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羽毛球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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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羽毛球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羽毛球后备人才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基地培养高水平羽毛球后备人才的作用,促进我国羽毛球运动竞技水平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羽毛球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工作目标:在全面贯彻“体教结合”方针基础上,带动本地中小学生,开展经常性的羽毛球体育活动,为各省区市和国家队发现、培养和输送人才,建立我国青少年羽毛球人才库和培养体系,为发展体育事业做贡献。

第三条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命名、考核、激励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体育运动学校、羽毛球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及青少年羽毛球俱乐部等具备办学资质的单位均可依据标准书面申报参加基地认定,但认定期间内受到各级体教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处分的单位除外。

第五条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负责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中国羽协于每周期后备人才基地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各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认真填写中国羽协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七条基地认定条件包括组织重视程度、教练员水平、学生规模、训练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人才输送等指标。各单位须自评达到认定条件标准80分以上,方可作为候选单位进行申报。

第八条基地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上周期已被命名为基地的单位,期满后命名自动取消,在新周期仍须向中国羽协重新申报,并参加新周期的认定工作。上周期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则被取消参加下一周期基地申报的资格。

第九条中国羽协负责对基地候选单位进行统评认定工作。

第三章认定、命名与奖励

第十条基地统评结果将作为基地认定和命名的最终依据。

第十一条基地实行审定命名制度。基地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在新周期之初颁布基地的名单。上一个周期考核达到“优秀”的基地,在周期评审中自动获得下一届新周期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中国羽协将根据每年度实际工作情况,适时为各基地提供相应的优惠发展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最终以协会网站公布的通知为准:

(一)全国范围正式通报表彰和举办基地授牌仪式;

(二)提供后备人才基地一定的经费支持;

(三)不定期赠予羽毛球专项器材及装备;

(四)中国羽协官方网络平台提供基地的内容展示与活动宣传;

(五)优先享有参加青少年羽毛球训练营、冬、夏令营等活动的机会;

(六)优先享有高水平羽毛球比赛的观摩机会;

(七)优先获得全国青少年比赛或活动的承办权;

(八)优先选派运动员参与国际青少年交流活动;

(九)优先享有媒体宣传和推广的机会。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地进行管理。中国羽协负责基地的业务支持和指导工作,并提供政策支持。基地所属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提供不低于中国羽协配套资金的专项经费扶持。

第十四条基地领导班子应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分工明确,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分管训练的校长能深入实际,掌握基地的各项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基地教练员在一个周期内必须参加一次中国羽协组织的教练员培训或实际执教指导活动。

第十六条基地必须遵守教育教学规定,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

第十七条基地要注重思想品德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文明行为教育,法制教育,中华体育精神及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八条基地可面向全国适龄少年儿童招生。招生时必须进行体检、选材测试(包括骨龄检查、技能评定、身体素质测验等)和文化考核。

第十九条基地如果与港、澳、台或者境外相关单位进行交流和培训活动,必须提前向中国羽协提出书面申请,待中国羽协批准以后方可进行交流和培训。

第二十条基地可以根据培训成本、业务费、公务费、体育训练器材设备购置费、场地修缮费等,向学生适当收取运动技能培训费。对经济困难或优秀苗子的培训费用,基地应当予以减免。收费标准应当报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训练与竞赛

第二十一条基地应为青少年运动员创造良好的训练条件,按照《青少年儿童羽毛球教学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任务要求,保证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同时,确保运动员文化课学习和社会心理发展紧密衔接、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基地需建立学生训练资料档案库,保证资料完整和电子备份。训练工作有计划、有教案、有总结,并建立了考勤、奖罚制度,做到计划、时间、场地、器材、人员“五固定”。

第二十三条基地应当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认真抓好选材、育苗、启蒙和基础训练工作,并积极向上级单位输送人才。

第二十四条基地学生可以代表该校或原输送学校参加上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羽毛球竞赛活动。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体育运动竞赛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按照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提倡基地之间的交流及比赛,并逐渐常态化。

第二十六条中国羽协每年将与地方体育部门不定期对基地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派专家到基层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基地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本周期的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基地命名。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基地实行周期评级考核制度,根据每年的年终报告和本周期内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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