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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津国资财经[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14〕4号)各市管企业:为了规范市管企业资金和账户管理,引导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保障能力,维护资金安全。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2014年3月27日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市管企业资金运行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保障能力,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资金集中管控工作的重要意义资金集中管控是企业集团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集团管控力的主要手段之一。

加强资金集中管控有利于集团及时掌握资金运行情况,加快集团内部资金融通,降低融资成本。

有利于集团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增强集团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当前,部分企业存在着账户管理混乱、资金账外循环、存贷款双增而财务费用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各市管企业要提高认识,把加强资金集中管控作为促进管理提升、增强价值创造能力、确保战略规划“落地”的重要抓手,切实转变思维理念,扎实有效地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企业编制2010年度投资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企业编制2010年度投资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企业编制2010年度投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津国资规划[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企业编制2010年度投资报告的通知(津国资规划〔2010〕89号)各监管企业:为全面、系统地了解监管企业投资情况,进一步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推动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各监管企业认真做好2010年度投资报告的编制报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2010年度监管企业投资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投资情况文字说明材料和2010年度竣工项目汇总表(附表1、附表2)。

(一)年度投资情况文字说明材料各企业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年度投资报告进行文字说明:1、2010年当年投资额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2、2010年度实施项目总体情况,包括项目总数、项目总投资、投资类型(含中国大陆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金融投资,大陆境外投资或其他类型投资)、资金来源及构成;3、当年竣工项目(含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回报期、投资收益情况及项目建成后形成的拉动效应等;4、对已列入2010年度投资计划但未能开工项目,请说明原因;5、简要分析企业2010年度投资工作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二)年度竣工项目汇总表竣工项目汇总表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按照2010年度竣工项目汇总表的要求逐项进行填写,已核定主业的企业,按主业投资和非主业投资两个表分别填写,尚未确定主业的企业全部填在主业投资表中。

二、报送时间:请各监管企业于2011年1月31日前,正式报送2010年度投资报告文字材料和2010年度竣工项目汇总表(附表1、附表2)一式两份到国资委办公室,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资委规划发展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津国资产权〔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2〕13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全面掌握国资系统企业落实产权管理制度情况,简化企业产权管理有关报告统计事项报送流程,促进企业提升产权管理工作水平,我委对现行产权管理制度中需要报送统计的事项进行了梳理汇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范围和内容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应对上一自然年度本企业、本区各级企业产权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统计报表和报告,内容包括产权管理部门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执行情况;产权管理内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产权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企业(本区)年度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年度工作报告)以正式文件(加盖公章)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年度工作报告提纲电子版可在“智慧国资—产权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模块中进行下载,后附表格请在系统中完成填报并下载。

三、工作要求(一)各企业、各区国资委填报前请认真阅读智慧国资系统中“通知公告”有关表格的填报说明,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二)国有资本运营投资、运营公司填报事项不包含所属市管企业,由其直接填报。

市管金融企业按产权关系填报。

(三)年度工作报告质量及报送及时性将作为我委对企业年度综合管理考核产权管理部分打分的重要依据。

(四)除特殊情况外,产权管理工作需报送的事项全部纳入到年度工作报告中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专项事项不再单独报送。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市实行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市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有关委托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津国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津国资〔2021〕11号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经市国资委第30次党委扩大会、第2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国资委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21年6月23日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管理体系,强化公司战略执行与管理,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要求,按照《××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注:具体依据自身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确定)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战略委员会的规范建设与运行。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注:具体依据自身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细化确定):(一)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三)审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审议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五)审议公司重大股权变动、公司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等的方案;(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7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8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2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1)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2)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3)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4)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5)其他投资。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三)重大投资、融资;(四)资产重组;(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五)规划实施步骤;(六)实现目标的措施;(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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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一)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二)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三)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四)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五)其他投资。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一)年度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二)非主业投资;(三)市外及境外投资。

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额完成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需报告市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

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报告、年中投资报告。

年度投资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年中投资报告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涉及重组改制、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融资、职工安置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投资项目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节?企业重组改制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改为独资公司,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改为控股公司或者非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改为非控股公司。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进行重组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在决定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所出资企业进行改制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改制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进行改制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所属其他独资及控股企业进行改制,除以下情况外,报市国资委备案:(一)属于主业范围的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二)非主业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且企业总资产超过1亿元或者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有关企业进行改制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改制涉及职工持股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核准。

职工持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严格控制在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职工持股。

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应当重点审核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国有企业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二)国有企业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三)国有企业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要引入职工持股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该新公司与该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二)新公司从该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股份制企业上市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所出资企业中的重要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四)职工安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五条?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投融资、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重组改制事项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用于资本性投入、单项投资规模超过一亿元的融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表;(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三)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四)融通资金所投资本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需要发行短期债券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融资项目说明书;(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三)债券发行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二)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担保项目核准申请表;(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三)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去年年末的会计报表;(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国资委同意的,按照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者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监管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拓展新品种以及重大交易项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事前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土地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国有土地房产变动事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动产。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一)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二)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20%以上;(三)一次性转让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重要子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八条?所出资企业进行对外捐赠应当由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厂长经理办公会) 等企业决策机构决定;超过100万元的大额捐赠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分配利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条?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每户)的企业年金方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经与市国资委事前沟通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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