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防止黄热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3号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2.19•【文号】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关于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近日,阿尔及利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尔及利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
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
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1年2月1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2017年7月2日至12月19日尼日利亚通报341例黄热病疑似病例,死亡45例;2017年1月1日至12月13日秘鲁通报17例黄热病病例,死亡3例;据巴西卫生部通报,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14日巴西共发现470例黄热病疑似病例,确诊35例,死亡20例。
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来自尼日利亚、秘鲁、巴西(除塞阿拉州、北里奥格朗德州、帕拉伊巴州、伯南布哥州、阿拉戈斯州、塞尔希培州外)满9个月龄以上的人员,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必须从离开该国时计算,实施6日的居住地观察。
二、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寒战、头痛、肌痛等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配合其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采样检测等卫生检疫工作。
如在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疗。
三、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器、船舶和集装箱应当经过有效的除虫处理;对来自上述国家的集装箱、废旧物品和发现有病媒昆虫的货物,以及无有效灭蚊证明的航空器、船舶,需实施除虫处理。
没有完成除虫处理之前,船舶与陆地和其他船舶的距离不能少于400米。
四、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
海关总署政府信息发布目录(2022年度)

10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107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白俄罗斯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106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2〕
105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公告〔2022〕
31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标准编写规则》等3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2〕
30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南非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2〕
29号
海关总署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2〕
2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魔芋干片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04号
海关总署关于酞菁类颜料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103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葡萄牙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2〕
102号
海关总署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2〕
101号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公告〔2022〕
10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尼加拉瓜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83号
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2〕
82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伊朗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8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橙纤维颗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8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防止塞拉利昂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防止塞拉利昂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防止塞拉利昂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据世界卫生组织(WHO)3月11日报告,今年1月至2月间塞拉利昂发生2例黄热病病例。
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来自塞拉利昂的1岁以上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需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时算起,实施6日的留验或居住地隔离。
二、来自塞拉利昂的人员,如有发热、黄疸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如在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流行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采取隔离留验等医学措施。
三、直接来自塞拉利昂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塞拉利昂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蚊虫的,立即进行灭蚊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灭蚊,清除蚊虫孳生地,降低口岸蚊虫密度,防止传播疾病。
四、前往塞拉利昂的人员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并应当接种黄热病疫苗。
五、黄热病是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约3至6天,症状表现为突然发热、头及背部疼痛、恶心和呕吐,重症患者可出现黄疸、肝脏肿大、蛋白尿等症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关于防止几内亚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关于防止几内亚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5.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几内亚的法拉纳地区和马里的基塔区暴发黄热病。
截至2005年1月6日,几内亚法拉纳地区共确诊6名黄热病病例,马里基塔区确诊1名黄热病死亡病例。
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几内亚、马里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来自几内亚的法拉纳地区和马里的基塔区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从该人员离开几内亚的法拉纳地区或马里的基塔区时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二、来自几内亚和马里的人员,如有发热、出血、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诊断和治疗。
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检查等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检验检疫机构要采取隔离等必要的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几内亚和马里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严格进行检疫,发现有蚊虫的,要立即进行灭蚊处理。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灭蚊、清除蚊媒孳生场所,防止蚊媒在口岸生存、传播疾病。
五、拟前往几内亚和马里的人员,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黄热病的有关疫情信息,并接种黄热病疫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63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63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1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63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63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近期,斯里兰卡、科特迪瓦、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印度、老挝等多国进入登革热流行季节。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斯里兰卡、科特迪瓦暴发登革热疫情,截至2017年 7月30日,斯里兰卡共报告114215例登革热病例,死亡300多例;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于2017年4月28日出现首例登革热确诊病例,截至7月11日,已累计报告623例登革热疑似病例,死亡2例。
另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及相关国家卫生部门通报,截至7月30日,马来西亚报告登革热病例53750例,越南报告登革热病例45074例,菲律宾报告登革热病例33760例,印度报告登革热病例28702例,老挝报告登革热病例逾5000例。
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国家及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来自上述国家及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关节痛、皮疹等症状或体征,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旅行中或旅行后2周内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同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
二、来自上述国家及地区的人员,应当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医学巡查、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工作。
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医学检查和采样检测。
对发现的登革热受染人或受染嫌疑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可疑病例发放《就诊方便卡》,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后续追踪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2.26•【文号】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近日,芬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
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
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1年2月26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截至2018年1月12日,赞比亚共通报3,077例霍乱病例,死亡70例;坦桑尼亚共通报33,421例霍乱病例,死亡542例;马拉维共通报199例霍乱病例,死亡4例;尼日利亚共通报3,714例霍乱病例,死亡84例;莫桑比克共通报1,252例霍乱病例,死亡1例;索马里共通报78,784例霍乱病例,死亡1,159例;也门共通报997,525例霍乱病例,死亡2,351例;南苏丹共通报20,438例霍乱疑似病例,死亡436例;安哥拉共通报310例霍乱疑似病例,死亡9例;刚果(金)共通报55,000例霍乱疑似病例,死亡1,190例;肯尼亚共通报3839例霍乱疑似病例,死亡75例。
为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来往上述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入境时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应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医学巡查和体温监测等工作。
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应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医学检查和采样检测。
对发现的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入境后5天内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
二、来自上述国家的交通工具、集装箱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监督实施消毒等卫生处理。
来自上述国家有染疫或染疫嫌疑的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75条至83条的有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监督实施消毒等卫生处理。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2.05.19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0号
•【施行日期】2022.05.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检疫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2年第40号
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马拉维、贝宁、喀麦隆暴发霍乱疫情。
为防止马拉维、贝宁、喀麦隆霍乱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上述国家且有染疫或染疫嫌疑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19日。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41号——关于防止孟加拉国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41号——关于防止孟加拉国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17•【文号】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41号关于防止孟加拉国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2020年3月5日,孟加拉国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近期该国境内发生1起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孟加拉国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孟加拉国的牛及其相关产品。
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孟加拉国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
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孟加拉国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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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防止黄热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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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22年第43号
关于防止黄热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肯尼亚、乌干达发生黄热病疫情。
为防止肯尼亚、乌干达黄热病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肯尼亚、乌干达满9个月龄以上的人员,入境时应当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来自肯尼亚、乌干达的人员如有发热、寒战、头痛、肌痛等症状,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快速检测。
二、对来自肯尼亚、乌干达无有效灭蚊证明的航空器、船舶和发现有蚊虫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应实施灭蚊处理。
染有黄热病的船舶,在没有完成灭蚊处理之前,船舶与陆地和其他船舶的距离不能少于400米。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实施的口岸卫生监督。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19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