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教人[20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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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一、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即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教育职能的行政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在行政法上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的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4、教育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是一样的。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

其主要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的独立性。

(3)机构的公益性。

2、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我国教育法律规定学校有权根据本单位所立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和评审方法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和评审方法

附件2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

承担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教科研等工作任务,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身心健康。

二、申报条件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一)正高级教师1.教书育人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课程教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

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

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独特的教学思想和精湛的教学艺术;具有值得借鉴和推广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卓著。

3.教育教学研究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或一定区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影响力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区域或本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突出作用。

5.学历经历(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2)累计从事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工作满20年;申报教育教学管理学科人员应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管理满20年,其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10年,且现任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相关岗位主任及以上职务。

(二)高级教师1.教书育人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桂职办〔2019〕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7月1日谢谢你的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标准条件,各设区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评审细化标准条件。

第三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分类评价,制定县以下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条件谢谢你的阅读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关于做好200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经院政人字[2005]33号各院、系、部、处、室、所: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200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部署,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今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全省事业单位改革会议精神为指导,紧密联系我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及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实际,明晰权责、重心下移、扩大院系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自主权,建立、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优化人才队伍结构,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学校第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发展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专业技术岗位设臵根据省教育厅已核定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精简高效、因事设岗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合理设臵高校教师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并兼顾各系列结构平衡,设臵科研、实验、图书资料、工程、出版、档案、卫生技术、会计、幼儿教师等9个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三、评审组织根据省人事厅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授权,我校组建高校教师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拟正常晋升副教授、讲师职务的评审工作。

晋升教授、破格晋升副教授和其他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由省教育厅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在教师系列的评审工作中,各教学单位(不含研究生部、成教学院)应成立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晋升教师职务的人员进行任期届满考核、材料审查、评议推荐工作。

学科评议组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和专家5人以上组成,设组长1人。

四、申报程序(一)个人申报。

凡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根据我校•正常晋升教授、副教授职务申报条件‣和•其他系列正常晋升高级职务申报条件‣等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或评审。

(二)各单位(或学科组)民主评议推荐:1.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须在本单位公开展示,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 2.所在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和主要业绩进行民主评议,写出推荐意见,其中高校教师系列的,还要由各专业学科组依据有关专业技术岗位年度考核规定,按量化赋分的办法评议打分,并实行教学一票否决,对完不成教学基本工作量要求和教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推荐评审;3.各单位(或学科组)确定推荐人选并排出名次;4.按照学校通知要求,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相关材料。

皖教人[2016]1号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j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皖教人[2016]1号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j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高素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申报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发挥职称评聘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条对符合本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本资格申报条件适用于全省本科高等学校(含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本部)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五条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工作特点,在不低于本资格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基本素质要求(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高校教师师德规范,严谨治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身心健康,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从下年起延迟申报:1. 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 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 谎报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3年申报。

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教人…2012‟125号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开发区分局、市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为认真做好2012年中小学教育教学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激发中小学教育教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和《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12‟66号)精神,现就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1.评审范围:在基础教育系统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2.申报条件:(1)任职年限要求:凡符合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晋升条件,同时任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上,具备以下任职年限者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①已聘任中学二级教师、助理讲师、助理实验师、实习研究员职务四年以上或小学一级教师五年以上。

②已聘任中学一级教师、中专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实验师需六年任职年限。

(2)学历年限要求:具备下列学历要求之一者,均有参加相应档次教师职务的评审资格。

高级职务:①硕士研究生毕业7年及以上;②大学本科毕业10年及以上;③原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工作或从教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学历3年以上。

中级职务:①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由市职改部门确认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由市职改部门确认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③大学本科毕业5年及以上;④大学专科毕业7年及以上;⑤原中师(中专)及以上毕业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并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2年以上。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0]15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0〕15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多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教育、人社部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认真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为提高教师经济社会地位、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地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但一些地方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操作不够规范,把关不严,监管乏力,降低了评审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聘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促进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各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要根据原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校核定教师高、中、初级指标数,并根据学校编制及教师人数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各地在核定各级教师职务岗位职数时,要实行城乡学校同一标准,并注意向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倾斜,以吸引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流动,促进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

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学校、社会公开结构比例设置情况,公布各学校高、中、初级岗位数,实行阳光操作。

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模板】

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学历、资历条件一、评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取得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93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且现在己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讲师专业职务4年以上。

二、评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20年且现在己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二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一、评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能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完成学校在教学计划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二)承担实验室建设,革新实验手段和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内容、生产实践、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

(三)积极参加科研、教研、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等科技工作。

二、评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教育教学经验丰富。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能熟练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完成学校在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及兼职从事校办产业的教师,其授得课时数不得少于学校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三)贯彻教学大纲要求,熟练掌握所教学科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改进课堂教学。

讲师等评审标准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文件建院字…2006‟135号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工业学院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标准(修订)》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院属各单位:经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组11月9日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安徽建筑工业学院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标准(修订)》等四个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建院字【2002】153号文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 1:安徽建筑工业学院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标准(修订)2:安徽建筑工业学院专职辅导员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标准3: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标准(修订)4:安徽建筑工业学院非高教序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印发通知安徽建筑工业学院2006年11月23日印发打印:朱晶校对: 李红梅共印60份附件一安徽建筑工业学院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标准(修订)依据国家《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结合我院教师队伍实际,特修订我院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标准。

第一条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履行国家《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履行学院《教师师德师风基本规范》,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3、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承担教学、实验、实习、科研和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4、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团结协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二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延期申报:1、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不能申报;2、弄虚作假,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伪造学历、资历、谎报科研成果等行为的,2年不能申报;3、出现严重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2年不能申报;4、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有合格以下等次的,从下一次合格之后再满一个任期方可申报。

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5〕35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在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有关精神,现就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职称评聘分开从2005年起,在全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

单位可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破除现有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根据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择优聘用。

各单位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评聘分开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从单位研究决定之日算起。

二、完善结构比例宏观管理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因事设岗、合理配置、分类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政工专业岗位。

政工专业岗位参照管理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少数单位因事业发展等因素确需调整原结构比例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我省引进的博士和急需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制,可单列专业技术岗位。

为加强职业学校、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适当提高职业学校和农村初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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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各市、县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我们对1999年由原省教委、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安徽省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事厅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主题词:教育教师资格通知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2005年4月4日印发打印:王淑芳校对:王淑芳共印:300份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第四条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七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条学历及专业经历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满15年,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 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6、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适用上述各款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25 年,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7、取得高、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其中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只限于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㈡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满3年(本科毕业先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中学二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㈢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7年。

5、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小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㈣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可申报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条件1、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担任校(园)长(含副职)的,应完成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取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证书》。

3、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人事部门统一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十二条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学历及专业经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

第五章教育教学条件第十三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㈠学校教师1、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或教育叙事1篇。

2、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

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课例分析,有教学反思。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

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周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

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班级、教研组、年级组、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6、是本学科骨干教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6节(次),并至少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任现职期间至少开设2次校际公开示范课。

且获好评(须附组织单位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研究活动记录,示范课备课笔记和评价意见以及是骨干教师的有关证明)。

7、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

具体规定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8、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表彰部门仅限于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和各级政府,表彰称号仅限于“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须附获奖证书原件。

下同);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教坛新星”(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或教学设计)。

⑵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学生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经学校验证的班主任、少先队工作实录和个案分析材料)。

⑶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含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各类学科课程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下同),积极参加教学改革。

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测评中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优秀等次。

⑷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四分之一(省示范高中、市示范中学、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县市区范围内比较,须有省、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⑸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开展分层教学,分类指导的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高中、初中、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所任学科在县级以上教学质量检测中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检测部门提供的所任班级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检测成绩统计分析表及本人在分层教学、分类指导方面的实施方案)。

⑹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

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专业技能竞赛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省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市级以上),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⑺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熟练担任技术性较强的教学工作且教学效果显著,在学校组织的评教评学测评中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培养的本专业学生合格率很高,在经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须附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证明)。

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积极进行“双证书”制度或“产教结合”的实践与探索,所培养的职业学校学生在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核中通过率城市学校达80%、县城及以下学校达60%以上(须附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⑼担任职业中学的专业课教师教学成绩显著,并积极参加相应行业工种考试,取得高级资格或取得相应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须附学校证明和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㈡教研员1、具有科学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注意发现、培养优秀教师,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须附组织课程改革实验方面的计划、总结材料或参加本地课改评选工作的材料)。

2、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中小学任教(或兼课)1年以上的经历。

3、有很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须附组织本地区教研活动的计划,以及本人开展教研活动的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

4、能深入基层,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须附在一定层次教学研讨会上就课程标准、教材或教法、学法改革方面的书面发言稿或文章及开展校本教研、进行专业引领的书面报告材料,近3学年原始规范的听课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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