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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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促进投资项目的合理布局和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企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的机构、个人在境外进行的各类投资项目。

一、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一)核准申请资料1.投资项目的名称、规模、所需资金、预期投资收益等基本信息;2.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股权结构等;3.合作方(如有)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股权结构等;4.投资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技术特点,包括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环境影响评价等;6.其他有关资料,如市场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核准程序1.核准申请: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投资项目的核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国家发改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2.审查: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3.评估:国家发改委可以依托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可行性。

4.决策:在获得评估结果后,国家发改委应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核准决定。

5.通知:国家发改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核准决定的结果。

二、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一)备案申请资料1.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规模、所在国家或地区、投资额等;2.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3.投资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技术特点;5.其他有关资料,如市场调研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等。

(二)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投资项目的备案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国家发改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2.核查:国家发改委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3.备案决定:在核查通过后,国家发改委应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备案决定。

4.通知:国家发改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备案决定的结果,并告知相关事项。

三、监督管理国家发改委应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监测和评估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效益,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2.加强对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3.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发现存在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4.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共同推动境外投资项目的发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促进境外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1.根据我国行业投资政策,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敏感行业及领域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才能进行。

除敏感行业和领域外,境外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2.敏感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国防、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这些行业和领域的项目,必须提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等待核准。

对于未经核准的投资项目,一律视为非法投资,国家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罚。

3.境外投资项目涉及非敏感行业和领域的,投资者应在投资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投资者应提供完整的项目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目的、规模、预期收益、风险评估等。

(2)投资者应提交投资申请材料,包括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财务预算、资金来源证明等。

(3)相关部门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4.投资者在境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重大变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额度变动、合作伙伴变更、投资方向变动等。

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变动进行重新核准或备案。

三、投资项目的合规审查为保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国家有关部门将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投资政策。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境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对投资目标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并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

3.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

投资者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4.投资者的信誉和资质。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境外投资活动的规范发展而制定的。

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及其境外子公司或其他境外经营机构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一、核准管理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3)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4)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防控风险的能力。

(5)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投资或限制投资的情况。

(6)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流程:(1)提交核准申请:申请人应向发改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书、财务预算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2)审查和决策:发改委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和评审。

经审查后,发改委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核准或不核准的通知书。

(3)后续管理:核准后,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结汇和备案手续,并按时履行相关责任。

二、备案管理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3)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范畴。

(5)不属于求购境外资产、股权及境外收购债权的情形。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流程:(1)提交备案申请:申请人应向发改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备案申请书、经营计划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2)审查和备案:发改委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得随意要求补充材料。

经审查后,发改委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备案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

(3)监督管理:备案后,申请人应按照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并按时履行相关责任。

发改委将建立相关监督机制,对备案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4)信息披露:备案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项目投资情况、经营情况、风险情况等。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8•【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

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4年4月8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投资行为,保障境外投资实体(以下简称“投资实体”)合法权益,促进境外投资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二)基于合理、真实和全面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控制风险;(三)注重社会责任,尊重当地文化和习惯。

第三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在境外直接或者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境外设立企业、合作经营、收购股权等形式。

第二章境外投资准入和备案第五条境外投资实体的设立和变更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六条境外投资实体的设立和变更,应当有关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备案。

应当依据投资实体所属行业、投资额度等第六章有关规定确定所合用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的管理机构以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境外投资实体设立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和有关行业规定,并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进行出资。

第八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境外投资实体设立或者变更备案后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及时向原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履行有关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三章境外投资实体境外运营第十一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按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履行税务、工商、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义务,并必须遵守当地税收政策。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依法履行就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加强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社会组织的联系,积极其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带动和公共事业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依法运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各类风险。

第四章境外投资实体的转化第十五条境外投资实体依法依规合法取得的收益、资产转换和处置所得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规定与当地合作方商议分配或者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07期[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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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修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失效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

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14年4月8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
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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