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的基本条件级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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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3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3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一、引言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规范检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三、术语定义1. 锅炉压力容器:指用来承受内部介质压力的设备。

2.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指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能检验的过程。

3. 检验机构:指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4. 检验员:指从事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监督检验计划:指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的监督检验工作计划。

四、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外观进行检查,包括焊接质量、表面缺陷和涂装情况等。

2. 超声波检测:对焊缝进行超声波检测,检测焊缝内部是否存在缺陷。

3. 压力测试: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压力测试,确认其耐压性能。

4. 材质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测试。

5. 尺寸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尺寸进行检查,包括壁厚、直径、长度等参数。

6. 安全附件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进行检验,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等。

7. 焊接接头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进行检验,包括焊缝外观、尺寸和材质等。

8. 密封性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进行检验,确保不会发生泄漏。

9. 热工性能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热工性能进行测试,包括热效率和换热性能等。

10. 附加检验: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附加检验,如振动测试、冲击试验等。

五、检验要求1.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检验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检验操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 检验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严禁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4. 检验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以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锅炉设备安全标准化评定细则(3篇)

锅炉设备安全标准化评定细则(3篇)

锅炉设备安全标准化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锅炉设备的管理,提高锅炉设备的安全性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锅炉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运营等环节。

第三条锅炉设备的安全标准化评定是指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对锅炉设备的设计、制造、装配、调试、运行、维护等方面进行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

第四条锅炉设备安全标准化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锅炉设备在设计、制造、调试、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都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评定的内容包括锅炉设备的设计、制造、装配、调试、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安全标准化评定的结果,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七条安全标准化评定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具体的评定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定机构承担。

第八条锅炉设备的安全标准化评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设计评定第九条设计评定是对锅炉设备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定。

第十条设计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锅炉设备的设计选择、结构设计、布置设计、材料选择等方面的评定。

第十一条设计评定应当结合锅炉设备的用途和特点,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设计评定的结果应当达到合格等级,否则需要改进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设计评定的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评定内容、评定结果和建议意见,并由评定机构专业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章制造评定第十四条制造评定是对锅炉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制造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锅炉设备的材料采购、加工制造、组装调试等方面的评定。

第十六条制造评定应当结合锅炉设备的设计方案和使用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七条制造评定的结果应当达到合格等级,否则需要改进制造过程。

第十八条制造评定的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评定内容、评定结果和建议意见,并由评定机构专业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装配调试评定第十九条装配调试评定是对锅炉设备的装配和调试过程进行评定。

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前言进出口压力容器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其安全性能及使用要求,需要进行监督检验。

本文将介绍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以保障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开展国际贸易。

监督检验机构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机构应由符合国际标准的第三方机构执行,机构应具有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技术能力,能够制定进出口压力容器的检验规范和技术要求;3.具有公正的检验意见;4.具有保密能力,能够对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监督检验范围进出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进出口压力容器的设计,包括压力、温度、容积、结构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2.检查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制造流程,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3.检查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装和维护情况,包括安装标准、使用年限、维护情况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4.检查进出口压力容器的检验记录,包括压力试验、泄漏检测、无损检验记录等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监督检验标准进出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应参考国际标准,具体包括:1.GB150《钢制压力容器》;2.GB151《压力容器裂纹机理和断裂韧性》;3.GB713《钢板用于锅炉和压力容器》;4.JB/T4735《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规程》;5.GB/T12463《金属压力容器法兰》;6.JB/T4737《压力容器制造及验收规程》;监督检验程序进出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缴纳监督检验费用;2.发送申请函,申请进出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3.审核申请函,确认进出口压力容器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4.安排检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验;5.根据监督检验结果,出具检验证书;6.对不合格的进出口压力容器进行处理,确保其不会进入市场。

总结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对保障国际贸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介绍了监督检验的机构、范围、标准和程序,以及对不合格的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处理,希望能够引起重视。

压力容器鉴定评审细则

压力容器鉴定评审细则

压力容器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试行)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监测所二OO四年十月
压力容器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编制说明
1.本细则适合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的D级压力容器制造条件的鉴定评审。

2.本细则分为三个部分:一、资源条件评审;二、质量管理体系评审;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评审。

3.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需要整改、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

其中“需要整改”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适用”是指该项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企业申请的项目或被抽查的产品。

4.评审报告中评审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5.评审结论的判定原则:符合条件----单项评审结果全部符合要点;需要整改----单项评审结果存在需要整改和或不符合,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不符合条件----不能被评定为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的,或在规定的时间里整改后仍存在不符合或需要整改项目的。

6.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评审时,应至少抽取一台已经试制完成的产品的全部文件及记录,以考察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

审核; 2004年10月
一、资源条件评审
二、质量管理体系评审
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评审
附表1:钢、铝、铜、钛、镍及其合金的设计安全系数
注:(1)当无法确定设计温度下屈服强度(条件屈服限),而以抗拉强度为依据确定许用应力时,n应适当提高。

(2)有色金属铸件的系数应在板、锻件、管、
棒的基础上除以0.8。

(3)铸钢的铸造系数不应超过0.9。

附表2
附表4:
. .。

压力容器检定规定

压力容器检定规定

3.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是如何划分的?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

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为评定级别。

1级: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下监控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需要说明的是: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5.压力容器检验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l)了解压力容器的制造、使用情况。

检验员在检验前,应审查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及现场组装等方面的技术资料;审查容器运行记录、历次检验记录及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

(2)检验前的停运准备。

容器从运行转入待检状态,应缓慢降压、降温。

彻底切断容器与其他设备,特别是与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设备的通路。

关闭阀门并用盲板严密封闭。

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盛装可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经取样分析合格。

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挂上严禁送电的明显标志。

拆除妨碍检查的内件,清除内部污物。

(3)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与检验周期精选全文完整版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与检验周期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固容规TSG21-2016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及检验周期(考试用滴)8.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8.5.1评定原则1)安全状况等级根据压力容器检验结果综合评定,以其中项目等级最低者为评定等级;2)需要改造或者修理的压力容器,按照改造或者修理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3)安全附件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8.5.2 材料问题主要受压元件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者材质劣化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8.5.3结构问题有不合理的结构,按照以下要求评定安全状况等级。

8.5.4表面裂纹及凹坑(脑补)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

如果有裂纹应打磨消除,打磨后形成的凹坑在允许范围内的,不影响定级;否则,补焊,应力分析,经过补焊合格或者应力分析结果表明不影响安全使用的,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

8.5.5变形、机械接触损伤、工卡具焊迹及电弧灼伤8.5.6咬边低温压力容器不允许有咬边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1)承受疲劳载荷的,2)采用应力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3)盛装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4)盛装易爆介质的压力容器,5)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等8.5.7腐蚀有腐蚀的压力容器,按照以下要求评定安全状况等级8.5.8环境开裂及机械损伤存在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的压力容器,发现裂纹,应当打磨消除,并按8.5.4(凹坑)的要求进行处理,8.5.9错边和棱角度1)在下表范围内,不承受疲劳载荷且不存在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时,可2)错边棱角度不在上表范围内,或者在表内的压力容器承受疲劳载荷或者该部位伴有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时,应当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3级或者4级。

8.5.10焊缝埋藏缺陷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允许的焊缝埋藏缺陷,不影响定级;超过相应产品标准的,按照以下要求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圆形缺陷1)单个圆形缺陷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者大于9mm,定为4级或者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并且小于9mm,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见下表。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1.03•【文号】劳人锅[1986]9号•【施行日期】198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1986年11月3日劳人锅(1986)9号)根据国家商检局(86)国检认字第255号《关于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6)国检认字第396号《请有关部门推荐商检认证实验室的函》以及一九八五年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布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的认证工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级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和检测单位由劳动人事部提出推荐名单,国家商检局组织实施认证工作。

劳动人事部已向国家商检局推荐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为国家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兼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

该实验室下设四个专业检验实验室:1.锅炉专业检验实验室为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2.压力容器专业检验实验室为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3.气瓶专业检验实验室为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4.超高压容器专业检验实验室为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二、地方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的认证工作,按照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和本通知附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的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的要求,由认证申请单位向省级商检局领取并填写认证申请书,由省级商检局会同省级劳动部门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有国家级实验室派员参加),对符合认证条件的给予批准,由省级商检局办理认证手续,作为地方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和“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备案。

锅炉设备安全标准化评定细则

锅炉设备安全标准化评定细则
是用于评定锅炉设备安全标准的一套细则和流程。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锅炉设备安全标准化评定细则的示例:
1. 目标和范围:
- 确定锅炉设备安全评定的目标和范围,包括评定的设备类型、评定的安全标准和评定的方法。

2. 数据收集:
- 收集需要评定的锅炉设备的相关数据,包括设备的技术参数、制造商信息、检验报告等。

3. 安全标准分析:
- 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确定适用的安全标准。

4. 安全评估:
- 根据确定的安全标准,评估锅炉设备的安全性能。

评估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设备结构的安全性、材料的安全性、操作过程的安全性等。

5. 评定结果:
- 根据安全评估的结果,对锅炉设备进行评定,并给出评定的等级或评分。

6. 评定报告:
- 撰写评定报告,包括评定的依据、评定结果、评估的方法和过程等信息。

7. 结果验证:
- 对评定结果进行验证,可以通过设备检验、试运行等方式。

8. 记录和监督:
- 记录评定的过程和结果,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这只是一个示例,实际的锅炉设备安全标准化评定细则可能根据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调整和修改。

锅炉压力容器鉴定评审法规(40页)

5-1 锅炉压力容器材料标准 5-2 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标准, 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151《管壳式换热器》 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 相关法规标准
5-3 试验方法标准 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 GB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232《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229《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4334《不锈耐酸钢晶间腐蚀倾向试验方 法》
一、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现状
5、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有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不能涵盖全部的特 种设备 ; --仅占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新的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新确定的特种设 备技术法规的20%左右 ;
一、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现状
--在八大类特种设备中,法规规范的完善程度存 在一定的差距,锅炉、压力容器方面已初步建 立,其它六类特种设备至今尚未建立比较完整 的、能够覆盖安全监察全过程的法规规范体系 ; --已有的法规规范由于主管部门调整、技术进步、 市场经济体制变化等原因,造成特种设备法规 标准体系的在协调性、体现科技技术含量方面 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A、B、C、 D四个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及 境外生产用于境内的各级别锅炉压力容 器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四)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级别确定时应当引起重视的是: ①锅炉各级别对额定蒸汽压力、额定出水温度或 额定蒸发量的限制;如B级额定蒸汽压力 ≤2.5MPa,C级额定蒸汽压力≤0.8MPa且额定蒸 发量≤1t/h 或额定出水温度≤120℃ ②持有高级别许可的锅炉制造单位可以生产低级 别的锅炉产品; ③持有C级以上级别的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制造有 机热载体锅炉,否则申请单项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认证评审实施细则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认证评审实施细则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压力容器已经成为生产和工业中不可缺少的设备。

同时,随着压力容器的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压力容器的用途和所承受的压力也不断增大。

为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得到相应的资格许可认证。

因此,如何进行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认证评审实施细则是非常重要的。

一、评审范围和目的评审范围:对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单位的评估及核定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评审目的:为了保障压力容器在制造、使用、维护和淘汰等环节的安全可靠性,对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进行评审,指导其改进和提高生产过程技术管理水平,确保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评审机构和组织组织机构:由中国压力容器协会和国家压力容器技术委员会共同组织评审。

专业人员:评审人员由注册工程师、技术专家、材料科学和工程专家、焊接专家等行业内资格认证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审依据评审依据以《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评审细则》为标准,以国家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相应的规范、技术文件和应用的材料科学理论等为依据。

四、评审标准评审标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拥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场地条件。

3、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完备有效。

4、生产加工能力、检验和试验能力,符合标准要求。

5、人员素质符合要求。

6、质量保障措施符合标准要求。

7、符合消防安全及环保要求。

五、评审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向评审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调查核实。

3、现场检查: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设备、场所以及人员等情况。

4、意见交流:认定生产许可资格前需与申请单位进行交流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5、评审报告:评审机构根据检查和交流情况,撰写评审报告。

6、认定:认证委员会根据评审报告,可认定或不认定该单位的申请,同时会对申请单位所提意见进行答复,并指导申请单位改进及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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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人锅〔1986〕9号
根据国家商检局(86)国检认字第255号《关于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6)国检认字第396号《请有关部门推荐商检认证实验室的函》以及一九八五年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布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的认证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和检测单位由劳动人事部提出推荐名单,国家商检局组织实施认证工作。

劳动人事部已向国家商检局推荐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为国家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兼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

该实验室下设四个专业检验实验室:1.锅炉专业检验实验室为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2.压力容器专业检验实验室为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3.气瓶专业检验实验室为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4.超高压容器专业检验实验室为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二、地方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的认证工作,按照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和本通知附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的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的要求,由认证申请单位向省级商检局领取并填写认证申请书,由省级商检局会同省级劳动部门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有国家级实验室派员参加),对符合认证条件的给予批准,由省级商检局办理认证手续,作为地方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和“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备案。

省级劳动部门要根据各地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实际情况,从严择优定点,原则上每个省和计划单列市先定一个;但条件不具备的省(市)暂不办理认证。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的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
一、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的基本条件
申请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的单位,在组织机构、技术力量、检测手段、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环境、安全等方面应符合检验工作的要求,并且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财政、技术和管理上独立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和使用部门,能保证作为第三方(区别于供需双方)的公正地位,独立执行检验工作职能,不受生产、销售和使用部门的干预。

不具备此条件者,不予认证。

(二)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检验人员和与开展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各类专业人员,并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学历、知识、能力和经验。

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本单位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持证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和开展检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占本单位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主管人员应熟悉进出商检工作有关规定及程序。

(三)有保证各项工作有秩序进行的技术和行政管理制度、检验工作安全规定、检验质量保证手册,并切实得到执行。

(四)有与其技术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做出完整的准确的试验报告。

(五)具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检测手段、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这些设备均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六)具备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室外环境;电器设施、供水、供气系统、化学药品、压力容器、锅炉房以及各种火源应符合有关安全的规定。

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评定细则
(一)总则
1.总分额定分数为100分,总分合格分数为80分。

2.审查项目共分六个单项,各项分数见评分表。

3.作出合格结论,除需总分合格外,第二、四、五项单项分数也必须合格。

(二)评分表
(三)评定
1. 组织机构
3.规章制度
4.试验与测量
(四)本细则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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