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0.03.02
•【字号】粤科工办函[2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防科技
正文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科工办函〔2010〕5号)
各军工及军品配套企事业单位:
现将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09〕15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凡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实行核准和备案制,即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请各军工及军品配套企事业单位将需要核准的项目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国防科工办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单位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向省国防科工办备案。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应申报核准和备案而未申报的单位,将按《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日。
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湘军工办[2008]308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军工办〔2008〕308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办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船舶修造企业生产资质认可暂行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印发〈湖南省军工企业职工技师资格统一鉴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办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单位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月十日附件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附件4:。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2003.07.16【实施日期】200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3号)《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7月4日国防科工委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云川2003年7月16日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必须加强事先调查研究、过程监督检查和事后评估评价,坚持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依法审批、科学决策。
第二章项目设定和取消第五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为依据,并通过国防科工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审批对象、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监督方式等加以具体明确。
第六条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研究提出,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程序等。
对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作为依据,但确需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应当在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提出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草案。
第七条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后,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办公厅以及监察、人事等机构对该行政审批项目是否符合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进行审核、评估。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是军队武器装备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政府投资的范围由向军工单位投资转为向军品能力及军工主导产业投资,资金来源由单一的政府投资扩大到多元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初步实现了市场化。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领域和重点需要进一步明确,投资全过程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投资效益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主体多元化需要尽快规范并有序推进。
为此,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基础上,现就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强化基础、自主创新方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体现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健全公正合理、规范有序的制度和机制,优化投资结构和军工能力布局,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投资效益,全面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目标。
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根据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需求,保证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的主导作用和对军工核心能力的有效控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扩大社会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领域,形成开放性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格局;加强对投资全过程监管,形成规范、安全的投资和建设秩序。
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使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普遍性与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相结合,最终建立起政府调控有效、社会资本参与、中介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有力、军民良性互动的新型投资体制。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科工法字【2000】7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管理,促进军品科研生产结构、能力与布局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投资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各军工集团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和经济实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对所投资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承担投资风险,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工程质量、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政策、规划和计划等总体要求。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即项目法人、项目评估、项目审批、项目设计、项目施工和项目工程监理等责任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计划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等。
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前期准备:包括编制、上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二)项目实施:包括施工设计与采购招投标、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人员培训、投料试车等;(三)竣工验收与后评价。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督与检查和各种会计信息的编报等。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等审批手续。
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本集团公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的编报工作。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第八条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国防科技工业投资规划。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国防科工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2.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3.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政策;4.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5.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项目建议书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初步审核。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科工核应安〔2016〕1435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核应安〔2016〕143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6年12月27日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称军工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相关工作,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 定期安全审评是核安全监管体系的一部分,是对核设施现状、运行管理、安全改进以及与现行安全标准符合性的评价和审评,是维持核设施长期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本办法适用于军工核设施定期安全评价和安全审评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年度计划管理] 国防科工局根据军工核设施运行情况,每年于10月底前组织制定、印发下一年度军工核设施定期安全评价和安全审评工作计划。
第四条 [定期评价工作要求] 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应按照工作计划要求,针对本单位所需开展定期安全审评核设施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定期安全评价工作方案,并于工作计划印发后3个月内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五条 [定期评价范围要求] 定期安全评价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评价范围和目的、评价依据、评价策略和方法、评价重点及专题、时间节点安排等内容。
定期安全评价范围一般应涵盖核设施核安全的所有方面,包括核设施设计、事故分析、危险分析、规程、应急计划、辐射环境影响,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设备合格鉴定、老化、安全性能、运行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等。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10.12•【文号】科工计〔2015〕931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15〕931号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2015年10月12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审批或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项目档案工作)。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论证、批复、实施、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项目文件。
项目档案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项目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局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统一领导项目档案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二)归口管理项目档案验收,会同国家档案局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三)负责组织项目档案信息报送工作,接收和管理项目档案目录信息;(四)组织开展项目档案管理宣贯培训、交流,建立档案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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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