漏雨,不渗水、要防鼠防霉,并严格控制库存量。

2、所购菜必须当日食尽,不得隔日。

蔬菜购回后必须在货架上摊摆,防止闷烂。

3、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作坊⼩餐饮和⾷品摊贩管理条例》《⼩作坊⼩餐饮和⾷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餐饮 第⼗七条设⽴⼩餐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防⾍以及处理废⽔、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交叉污染; (四)具有专⽤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五)具有保证⾷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条设⽴⼩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员健康管理、⾷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餐饮经营许可程序、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续期和信息变更等依照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执⾏。

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

第⼆⼗条⼩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本条例第⼗⼆条第⼀项⾄第四项、第⼗项的规定; (⼆)对餐具、饮具进⾏清洗并按规定消毒,使⽤专⽤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件; (三)定期维护⾷品加⼯、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和使⽤; (四)贮存⾷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全部从业⼈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卫⽣; (六)在门店醒⽬位置悬挂⼩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员有效健康证明等⾷品安全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条禁⽌⼩餐饮经营⾃制裱花蛋糕、⽣⾷⽔(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经营的其他⾷品。

⼩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为。

第⼆⼗⼆条⼩餐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款、第三款的规定执⾏。

第四章⾷品摊贩 第⼆⼗三条县级⼈民政府和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三小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小(即小作坊、小商店、小餐饮店)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商品质量和环境卫生,促进三小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的三小经营者。

第三条三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保障安全,预防为主;(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分类指导,分类监管;(五)社会共治,多方参与。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四条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或者备案。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备案制度:(一)食品生产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人员、生产规模、产品种类等;(二)食品销售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销售场所、销售设备、销售人员、销售规模、产品种类等;(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经营人员、经营规模、菜品种类等。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者备案后,将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文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八条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经营规范:(一)食品生产者:1.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2. 不得使用禁用物质和非法添加剂;3. 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4. 不得超范围、超限量生产食品。

(二)食品销售者:1.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销售食品;2. 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3.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品;4. 不得超范围、超限量销售食品。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1.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2. 不得提供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3. 不得提供假冒伪劣食品;4. 不得超范围、超限量提供餐饮服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开设小型餐饮业务之前,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要求就是获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这两个许可证对于一个餐饮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们不仅是合法经营的证明,更是对食品安全和卫生的保障。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是指国家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一项许可证,目的是规范小型餐饮服务商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获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申请人需要合法取得经营场所和符合卫生标准的相关资料。

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进行申请,经过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可以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持有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法律,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对于一家小型餐饮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一种资质证明,更是一种企业责任和担当的体现。

食品经营许可证除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外,对于经营食品的企业来说,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是不可或缺的。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一种合法经营资格证书,目的是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权益。

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申请人需要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和资料进行申请,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法律,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企业的合法经营凭证,它不仅是一项法定要求,更是对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和生产的保障。

总结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开设小型餐饮业务和经营食品的必备条件。

获得这两个许可证不仅是对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更是对食品安全、卫生的保障。

持有这两个许可证的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在经营餐饮和食品业务时,企业需要重视申请和持有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遵守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XX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四条开办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不得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第五条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赋权下放小餐饮登记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小餐饮登记机关)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餐饮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登记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登记证。

鼓励小餐饮经营者不断提升经营条件,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小餐饮登记证电子证书与纸质小餐饮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小餐饮登记机关报告。

小餐饮登记机关应当在小餐饮登记管理平台记录报告情况。

第九条开办小餐饮店,应当向所在地小餐饮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采光、通风、照明等设施;(二)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陕西省⾷品⼩作坊⼩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全⽂《陕西省⾷品⼩作坊⼩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全⽂ 为了保证⾷品安全,制定了《陕西省⾷品⼩作坊⼩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下⾯是详细内容。

《陕西省⾷品⼩作坊⼩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证⾷品安全,规范⾷品⽣产加⼯⼩作坊、⼩餐饮和⾷品摊贩⽣产经营⾏为,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作,维护消费者和⾷品⽣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品⽣产加⼯⼩作坊(以下简称⾷品⼩作坊)、⼩餐饮和⾷品摊贩从事⾷品⽣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品⼩作坊,是指有固定⽣产经营场所,⽣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从业⼈员少,从事地⽅特⾊或者传统⼯艺⽣产加⼯⾷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馆、⼩吃店、⼩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但是,经营⾯积在五⼗平⽅⽶以上的,不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品摊贩,是指⽆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品、现场制售⾷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统⼀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政区域的⾷品⼩作坊、⼩餐饮和⾷品摊贩⽣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作,建⽴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统⼀领导、指挥⾷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作;完善、落实⾷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品安全监督管理⼯作进⾏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品⼩作坊、⼩餐饮和⾷品摊贩⾷品安全⼯作,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员,负责辖区内⾷品⼩作坊、⼩餐饮和⾷品摊贩⽇常巡查等⾷品安全相关管理⼯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本⾏政区域内⾷品⼩作坊、⼩餐饮和⾷品摊贩的⾷品⽣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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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能从事网络经营告知书
根据5月2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省网络餐饮服务监管工作视频培训会议要求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据此,持《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小餐饮不能从事网络经营活动。

自本告知书公示之日起,现规定两周的过渡期,小餐饮可通过提档升级,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后,去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0号窗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加注“网络经营”业态(办证需携带资料见附件1;食品经营单位许可条件见附件2)。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可继续从事网络经营活动,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饮要自行在网上下线,对于6月20之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单位仍然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我局将依法予以从严查处。

特此告知!
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9日
附件1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携带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附件2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一般要求、热食类食品制售要求)
单位名称:
地址:
经济性质:
核查日期:年月日
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生食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
□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经营类别:□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
□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
□饮品店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核查人员签字:申请人签字: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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