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承诺制审批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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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编号:

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根据《江门市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江府〔2018〕21号),〔建设单位名称〕于年月日申报

〔项目名称〕项目按照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模式组织〔审批事项名称〕,相关情况备案及承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注:以上内容,原则上必须全部填写。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填写营业执照号码。其他信息审批单位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二、承诺内容

(一)承诺符合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

1.项目属于《江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省人防2011年、《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中规定的需要进行报建审批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2.参与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批及质量管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的相关要求。

4.防空警报器的设置应符合《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的要求。

5.平战转换设计应符合《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建设标准的通知》(江人防〔2018〕48号)中的相关要求。

6.项目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7.项目设计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承诺达到以下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承诺在施工图设计中符合以下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配建指标及布局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人防〔2018〕47号的相关要求。

2.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及防护设计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13-2010)、《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2-200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1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等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3.人防防护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的相关规定。

4.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深度应符合《防空地下室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的相关规定。

5.防空地下室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承诺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明确禁止性要求

包括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明确禁止性要求,详见《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基准承诺标准》第三节相关要求

(四)违背承诺接受的处罚

若违背本承诺,所接受的惩罚详见《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基准承诺标准》第四节相关要求

三、其它承诺

1.我单位将在防空地下室动工建设前,按照本承诺书的约定,提交符合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的相关资料。

2.我单位将在项目建设地显著位置张贴该承诺书,接受公众监督。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接受全过程监管,按监管要求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3.我单位将在本承诺书生效后,在每月10日前,书面报告履信情况,重大情况将及时(24小时内)报告。

4.我单位在组织编制本项目施工图时,将督促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承诺书的内容。

5.我单位未履行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安全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我单位特别声明如下:

(一)自愿签订本承诺书。

(二)相关人员已经清晰、全面了解《江门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以及在本承诺书所作的全部承诺内容。

(三)我单位未履行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四)实施、运营过程中如违背上述承诺,我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相关工作直接负责人愿按照《江门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江门市投资审批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五)对所提交资料和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承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签字)

相关工作直接负责人:(签字)

审批单位:(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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