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屋顶绿化协会章程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屋顶绿化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文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屋顶绿化工作的通知京绿地发[2 006]8号各区县园林绿化、财政主管部门、规划分局:屋顶绿化是城市绿化的一种有益补充形式,其在增加城市绿量、美化城市景观、储蓄天然降水、缓解热岛效应、降低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节约能源和土地资源、改善城市生态功能等方面都具有一定作用。
在本市符合条件的建筑屋顶发展屋顶绿化,是在城市绿地资源高度紧张的情况下,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生态、景观环境,办好奥运会,建设宜居城市的重要举措。
为此,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把发展屋顶绿化作为“十一五”期-间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积极发展生态节水型的屋顶绿化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继续推行《屋顶绿化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ll/T281—2005),支持发展以节水耐旱植物为主要植被的、便于管理的简单式屋顶绿化,扩大适合屋顶绿化的建筑范围。
同时,提倡在有条件的屋顶建设节水、节能型的花园式屋顶绿化。
加强屋顶绿化的科研工作,从植物材料、施工技术和后期养护管理方面不断创新和推广先进技术。
二、屋顶绿化应纳入新建项目的设计范畴各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项目时,应当按照《屋顶绿化规范》标准,对有条件的建筑项目优先考虑屋顶绿化建筑结构和设计条件。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设计活动的监管。
三、对可绿化屋顶进行全面普查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本区内建筑屋顶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屋顶绿化规范》要求,对现有建筑中适合开展绿化的或加以改造后可以进行绿化的屋顶登记造册,并与建筑产权单位确认屋顶绿化的实施计划,列出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园林绿化局。
四、在有条件的建筑上发展屋顶绿化新开发的居住小区,符合屋顶绿化条件的,在达到法定绿地率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其开展屋顶绿化美化工作。
老旧建筑在荷载、防水和安全等方面经过论证、核实,确保达到实施屋顶绿化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度地开展屋顶绿化。
五、建立屋顶绿化的有效激励机制(一)屋顶绿化按照实有面积计入区、县绿化覆盖率指标。
屋顶绿化吹绿城市空间——访北京屋顶绿化协会秘书长王仙民

屋顶绿化吹绿城市空间——访北京屋顶绿化协会秘书长王仙
民
陈嘉泽
【期刊名称】《中华建设》
【年(卷),期】2007(000)004
【总页数】3页(P43-45)
【作者】陈嘉泽
【作者单位】《中华建投》记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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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协会章程 (2)

绿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促进绿色生活方式的普及,依法设立绿色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自愿性的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规范。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倡导绿色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工作范围涵盖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等相关领域。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宗旨是:自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互助性、合作性。
第六条本协会的名称为“绿色协会”,英文名称为“Green Association”。
第七条本协会的注册地为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八条本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
第九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会员两种。
第十条普通会员是指在本协会注册并缴纳会费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员是指由普通会员中选举产生的,代表会员利益的组织。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决策。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十四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预和表决协会事务的权利;2. 参预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3. 获得协会的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权利;4. 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5. 参预协会的讨论和决策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本章程和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2. 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和事务;3.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4. 缴纳会费。
第四章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1. 审议和通过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2. 选举产生协会的主要负责人;3. 制定协会的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 审核和批准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报告;5. 监督和评估协会的工作发展和成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权力包括:1.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2. 解释和修改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3. 接受新会员和开除会员;4. 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研究和咨询;5. 其他与协会目标相关的权力。
园区屋顶绿化管理制度

园区屋顶绿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提升园区绿化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屋顶绿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屋顶绿化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园区屋顶绿化应以生态环保为目标,注重绿化效果和品质,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第四条园区屋顶绿化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园区应当建立屋顶绿化管理机制,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屋顶绿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园区应当加强对屋顶绿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园区应当建立完善的屋顶绿化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绿化项目建立档案,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方便查询。
第八条园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屋顶绿化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二章屋顶绿化设计第九条屋顶绿化设计应当遵循自然原则,符合地形地貌特点,注重生态功能和绿化效果。
第十条屋顶绿化设计应当考虑屋顶承载能力和排水系统,合理选择植物种类和配置,确保植被的生长和发展。
第十一条屋顶绿化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防水、保温、防护等因素,合理设置雨水收集和利用设施。
第十二条屋顶绿化设计应当注重与建筑风格和周围环境的协调,形成和谐的景观效果。
第十三条屋顶绿化设计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原则,依托自然的力量,促进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第三章屋顶绿化建设第十四条屋顶绿化建设应当遵循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的安全。
第十五条屋顶绿化建设过程中应当合理利用原材料和资源,注重节能减排,降低环境影响。
第十六条屋顶绿化建设应当加强对现场施工和人员操作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屋顶绿化建设后需对植物进行及时养护,确保植被健康生长。
第四章屋顶绿化管理第十八条园区应当建立健全的屋顶绿化管理制度,包括管理责任的明确、管理程序的规范、管理措施的有效等方面。
第十九条园区应当建立屋顶绿化台账,对绿化项目进行分类、编号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北京屋顶绿化协会章程

北京屋顶绿化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屋顶绿化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由多名致力于屋顶绿化的志愿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从事屋顶绿化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配合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屋顶绿化科研、培训、技术交流、评估检查、争创先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行业管理,稳步健康地推进北京的屋顶绿化事业,为让市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1)组织从事建筑物屋顶绿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屋顶绿化系统工程技术的科学实践和研究工作,组织成果鉴评和推广。
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广普及屋顶绿化的新技术。
(2)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屋顶绿化技术培训,逐渐培养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从事屋顶绿化的单位和个人。
随着屋顶绿化事业的发展,为接受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委托授权,逐步开展认定屋顶绿化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高级技工、中级技工职做好称扎实的基础工作。
(3)开展屋顶绿化交流与合作,提高北京屋顶绿化行业的整体素质。
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可以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到外埠、到国外参观学习,技术交流和实施屋顶绿化工程。
(4)发挥协会的行业协调管理职能,协助政府做好北京屋顶绿化施工资格把关和检查、评比、表彰工作,定期对屋顶绿化企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完成市、区等重大屋顶绿化科研和工程项目。
(6)进行屋顶绿化的科学普及,组织讲座、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编辑专业刊物,提高全民屋顶绿化意识,提升屋顶绿化水平。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有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从事屋顶绿化的企事业;个人会员有热爱和致力于屋顶绿化事业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筑、环保、气象等多种专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个人等。
《北京屋顶绿化养护管理指导书》出台

简式屋 顶 绿化 的草 不能太 旺 , 以免 增加 建筑 负荷 , 只
要 保证 存 活就行 。屋 顶绿 化最 好采 用少 量多 次 的方
法 灌溉 , 常用 的方法有 微 喷 、 灌 、 微 滴灌 、 渗灌 等 。另 外 , 顶绿化 植 被冬季 应 覆盖一 层绿 色 的无纺 布 , 屋 可 有效 避 免鸟类 损 害 。 北 京市 园林 绿化 局相关 负 责人 介绍 ,0 1 。 21年
《 北京 屋顶 绿化 养护 管理 指导 书》 出台
“ 二五 ” 间’ 十 期 , 全市 立体 空 间绿化 面积还 将再
增加 10万 m 。1 0 6日, 者从北 京 市园林 绿化 局 了 记
解到 , 截至 2 1 年年 底 , 市 的屋顶 绿化 面积 已超 01 全
过 1 0万 m 。同时 , 5 为更 好地 指导 屋顶 绿化 ,北京 《
清华 大学 风 景 园林 系主 任杨锐 教 授展 开对 话 。在 交
流 中 ,东 西 方风 景 园林设 计思 想 不断 碰撞 摩擦 出耀 眼 的火花 , 台下 的媒 体 、 秀设 计 机构 的代 表也 纷纷 优
北京 市 出 台了关 于推进 城 市空 间立 体绿化 建设 工作
的意见 。按 照该 意见 , 建 屋顶绿 化及 养 护 , 公 由财政 资金 补贴 。社 会性 投资 建设 项 目, 如果 附属 绿化 用
地 区屋 顶绿 化养 护管 理指 导书( 行本)已经 编 制 试 》
出台 。
据 北京 市屋 顶绿 化协 会会 长谭 天鹰介 绍 , 本市
目前 的屋顶 绿化 分为 简式 和复式 绿 化两 大类 型 。针
生 .二 百余 家优 秀设 计 机构 和 园林施 工企 业 的代 表 共 五 百余 人 齐 聚一堂 , 场聆 听 大师 的精 彩报 告 。 现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8年屋顶绿化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8年屋顶
绿化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2.19
【实施日期】2008.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8年屋顶绿化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2008年是奥运决胜之年,市政府对屋顶绿化工作高度重视,列入奥运倒排期折子工程。
为高标准完成2008年屋顶绿化工作任务,在认真总结近几年屋顶绿化工作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深入普查,切实摸清可绿化屋顶资源底数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在去年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屋顶绿化工作的通知》(京绿地发〔2006〕8号)和《关于开展我市可绿化屋顶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京绿地发〔2006〕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屋顶绿化重要意义的认识,继续深入普查,完善长远规划,为扎实、稳步开展屋顶绿化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今年,重点
在城八区范围内奥运场馆周围、奥运签约饭店周围以及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公共建筑实施不少于10万平方米屋顶绿化工程。
各单位3月15日以前,将2008年度屋顶绿化实施计划报市园林绿化局(首绿办)。
二、严格落实施工规范,确保屋顶绿化建设质量。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抓紧做好城市屋顶绿化工作的通知-京园检发[2005]307号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抓紧做好城市屋顶绿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抓紧做好城市屋顶绿化工作的通知(京园检发〔2005〕307号)城八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今年是屋顶绿化推广年。
屋顶绿化是城市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城市绿化美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是市政府把屋顶绿化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和控制城市大气污染重要措施的第一年,也是市政府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城市屋顶绿化工作的第一年。
根据城八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调查摸底,今年可实现屋顶绿化13万平方米,超过市政府下达的10万平方米的30%。
同时,为了科学、规范、可持续地做好屋顶绿化工作,北京市地方标准《屋顶绿化规范》也于5月10日正式出台,这对于不断提高屋顶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的抓紧做好今年城市屋顶绿化工作,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屋顶绿化任务,特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单位要成立屋顶绿化领导小组,负责广泛动员、认真部署、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本辖区范围内的屋顶绿化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政府为群众办的实事办好,为进一步提高首都大气环境质量,摸索经验并奠定基础。
二、依照标准,严格把关,确保整个屋顶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尽快掌握北京市地方标准《屋顶绿化规范》,参照规范狠抓屋顶防水层、隔根层、蓄排水层、过滤层、种植基质和植物材料选用等关键技术环节,加强监理,严把质量关,防止个别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影响工程质量和水平。
三、操作程序规范合法,加大对政府资金的监管力度。
今年是政府出资,社会广泛参与城市屋顶绿化的第一年。
小区楼顶绿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楼顶绿化管理,改善小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楼顶绿化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楼顶花园、屋顶绿化平台等。
第三条小区楼顶绿化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二)因地制宜,合理规划;(三)公众参与,共同维护;(四)科学管理,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小区楼顶绿化管理工作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楼顶绿化管理制度,报小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执行楼顶绿化管理规定;(三)协调解决楼顶绿化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楼顶绿化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一)按照本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楼顶绿化的日常管理;(二)组织实施楼顶绿化建设、养护和更新;(三)定期对楼顶绿化进行检查,确保绿化设施完好;(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绿化建设与规划第七条楼顶绿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二)尊重业主意愿,尊重历史和文化;(三)注重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四)考虑楼顶承重和排水条件。
第八条楼顶绿化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绿化面积和布局;(二)植物种类和配置;(三)绿化设施配置;(四)养护管理措施。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楼顶绿化进行规划设计,并报小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绿化养护与管理第十条楼顶绿化养护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修剪、施肥、浇水,保持植物生长良好;(二)及时清除杂草,防止病虫害发生;(三)维护绿化设施,确保其完好;(四)保持楼顶绿化整洁,营造优美的环境。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对楼顶绿化进行检查,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楼顶绿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绿化布局和植物种类。
绿色协会章程
绿色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绿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1.2 宗旨:本协会旨在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促进环境意识的普及与提升,推动绿色技术和创新的发展,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1.3 法律地位:本协会是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4 性质:本协会是由自愿加入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社会团体。
1.5 总部:本协会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市。
二、组织结构2.1 会员2.1.1 会员资格: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组织会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2.1.2 会员权益:会员享有参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项目合作和资源共享的权益。
2.1.3 会员义务:会员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和项目,共同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
2.2 理事会2.2.1 组成: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理事成员。
2.2.2 职责: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重要决策,监督协会的运行情况,保障协会的正常运转。
2.3 秘书处2.3.1 组成: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2.3.2 职责:秘书处负责协助理事会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协会的各项活动和项目,管理协会的资金和财务,维护协会的内外联系等。
三、活动范围3.1 研究与培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研究和培训活动,提升会员和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和专业素质。
3.2 宣传与倡导:开展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活方式的宣传活动,倡导公众积极参预环境保护,推动社会各界的绿色发展。
3.3 创新与合作:促进绿色技术和创新的发展,开展与相关机构和企业的合作,推动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
3.4 社会服务:开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服务项目,关注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提供相关支持和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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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屋顶绿化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屋顶绿化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由多名致力于屋顶绿化的志愿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从事屋顶绿化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配合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屋顶绿化科研、培训、技术交流、评估检查、争创先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行业管理,稳步健康地推进北京的屋顶绿化事业,为让市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1)组织从事建筑物屋顶绿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屋顶绿化系统工程技术的科学实践和研究工作,组织成果鉴评和推广。
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广普及屋顶绿化的新技术。
(2)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屋顶绿化技术培训,逐渐培养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从事屋顶绿化的单位和个人。
随着屋顶绿化事业的发展,为接受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委托授权,逐步开展认定屋顶绿化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高级技工、中级技工职做好称扎实的基础工作。
(3)开展屋顶绿化交流与合作,提高北京屋顶绿化行业的整体素质。
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可以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到外埠、到国外参观学习,技术交流和实施屋顶绿化工程。
(4)发挥协会的行业协调管理职能,协助政府做好北京屋顶绿化施工资格把关和检查、评比、表彰工作,定期对屋顶绿化企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完成市、区等重大屋顶绿化科研和工程项目。
(6)进行屋顶绿化的科学普及,组织讲座、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编辑专业刊物,提高全民屋顶绿化意识,提升屋顶绿化水平。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有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从事屋顶绿化的企事业;个人会员有热爱和致力于屋顶绿化事业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筑、环保、气象等多种专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个人等。
第七条申请加入北京屋顶绿化协会的,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屋顶绿化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团体的违法纪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会费标准经大会通过实行。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