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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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住宅建筑)

1、设计依据

1.1 建筑概况

1.1.1工程位于省市区。

1.1.2(对于建筑群的工程概况,由我院总体负责工程)

·工程供电电压 10kv 。电源为 2路。

·10KV开关站设在一期设在A1裙房,一期独立设置房间。

·变电所共 16 座。

·消防控制中心设在 A1地下一层。

·消防水泵房设在 A1地下一层。

1.1.3对单项工程(本单体工程为建筑群的一个子项)

·工程概况:

1.2 各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

1.3 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

1.4 相关专业提供给本专业的工程设计资料。

1.5 国家现行的主要规范、规程及相关行业: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2000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096-199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1.6 有关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规程、规范及标准(如当地供电部门的相关供配电设计规定、规程等)。

2、设计范围

2.1 本工程设计包括以下内容:0.4 kV配电系统、电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及安全、消防电气系统、人防工程、电气环保和节能等。

2.2 与其它专业设计的分工

2.2.1 室外照明系统,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本设计仅预留电源。

2.2.2 有特殊设备的场所(例如电梯机房等),本设计仅预留配电箱并注明用电量。

2.2.3本工程需二次装修的场所(如门厅等公共场所),具体的照明等电气设计由装修设计单位负责,本设计仅预留配电箱及容量。

2.2.4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由专业设计单位负责(若是我院智能所负责设计,则该条内容不写)。

2.2.5 电源分界点为地下一层变电所低压配电室电源出线柜内进线开关的出线端。10kV开关站、10/0.4kV 变、配电系统(公变)属供电部门负责设计,相关内容详见当地供电部门设计文件。本设计提供此

线路进入本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的路径、10kV开关站和变配电所的位置及专变详细电气设计。

3、0.4kV配电系统

3.1 负荷分类及容量

3.1.1本工程负荷等级

一级负荷:等;

二级负荷:等;

三级负荷:其它负荷。

3.1.2 各级负荷容量

一级负荷: kW(其中消防负荷 KW); 二级负荷:

kW; 三级负荷: kW。

根据当地供电部门及甲方要求,住宅单户容量:面积小于140平方米按单相 8 kW设计;140~160平方米按单相10kW设计;面积大于160平方米按单(三)相 16 kW设计;

3.2供电电源

3.2.1供电电压等级 10 KV,电源引自开闭所。

3.2.2采用 2 路电源供电,各路0.4kV电源同时工作,其中供给二级及以上负荷的公用设备电源应引自相应变配电所(高压侧电源相互独立)的二台变压器低压侧,且互为备用,0.4kV电源电缆从建筑物外管埋地引入设在(地下一层)的配电室。

3.4 EPS应急电源装置

3.4.1 本工程EPS应急电源装置用于应急照明系统及允许中断时间为0.25S以上的负荷。

3.4.2 EPS应急电源装置供电时间不小于90min。

3.5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3.5.1本工程消防监控中心、安防中心、通讯网络中心等均设集中UPS作为不间断电源。

3.5.2 UPS不间断电源的工作制式,按在线运行连续工作制考虑。

3.7 0.4kV配电间

本工程在地下 1 层设0.4kV配电间。

3.8 计量

本工程采用住宅部份采用单户计量,表计(分层)集中设置。公用负荷在总箱内设置总计量表。

3.9功率因数补偿

3.9.1要求荧光灯、气体放电灯就地补偿,使其功率因数不小于0.9 。

3.9.2对于无功负荷大于100KVar的负荷,采用单独就地补偿。

4、电力配电系统

4.1低压配电系统采用~220/380V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单台容量较大的负荷或重要负荷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照明及一般负荷采用树干式与放射式相结合的供电方式。

一级负荷: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在末端互投。对于其中特别重要负荷,除采用双电源供电外,另增加一路应急电源。

二级负荷:采用双电源供电,在适当位置互投。

三级负荷:采用单电源供电。

4.2 生活泵采用变频调速,消火栓泵、喷淋泵采用自耦降

压启动,其余电动机采用全压启动方式。

4.3 电力设备控制方式

4.3.1 污水泵采用液位传感器就地控制,水位超高报警、水位显示及泵故障由BA系统完成。

4.3.3消防专用设备(消火栓泵、自喷泵、消防系统稳压泵、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等不进入BA系统,对于平时与火灾时两用风机,平时由BA系统控制,火灾时则由消防控制中心(室)控制,消防控制中心(室)具有控制优先权,对于消防专用设备的过载保护,只报警,不跳闸。

5、照明系统

5.1.照明要求

5.1.1光源:有装修要求的场所视装修要求商定,一般场所采用节能灯,要求光源显色指数Ra≥ 80 ,色温在 3700 K到 4300 K之间,或其他节能型灯具。

5.1.2镇流器:直管型荧光灯采用电子型或(节能型电感型)镇流器,其它型式节能灯采用电子型,金卤灯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要求cosφ≥ 0.9,谐波含量应满足国家标准GBl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的规定。

5.1.3灯具:有装修要求的场所,灯具选型由装修设计单位确定。其它主要场所灯具选型详见相关图纸。对于格栅型荧光灯灯具及格栅型气体放电灯灯具,其效率不低于60%,对开敞式荧光灯和气体放电灯灯具效率不低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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