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范本)青岛市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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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邮编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住址邮编

居民身份证号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说明

1.本合同为青岛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确立聘用关系的范本。

2.本合同一经双方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3.本合同采取的是双聘(人员聘用、岗位聘用)合一的方式。各单位也可根据工作实际,与受聘人员分别订立人员聘用合同和岗位聘用合同。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订立,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方有效。

5.本合同请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字迹工整、清楚,文字简练、准确。涂改时应在涂改处加盖双方印章或签名,否则涂改内容无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并严格履行。

[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年月日起至乙方退休时止。

(三)项目合同: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任务。该任务完成后,本合同即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约定仅适用于新进人员,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

合同期满需续订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有关手续。(续订合同文本附后)

[聘用岗位与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至

(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工作,岗位名称,岗位等级,岗位聘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履行地,乙方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是

[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第三条甲方应按国家、省、市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

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在安全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第四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甲乙双方在工作中均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与规程,当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违章或冒险作业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聘用合同。

[工资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条根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在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甲方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档案工资。

第六条甲方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安排乙方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

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待遇,因工(公)负伤、致残、死亡、非因工(公)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纪律]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照规定程序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管理行为,规范工作秩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冲突的,对乙方无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聘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有定期考勤乙方的权利,乙方有遵守由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经公示

或告知的规章制度的义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条本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及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以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工作标准经年度考核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时,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甲乙双方订立长期聘用合同后,由于年龄或机构调整等原因,或因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后,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应按规定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原订立程序变更本合同或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双方订立的变更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一并执行。(变更合同文本附后)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告终止:

(一)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乙方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四)甲方被撤销的。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填写聘用合同终止证明书与本合同一起存入乙方档案,同时,甲方应将聘用合同终止证明书的内容书面告知乙方。证明书应记载原合同当事人、起止期间、终止时间、终止原因等情况。(聘用合同终止证明书附后)

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愿到甲方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的;

(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疾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期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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