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立法体制
法国政治制度史

法国政治制度史法国政治制度历史可以追溯到法兰西王国的建立,这个国家存在了几个世纪,期间政治制度也发生了多次变革。
以下是对法国政治制度史的简要描述。
法兰西王国的政治制度起源于9世纪的卡洛林王朝。
王权神授是法兰西政治制度的核心,国王是法兰西的最高统治者。
国王行使着绝对的政治和司法权力。
但是,不同的国王对国家的管治方式存在差异。
一些国王分权给予地方领主,形成了封建体系;而另一些国王试图强化中央集权。
在12世纪,法国政治制度出现了重大变革。
腓力二世创建了一个中央集权的行政机构,三级行政体系的确立有效推进了法国王权的巩固。
同时,腓利普的继承者路易九世试图实行君主立宪制,尽管这一尝试未能持久,但标志着法国政治体系的进一步演变。
14世纪末,法国爆发了世仇百年战争,国家陷入巨大的混乱中。
这场战争导致了封建体系的瓦解和贵族失去了很多权力。
亨利四世的继位标志着法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他终结了长期的宗教冲突,推行了宽松的宗教宽容政策,为法国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创造了条件。
17世纪,法国的君主制度达到了顶峰。
路易十四为国家带来了相对的繁荣,他集中了权力,强化了君主制的核心。
尽管这种集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繁荣,但它也导致了社会和政治的不平等,引发了普遍不满。
18世纪末,法国发生了革命,结束了君主制度。
革命后不久,法国通过了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一个宪政体制。
这一宪法规定了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并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标志着现代法国政治制度的建立。
19世纪初,拿破仑成为法国的领导人,建立了第一帝国。
尽管他是一个独裁者,但他在行政和司法领域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拿破仑通过制定民法典和推进教育改革等措施,对法国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世纪中期,法国再次经历了政治动荡。
1848年,法国爆发了二月革命,流亡的拿破仑家族再度上台,并建立了第二帝国。
第二帝国时期法国政治制度十分不稳定,直到1870年普法战争结束后,第二帝国被废黜,第三共和国成立。
法国1795宪法

法国1795宪法法国1795宪法是法国大革命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宪法,也被称为“第三审议会宪法”。
它于1795年8月22日由法国第三审议会通过,并于1795年9月23日正式生效。
这部宪法的制定是为了建立一个稳定的政治体制,确保国家的法律和秩序,因此在当时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法国1795宪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进行全面阐述。
一、背景法国大革命自1789年爆发以来,给法国政治、社会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封建专制制度被推翻,议会制度取而代之,但在革命初期,法国政局一直不稳定,政党之间的斗争激烈,并且出现了几次政权更迭。
为了结束革命的混乱局面,法国第三审议会决定制定一部新的宪法,以确立一个更加稳定的政治秩序。
二、主要内容1. 政体架构:1795宪法规定法国为共和国,取消了革命初期的君主制,并设立了执政五人联邦,在行使国家权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 选举制度:宪法规定了一个复杂的选举制度,设立了两个立法机构,即理事会和法院。
理事会由500名成员组成,以间接选举方式产生,主要负责立法和监督行政。
法院则由750名成员组成,主要负责裁判。
3. 经济体制:宪法采取了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鼓励私人财产和自由贸易,推动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
4. 公民权利: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宗教、结社自由等。
法官独立性也得到了保障,确保司法公正。
5. 教育改革:宪法鼓励教育普及,推动教育改革,实现了教育的公平和平等。
三、影响1. 立法体系建立:1795宪法为法国建立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立法体系,使得法国政治进入了相对和平的阶段。
这为法国后续的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打下了基础。
2. 经济发展推动:宪法采取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为法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
私人财产的保护和自由贸易的推动促进了市场活力的释放,为法国经济的繁荣奠定基础。
3. 公民权利确立:1795宪法确立了个人的公民权利,为法国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做出了贡献。
法国1795宪法

法国1795宪法标题:法国1795宪法法国1795宪法是法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宪法,它于1795年制定,旨在为法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发展奠定基础。
该宪法的制定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这是一个充满动荡和变革的时期。
本文将介绍法国1795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首先,法国1795宪法确立了法国的立宪共和制度。
它废除了旧的君主制度,将国家的最高权力授予国民公会,这是一个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
宪法规定了公会的权力范围和职责,并确保了公会会议的自由和独立。
这种共和制度标志着法国政治体制的根本改变,实现了国家的民主化。
其次,法国1795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宪法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
公会负责立法,执行委员会负责行政,法院负责司法。
这一制度确保了权力的制衡,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的问题。
同时,宪法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了国家事务的有序进行。
此外,法国1795宪法还确立了公民权利和人权的保障。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自由和财产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确立标志着法国社会的进步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最后,法国1795宪法对法国的国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宪法确立了一种相对稳定的政治体制,为法国的政治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基础。
它为法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同时,宪法的确立也为法国立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为法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结起来,法国1795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法之一。
它确立了法国的立宪共和制度,实现了三权分立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它对法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法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做出了贡献。
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一、法国法院体制(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 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
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
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
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
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
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
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
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
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
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
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
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
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
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 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
在初级法院,我们可以看到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紧密联系。
英国、美国、法国三国政治体制对比

总统与议会相互制约
总统与内阁共同对议会负责,总统可解散众议院
议
会
名称
上院
下院
参院
众院
参院
众院产生Βιβλιοθήκη 通过继承爵位,或者通过国王封爵
选民选举产生
各州议会选出(2名;六年)
各州选民普选(按州人数分配名额;两年)
间接选举(九年)
普选(四年)
权力
立法、
审判
立法、监督
立法
立法
立法否决权
立法
国家权力
中心
议会
总统
议会
任期
终身制
四年一届(不超两届)
七年(可连选连任)
权力
统而不治
国家最高行政长官
与内阁共掌行政权力
政
府
首脑
内阁首相
总统
政府总理
产生方式
议会产生(多数党领袖担任)
间接选举
议会多数党领袖、总统任命
任期
不确定
不超两届
不确定
权力
独立行使行政权
独立行使行政权
与总统共掌行政权
首脑与议会关系
首相对议会负责,由内阁协调与议会的关系
英国、美国、法国三国政治体制对比
项目
英国
美国
法国
国家结构
单一制
联邦制
单一制
国家政体
特点
议会制君主立宪
总统共和制
议会共和制
法律保证
1689《权利法案》
1787《联邦宪法》
1875《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法国的一票共和

代议制小结
实质 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 进步意义 调节缓和了社会矛盾,稳定了国家的统治秩序; 有利于欧洲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对亚洲及世界其他地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局限性 从根本上讲是资产阶级享有的民主,人民群众和 穷人没有真正参与国家政权,是有限的民主政治
课堂检测
在代议制度下,议会是重要的政治机构,各国大多实 行两院制。下列对近代各国议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A.18世纪中期以后,英国内阁需上院支持成为惯例 B.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众议员由每州2名组成 C.根据德国1871年宪法,帝国议会是拥有权力的上 议院 D.根据法国1875年宪法,内阁要对参议院负责 D
课堂小结
近代西方民主政治 代议制 君主立宪制与民主共和制两类 四个国家,有共性,具体内容不同,形 成各自特点,四种典型 历史传统不一样,国情不同造成
代议制小结
概念 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间接参政议政, 讨论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民主制 度和组织形式。 理论依据或思想基础 启蒙运动的思想主张和国家政体的构想 形成途径 通过革命战争或和平改革,制定宪法,设立议会 主要特征 选举、议会立法
比较古希腊与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制度
古希腊民主政治 近代西方民主政治
阶级性质 奴隶主阶级
资产阶级民主政治
实现方式 平民与贵族斗争 革命战争或和平改革
民主形式 直接民主
代议制的间接民主
民主范围 参政方式
局限于城邦公民 抽签、轮流坐庄
民主范围在资产阶级 范围内不断扩大
民主选举、议会立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欧美代议制区别
法国的“一票共和”
1、制宪 2、1875年宪法 (1)内容 总统权力 议会两院制 国歌国庆日 (2)意义
法国议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法国议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议会萌芽的出现现代法国政治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
之后,大量的宪法草案被起草,其中18部草案正式生效为宪法。
法国一直在君主制、帝制和共和制之间徘徊。
正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现代意义上议会萌芽开始出现。
(一)1791年宪法1789年6月17日三级会议转变成国民议会这件事标志着旧有秩序的崩溃。
当时革命者的主要诉求便是制定一部旨在保卫人权、限制国王权力、使政治生活有序化的成文宪法。
1789年国民议会又宣布改名为制宪议会。
在这种情况,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1791年9月3日宪法得到了通过。
其中,前者只是一项旧有超越时空性质的原则宣言,而对于具体的议会制度并未规定,甚至对于议会政治的重要性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对于议会政治具体化的任务在1791年宪法中得到了初步的完成。
根据该宪法规定,法国的主权属于国家,这一主权由立法机构和国王代表,立法机构是一院制的国民立法议会。
当时的国民立法议会共有745名议员,由选举产生,每两年选举一次,但这并不是一种普选制,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
所谓积极公民,是指那些25岁以上、出生在法国或归化了法国的、有固定住所的,特别是缴纳了不低于三个工作日日值的直接税的男性公民。
宪法还规定了国民立法议会的权限主要是:法律的创制权(提出法案的权力)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决定公共支出及赋税的权力;决定公共收入在各省间的分配及运用的权力;与王一起决定宣战的权力;批准与外国签订的和平或同盟条约的权力。
由于在这种宪法的规定中,国王处于劣势地位,因而其频频使用否决权,从而导致了双方矛盾的激化,最终到了1792年的年中,这部宪法实施上就已经被搁置了。
(二)1793年宪法1792年8月10日,巴黎爆发了起义。
9月21日,国民公会正式开幕,取代了国民议会的地位。
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了新宪法。
与1791年宪法相比,1793年的新宪法具有许多新的特点。
法国政体简介

法国政体简介一、法国政体的组成及简介法国现行的政体为半总统半议会制,属明主共和制,国家机构为总统、议会和政府。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行政权力的中心。
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法国不设副总统,一旦总统不能履行职务,由参议院议长代理总统。
法国总统的主要职权有:1、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2、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3、有权解散议会;4、拥有外交权(与总理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5、可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
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总理的主要职权有:1、领导政府活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2、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3、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副署总统的文件、法令和命令;4、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5、可代替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
国民议会由577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国民议会的主要职权:1、立法权。
议会的立法权集中在公民权利与义务、婚姻与继承、税收与货币制度、公共机构的设立等领域。
2、财政权议会有权对政府的财政法案和经济计划大纲进行审议、辩论和表决。
法国国民议会召开会议3、监督权议会的监督权包括对政府的法律监督和活动监督。
其中,弹劾是国民议会对政府监督最严厉的手段。
参议院共321个议席,由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参议院保证共和国各地方单位的代表性,居住在国外的法国人在参议院中应有代表。
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参议院和国民议会有同等的权力,但是无权弹劾政府。
二、法国政体的运行1、历史上的议会制:法国历史上曾经实行过议会制。
第四共和国时期(1946~1958),法国议会的权力达到巅峰。
议会拥有选举总统、决定政府组成、任免总理和批准政府施政纲领等权力。
当时,法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2、权力中心的转移及其原因:为了克服议会滥用权力的弊端,第五共和国(1958至今)制宪者有意识地调整了总统、议会和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权力中心从议会转移到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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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立法体制
; 宪法是一个国家立法体制得以建立的根本法律依据。
宪法的稳定则是法律体制稳定存在和运作的前提。
随着法国革命形势的起落、政体的变迁、政党的更迭,其宪法也在这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修改,直到1958年宪法的制定,才确立了现行的立法体制。
; 法国立法体制的突出特点是,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权力关系上,强调的是中央集权,而不注重地方分权;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横向权力关系上,强调的是总统的行政权,而不注重议会的立法权。
这就是法国立法体制所具有的中央的总统集权的特征。
; 法国的议会及其立法职权
; 法国现行宪法规定,议会实行两院制,下院为国民议会,由直接普选产生577人组成,任期5年;上院为参议院,321名议员由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任期9年,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
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议会每年依法举行两次例会:第一次会议从10月2日开始,会期是80天,主要讨论预算;第二次会议从4月2日开始,其会期不得超过90天,主要从事立法。
1995年法国议会对会期制度进行了改革,每年改为一次例会,从每年10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一直持续到来年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在1998-1999立法年度的会期中,国民议会开会的天数达到115天,开了295次会议,共计1129小时。
; 1969年,法国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否决了一项宪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试图用包括现在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在内的咨政院来代替参议院。
在法国的两院制下,可以通过不同的选举方式产生以不同的方式代表国家和人民的代表。
法国议会两院分别设有不尽相同的6个专门委员会。
; 国民议会设有6个专门委员会,它们是:
; 1、宪法、立法和共和国总行政委员会;
; 2、财经和计划委员会;
; 3、文化、家庭和社会事务委员会;
; 4、生产和贸易委员会;
; 5、外交委员会;
; 6、国防和武装力量委员会。
; 参议院的6个专门委员会有所不同,它们是:
; 1、宪法、立法普选、规章和行政管理委员会;
; 2、财政、决算和国民经济统计委员会;
; 3、文教事务委员会;
; 4、社会事务委员会;
; 5、经济事务和计划委员会;
; 6、外交、国防和武装部队委员会。
; 常设委员会的功能是:1、按照自己的权限审查有关的法案和提案;
2、对法律和预算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3、收集和了解有关信息,以便提供议会作为对政府监督的依据;
4、举行听证会,要求高级官员、政府成员或代表甚至总理回答提问。
常设委员会工作量大,十分繁忙,
平均每年要召开350~400次会议。
; 1979年法国在两院中设立了欧洲事务理事会。
该理事会的职能和作用在1990年做了调整。
每个理事会有36名成员组成,成员是根据议会党团的力量对比关系任命的。
政府、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都可以就有关欧洲共同体事务的议案向该理事会提出咨询。
; 法国议会两院权限相似,都可以提出法案和修正案,审议并通过法案,提出质询,但是,国民议会享有优先审议财政法案和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力。
现行宪法对议会的立法权只做了原则规定:“所有法律均需议会通过,”但从宪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议会的立法权“无论在立法范围或立法程序方面都日益受到限制。
” 法国宪法为了使政府能够自由行动,而明显地缩小了议会的权限。
例如,宪法第34条的规定划分了法律事项和命令事项的范围,把法律事项逐一列举出来,以作为议会立法的权限范围。
这些事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