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凡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达不到《验标》标准,一般需要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视为工程质量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重大质量事故

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作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均属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b、需重建,加固处理困难,推迟建设项目工期;

c、死亡30人以上。

(2)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b、加固处理困难,影响建设项目工期;

c、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3)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b、因加固处理推迟工程完工时间;

c、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d、重伤20人以上。

(4)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b、死亡2人以下;

c、重伤2人以上,19人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

经修整质量达到合格,返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者。

3、工程虽未完全达到设计要求,但经验算能满足使用条件;质量不良,整修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下者,不列为质量事故,但应将发生的原因,处理措施及工程缺点记入工程日志、质检日记及有关竣工资料中,引以为戒。

4、在施工过程中涉及责任的质量事故,应由处召开会议,设计部门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在明确各方责任后,应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上级裁决。

二、事故报告及处理

1、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对事故部位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施工现场。

2、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立即用电话、电报或电传,报处质量科,由其报质量部,并在3天内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3、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事故报告单位等。

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内容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

(4)提出工程质量处理的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要加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了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

(2)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他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者;

(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4)砼、砂浆检查试件强度不合格未上报或不按规定进行试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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