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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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津科综〔2008〕209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津科综〔2008〕20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将对各类在研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市科委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文件中尚未结项验收(含已经提交项目结项报告书,但项目主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尚未收到结项确认书)的项目,及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完成验收但结项数据尚未进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

二、检查形式除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外,未结项项目由负责人和主承担单位据实填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填报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已结项但数据尚未入库的项目,依据结项报告书和软件要求,据实填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填报系统》。

上述软件可从市科委网站下载。

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除填写上述软件外,还需单独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年度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3),对项目当年研究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果成效情况进行文字性说明。

该总结报告的word文档需作为附件在年度检查报告填报软件中上传。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只填写年度总结报告、实施进展情况表(见附件4)。

三、填报数据的统计期间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四、时间进度安排10月10日前:市科委有关业务处将检查项目清单发放到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再发放到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10月13日~10月24日: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按系统要求填报数据、撰写总结报告后,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检查报告》电子文件(文件名为“年度项目负责人合同编号.esp”)及盖章后的纸质文件(含总结报告)一式两份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市科委分管业务处。

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调研工作制度

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调研工作制度

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调研工作制度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调研活动,根据《南宁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南科发〔2014〕53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科技计划项目调研是指由市科技局组织对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调查、查询及核实企业相关情况的活动。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调研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高度负责、科学评价的原则。

第三条通过专家评估评审的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应进行项目调研。

没有经过调研的项目不得列入立项建议。

第四条根据项目的不同领域和类别,调研分为实地调研和会议调研两种方式。

其中,列入立项计划的重大项目实地调研必须达到100%;列入立项计划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地调研达到60%。

第五条调研按项目申报归口分类进行。

调研组成员人数在3—5人,以局领导和业务科室人员为主,可以在南宁市科技项目评估中心抽取专家参与调研。

项目实地调研工作可以委托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南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南宁市科技项目评估中心协助开展。

第六条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各业务科室应制定相应的调研评分表或评价表。

侧重调研企业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研发人才和团队、研发投入、项目研发设备和场地、企业信用等情况。

调研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参考依据。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调研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严格执行科技业务管理“八不准”,做到勤政廉洁。

第八条调研活动涉及差旅费用的,按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城区(开发区)所属乡镇出差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行〔2016〕237号)、《关于调整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财行〔2016〕2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由南宁市科技项目评估中心支付,标准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绩效,现将《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7月7日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验收形式和内容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申请第四章项目验收程序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绩效,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5〕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杭州市科委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获得市级财政经费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项目除外,其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形式和内容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主体分为市科委和受委托的区、县(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含科技社团)。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深科信[2005]34号)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

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

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

泰安市科技局关于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调度的通知【模板】

泰安市科技局关于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调度的通知【模板】

**市科技局关于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调度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厅重大专项检查调度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和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已立项尚未验收的项目(2013年省成果转化专项第二批不在检查范围内)。

二、检查材料1、检查名单。

请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总结所主管的省自主创新专项、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项目实施情况数字汇总填报。

2、典型案例。

请各县(市、区)科技局分别在省自主创新专项、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立项项目中选择1-2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分析材料中应包括项目简介、实施情况、项目创新点、取得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经济和社会效益、产品应用推广等方面内容。

3、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

请各县(市、区)科技局组织检查范围内的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山东省重大科技专项执行情况报告表》,电子版可在山东省科技厅网站(http://***.cn)科技计划申报系统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或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中的相关下载中下载。

三、相关要求1、务必认真核对填报数字的准确性、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

2、典型案例应选择具有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或涉及民生、环保、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的项目,应对所选项目逐一进行分析。

3、《山东省重大科技专项执行情况报告表》只填写封面和第一部分项目执行情况,无须盖章,省自主创新专项项目上传至省自主创新专项管理信息系统;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项目报送电子版表格至指定邮箱。

4、此次检查调度所有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各县(市、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调度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报送,并对相关材料严格审核把关,保证材料质量,确保内容详实、准确。

5、各县(市、区)科技局请于12月6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计划科联系人:谢鲁豪联系电话:********电子版发送至:kjj********@**市科技局2013年11月25日附件:2013年12月中期检查名单。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同政办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18]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26日大同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大同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管理,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管理效能,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面向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设立实施,是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的重要手段,旨在跟踪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引导全市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科技计划的管理原则(一)遵循科学规律。

把握国内、外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的趋向发展探索规律和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实行分类管理。

(二)加强统筹协调。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市级财政各类科技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评估;统筹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和环境营造;统筹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分配,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利用。

(三)聚焦任务需求。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强化需求导向,面向科技前沿和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超前部署,建立健全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四)坚持市场导向。

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5〕2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第七条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申请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验收申请书;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着、论文和照片资料等;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重点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对市、县市、区承担的省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①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十九条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浙江科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通过项目验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结题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出具项目结题意见.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省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5年10月18日印发。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冠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机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

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3.12.06•【文号】国科发奖〔2023〕225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奖〔2023〕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23年12月6日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为明确提名职责和提名方式,优化提名流程,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

第五条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条例》等规定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提名、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甬卫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10〕59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附件: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加快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8〕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签订《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市卫生局是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7人,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不得少于3人,财务、管理专家各1人。

验收专家在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六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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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2010〕9号 关于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关于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院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对自治区科技厅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桂科计字〔2010〕71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工作已经开始。

现将调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于5月10日前,核对本单位的项目清单(我处将各单位的项目清单发送至单位科研秘书,请注意查收),如有错漏,请及时反馈。

二、请各单位按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系统操作说明》,组织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清单中的有关信息登录“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系统”(/login.asp,也可以从“广西科技信息网”首页左下角点击“广西科学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系统”
按钮登录系统),在线填报以下调查表:
(一)2004~2009年下达并于2009年仍在实施的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填写《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

(二)2004~2009年下达并于2008、2009年完成的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填写《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完成后跟踪调查表》。

三、统计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四、请各单位于5月25日前完成项目调查的在线填报工作,无须报送纸质材料,并将本单位的填报情况报告我处。

附件:1.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系统操作说明
2. 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
查表
3. 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完成后跟踪
调查表
科学技术处
二○一○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科学技术 项目 调查 通知 科学技术处 2010年5月6日印发 校对:刘雪颖 录入:黎娅 (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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