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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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调查报告

篇一:廉租房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年月日,我们居委会一行2人对居住于我辖区内申请的廉租房、保障房进行了入户调查。经调查,申请人系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现租(居)住于家,现居住房屋产权归属所有。

调查人:

特此证明

明珠居委会年月日

篇二:关于申请廉租房的报告

关于申请廉租房的报告尊敬的经委(社区)领导:

本人周孟英系原县人民职场女职工,现年46岁,自企业破产后,夫妻俩下岗至今,一直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生活十分拮据和困难,现一家四口挤居在不足60㎡的简陋宿舍内,因实在无力购置商品房,迫于无奈,特向政府申请廉租房,切盼能够得到解决。将不胜感激!

申请人:周孟英

XX年7月16日

篇三:创新项目廉租房调研报告

第一部分绪论

一、调研背景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由于工业和人口在城市高度集中,产生了对城市土地和住房供应的巨大需求,推动了土地价格和住房价格的上涨,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日益严峻。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对房地产领域进行了全面的渗透,市场机制在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的同时,使得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住房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尤其是近年来全国房地产价格大幅上升,更加大了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因此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成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于是廉租住房制度被提到案上。然而,随着申请廉租住房的居民越来越多,而那些原来居住在廉租房而后来又脱离居住标准的居民却不肯搬离,形成廉租房只进不出的尴尬局面。这样下去,房源会越来越少,压力也会越来越大,稀缺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目前,退出难的问题在我国城镇已经凸显。廉租房是政府专门为低收入家庭准备的政策性住房(这里特指实物配租型廉租房,与租金补贴型廉租房无关)。它的产权属于政府,是不能转租的。如果租住家庭收入提高到一定程度或者租住户不再居住,应由政府收回或者租住者退回,然后再租给其他需要的贫困家庭。廉租房的退出制度,是为了提高房屋的利用率,让真正困难的家庭

享受廉租房。住廉租房的住户,不腾退的现象很突出,尤其是住进实物房的人。如果这种现象发展下去,廉租房的压力越来越大。

(一)廉租房退出机制概述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为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相继出台了若干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相辅相成,构成了我国特有的住房保障体系。这些政策法规大致有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贷款金融政策等五个部分。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出台的这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构成了

我国城市住房保障的政策体系,这些政策互相制约,一方面从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购房贷款等方面提高低收入家庭购房能力,降低住房给低收入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拥有适合自己的住所;另一方面,打击房地产市场炒房、土地囤积等不法行为,挤压房地产价格泡沫,限制房价非理性上涨,最终使城镇居民买得起房住得上房。我国的住房保障也是在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逐步提出并发展的。199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福利化的住房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工业化与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高度福利化的住房制度给国家财政造成了难以承受的巨大压力,客观上要

求必须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逐步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最为关键性的住房制度改革的进展,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从历史数据看,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己从1979年的人均4平方米,提高到如今的人均住房面积平方米,住房成套率为%,住房私有率为%。但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育,并不能解决所有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低收入者及其他相关弱势群体,还需要相应的政府的力量。

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是指政府为了有效地配置有限的住房资源,体现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具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审核,对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规制,让收入或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一定渠道或方式退出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程序以及与之相应的保障最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的配套措施等。无论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住房保障对象,一旦家庭收入或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就要退出保障范围,把机会留给更困难的居民。退出机制是保证社会最低收入群体住房权益的一项具体举措,是政府调控和管理保障性住房资源的一项必要手段。究其本质,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规则性,对住房保障家庭的退出必须严格依退出程序实施。二是变动性,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必须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不同经济发展时期,最低收入标准不同,政府制订的退出条

件不同。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退出条件

退出机制不同于准入机制,它是一种事后机制,只有有效地审查和确定退出对象,让那些家庭收入或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保障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才能保证有限的住房资源起到最大的保障作用。廉租住房户退出的条件: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保障家庭;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保障家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保障家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保障家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保障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

上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

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退出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是一个综合的体系,根据不同的原因与保障方式,可以区分不同的退出方式。

首先,根据退出原因上的不同,有以下三种退出方式:

(1)自我主动退出。自我主动退出是指住房保障对象在收入增加、人员减少,住房状况改善后主动进行的退出保障范围的活动。该类退出属于主动退出,退出对象只需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房屋、家具、设施的检查,各类款项支付检查等,确保无意外损害。房地产主管部门将退出家庭对象信息全面记录,以供后续查询。(2)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退出。房地产主管部门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符合上述退出条件的家庭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按正常的退出程序退出。(3)他人检举退出。该类退出属于被动退出,有强迫性质。这类退出除了办理相应的退出手续外,还应根据情况进行一定的处罚。

其次,根据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保障方式的不同,有以下三种退出方式:(1)退出廉租住房。退出廉租住房是指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在收入增加或家庭人员减少后,主动退出或被强制退出保障性住房的事实状态。这种退出方式能直接腾出廉租住房,但操作难度大,管理成本高。(2)提租。提租是指针对收入增加或家庭人员减少后仍需继

续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可按市场房价缴纳房租。(3)停发补贴。停发补贴是指对收入增加超过保障标准的保障家庭和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保障家庭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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