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得体会:地方立法权规定中“等”字的法律规范解读(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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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学习心得体会

招投标学习心得体会

招投标学习心得经过几天的招投标学习,我感觉受益匪浅。

专家们的博文广识、生动讲解、精彩案例不但充实了更多的理论知识,更让我开阔了眼界,解放了思想,较全面的提高了自己关于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此次的培训学习主要心得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招投标相关法律制度1、我国法律的体系和条理1)宪法: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分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招投标过程中,主要有13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平安责任制,确保建设平安。

使得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招投标法(释义)

招投标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

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律。

《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至四章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几章构成了本法的实体内容;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七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根本目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在“九五”末期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而招标这种择优竞争的采购方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上述要求,它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订约方这一系列程序,真正帝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法律责任的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法律责任的解读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 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不依法办理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行政责任
本章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 依法给予处分,同时也规定了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并依照行政 隶属关系,对失职、渎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罚性处理措施, 是国家机关内部的一种惩戒措施,一般不涉及行政相对人 权益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基于行政管辖职权, 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 政惩戒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 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 以处理。
违法行为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地方人民政府 ---燃气管理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规 划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违法行为的发 生负有决策责任的决策者或决定者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实施违法行为 的人员 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该条与刑法பைடு நூலகம்关规定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等级

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等级

2020年第6期经济与社会发展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等级杨建生,莫玉雪[摘要]明确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是有效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基础。

由于现行 《立法法》并没有给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之间效力等级的答案,导致实践出现了截然 相反的冲突性论点。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是为满足地方的特色需求、促进地方事务的 高效有序管理而存在的。

通过对现行《立法法》有关效力等级的制度规定来看,都难以直接得出设区的 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等级关系,给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

以 现有的法律规定为基础,从法律适用制度、批准制度以及立法监督制度等方面得到充分论证,可以得出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省级政府规章。

[关键词]立法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法律效力等级[作者简介】杨建生,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究生,广西桂林541006[中图分类号]D 927[文献标识码]A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 简称《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市级的地方性法 规与省级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等级问题一直是 学界研究的关注点。

2015年3月,新修订的《立法 法》将市一级的立法主体由“较大的市”修改为 “设区的市”,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 立法权扩大至全国284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迈 人新阶段。

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 立法权,市一级的地方性法规数量不断增多,但在 立法的顶层设计上,《立法法》等法律法规采用 “抵触”“参照”“依据”等不确定概念描述设区的 市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关系,加之 学界对两者效力等级的研究尚未形成统一观点, 使得两者的效力等级关系一直处于一种模糊不 清的状态,冲突日益凸显。

顶层立法的粗糙、理论 研究的不充分直接影响实践的运用,造成设区的 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相互冲突 的现象多发,给立法、执法和司法带来了不利影 响。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5.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6.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7.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8.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9.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12.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13.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

14.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精编范文】招投标文件编制,心得体会word版本 (7页)

【精编范文】招投标文件编制,心得体会word版本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招投标文件编制,心得体会篇一:投标文件编制心得体会论文投标文件编制心得体会摘要:一份投标文件寄托着一家企业的一份希望,体现一家企业的综合实力,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中标,高质量的投标文件是必要的保障。

本文针对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应注意的事项,结合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谈一些对投标文件编制的体会。

关键词:投标文件;编制;体会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自201X年 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大多数水利水电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包,招标投标的最终目的是建设单位选择一个满意的承包商,并圆满完成工程项目的实施。

施工单位要想承接工程,应熟悉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每一个环节,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要求编制合格的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一般由资格审查、商务标、技术标组成,具体的组成内容要按投标工程的招标文件祥细规定来确定。

资格审查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资金流量表、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

商务标:一般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

篇二:招投标个人心得体会招投标个人心得体会经过这学期对招投标的学习,我已经对招投标有了一些初步的理解。

下面就是此次课程设计的心得体会:此次课程设计我主要参与的工作是:一是招投标文件中对企业营业法人证书的制作、税务证书的制作、完全生产许可证的制作;二是参与了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三是由于我是组长完成了对整个投标书的整理。

还有经过此次学习我也对招投标程序有了一些的了解,我将从下面的过程进行具体说明:一、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交的招标资料包括:1、发改局的立项批文或《投资许可证》;2、建设用地批文(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基底红线图;4、开平市建设工程项目编号登记表;5、开平市建设工程交易(招标)备案表;6、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7、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工程量清单、最高报价备案;8、资金证明文件;9、建设项目监理合同;而我们作为投标人须知:1、工程名称;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建设地点;设计面积。

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心得

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心得

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心得(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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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法律规定(3篇)

白俄罗斯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白俄罗斯,位于东欧中部,是一个内陆国家。

自1991年独立以来,白俄罗斯逐渐建立起自己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对白俄罗斯法律规定进行概述,涵盖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多个领域。

二、宪法1. 宪法地位白俄罗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 宪法内容白俄罗斯宪法共13章,包括序言和13个部分。

其中,第一章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如国家性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区划等;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能;第四章规定了选举制度;第五章规定了地方自治;第六章规定了国家标志;第七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八章规定了国家预算;第九章规定了财政、税收和财产;第十章规定了土地、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第十一章规定了教育、科学、文化、艺术和体育;第十二章规定了司法制度;第十三章规定了国际关系。

三、行政法1.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白俄罗斯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2.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行政活动的程序。

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3.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程序。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拘留等。

1. 民法地位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白俄罗斯民法主要包括民法典、合同法、继承法等。

2. 民法典白俄罗斯民法典共4卷,包括总则、物权、债权、继承。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继承等基本法律制度。

3.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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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得体会:地方立法权规定中“等”字的法律规范解读(最新) “在法律中,有时一句话或一个字就能影响到人的生命财产、企业的活动、机关的职责,法律用语发生错误,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并导致破坏法制。”因此,解读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法条中“等”字,也就具有重要价值。

一、法条中“等”字的解释学意义与方法论基础 《现代汉语词典》中,“等”字用作助词时有如下释义:(1)用在人称代词或指人的名词后面,表示复数,例如我等、彼等;(2)表示列举未尽(可以叠用),如北京、天津等地,纸张文具等等,此即“等外等”;(3)表示列举后煞尾,例如长江、黄河、黑龙江、珠江等四大河流,此即“等内等”。可见,用在列举之后的“等”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2015年开始施行的新《立法法》出现了较之以往更多的“等”字。虽然这一变化简化了立法语言,但“等”字截然不同的两种含义也带来了理解上的难题。地方立法权规定中的“等”字究竟如何理解,是表示列举未尽,还是用作列举后煞尾,抑或两者兼而有之?明确界定其法律含义,即是其意义所在:一是有助于正确理解立法含义,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立法权限;二是有助于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并正确地执法和司法;三是有助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理解混乱,并提升对立法的精准把握。 要正确理解法律中的“等”字,就应当遵循法律解释学的一般规则,运用合适的解释方法。“文字之意义,为法律之精神”。因此,法律解释必须从文字开始,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开始,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文义解释,“是按照行政法条文用语等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和结合语法规则来阐述行政法规范的意义内容的一种解释方法”。如果通过文义解释能够得出唯一定论,就无需使用其他解释方法。如果通过文义解释仍有争议,需要运用其他解释方法,例如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本文中,笔者将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分析“等”字的法律含义。

二、法条中“等”字的类型化分析 笔者首先对新旧《立法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全部的“等”字进行类型化分析,以对比研究“等”字在法律上的基本含义。

2000年开始施行的《立法法》(以下简称“旧《立法法》”)有94条,共有6个“等”字,涉及6个条文。除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的“等”字用于构词出现,其他“等”字均用在列举之后。

2014年8月31日至9月30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一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18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稿》”)接受意见。新《立法法》有105条,共有16个“等”字,涉及14个条文,除第五十条和第九十一条的“等”字用于构词出现,其他“等”字均用在列举之后。用在列举之后的“等”有两种类型,即“等内等”型和“等外等”型。

(一)“等内等”型 研究发现,新《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中的“等”是“等内等”。 新《立法法》第八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的规定,其中第六项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制度包括“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便有税收法定的呼声,旧《立法法》虽然已经确认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形式上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实际上却一直没有发挥理想的功效,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定义什么是税收基本制度。《草案二稿》中建议:“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在讨论中争议最大的是“税率”的取舍,有学者认为,要制定法律的是“税收的开征、停征及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还有学者认为,立法无需详细到诸如税率这样的细节,因为税率存在不断变动的可能,而人大常委会的会议每两个月才举行一次,不仅对立法技术要求很高,立法后的操作难度也很大。《草案二稿》征求意见后不到两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却表述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曾解释称:《草案二稿》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在专家的论证后,这一表述被认为不太科学,实际上税种已经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也就是说,“税率”在草案的讨论中被移除。最终,新《立法法》修改了2000年《立法法》只有“税收”二字的规定,删去《草案二稿》建议中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的说法,保留了“税率”法定的规定,形成了新《立法法》的第八条第六项。在法律的审议中,税收的要素几经删改,目前已经列举的制度必须通过制定法律确立。所以,新《立法法》第八条的列举应当被认为是穷尽式的。 新《立法法》第五十二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公布和督促落实的规定,两稿草案新增本条规定。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有的地方则制定年度立法规划,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并无其他表现形式。可见,此处的“等”应是“等内等”

将“等”字规定为“等内等”,在其他法律中也有体现。例如,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有452条,共有71个“等”字,除第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等”字用于构词出现,其他“等”字用在列举之后,涉及52个条文。其中,第三百零九条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中,立法机关将扰乱法庭秩序的严格限定为已列举的情形,司法适用时不能再任意扩大。

(二)“等外等”型 研究发现,新《立法法》除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以外的其他“等”均为“等外等”(见表2中的黑体字“等”)。

新《立法法》第九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旧《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一致,均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严格规定为只能制定法律。本条中的“等”字理解为“等外等”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一些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又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授权立法。这两条看似矛盾,其实立法者是在强调第八条所列的十一项内容的重要性,但其中的部分内容因制定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由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日后待条件成熟再上升为法律,最终还是能够实现“只 能制定法律”的目的。第九条列举的列举就是为了明确不能授权的事项,而立法目的是先赋予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如果将本条中的“等”理解为“等内等”,那么上文争议很大的“税率”就无需规定为“只能制定法律”,专家学者通过多方努力做此建议就是为了避免出现政府绕开人大、随意调控税率的局面。第二,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以下简称“2015年《释义》”)中列明“司法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司法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方面的制度……二是有关诉讼的制度”,并随后列明了11项诉讼制度。本条中的“等”涵盖了尚未列举穷尽的诉讼制度。

新《立法法》第十条是关于授权规则的规定。理解本条中的“等”字不仅运用文义解释,还应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旧《立法法》只规定“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过于笼统且缺乏时间规定。两稿草案提出了相同的修改建议,即将第十条改为两条,对授权决定的修改相同,对被授权机关的义务表述稍有不同。新《立法法》涉及授权立法的有十个条文,涉及授权非立法的有两条。结合新《立法法》第十一条的内容和《立法法》草案的两次说明的变化可以看出,立法的趋势是随着法律的完善,授权立法的范围会逐渐缩小。新《立法法》第十条增加了授权立法需明确“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正是缩小范围的集中体现。但在现阶段,应逐渐缩小和无法逐渐缩小的授权立法范围,还处于探索阶段。

新《立法法》第十三条是关于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法律部分适用的规定。旧《立法法》没有此项规定,《草案二稿》提出新增本条的建议。据统计,自广东省、上海自贸区在行政审批制度方面“先行先试”改革试点之后,第十二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已作出10多个授权决定。本条规定正是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实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有学者通过“排除+列举”的方法明确了宪法保留事项以及常委会无立法权限的事项应当被新《立法法》第十三条排除。还有学者通过列举的方式归纳了已经作出的改革试点决定,内容涵盖行政审批、速裁程序试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等多个方面。显而易见,上述事项不限于已列举的行政管理。

新《立法法》第三十六条是听取对法律案意见的形式的规定,其中包含两个“等”字。本条由旧《立法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修改而来,两稿草案均建议将这两条合并为一个条文。第一个“等”字出现在听取意见形式的规定中,这一款未有改变,均为“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二个“等”字出现在听取意见的对象的规定中,这是采纳了两稿草案的修改建议后的新增条款,新《立法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实践中,听取意见还有其他几种方式:一是借助书面信件的方式,一是开发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例如,修改《立法法》征求意见时,公众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使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提出意见参与修法过程。再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启了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众可以通过这一网络平台提交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还有一种听取意见的方式是实地调研。2001年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就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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