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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80表详细解析

行政法80表详细解析行政法学知识体系行政法概述——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资格、中央行政机关机构、地方行政机关机构、基础知识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为的概念、具体行为的成立与效力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实施与执行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政府采购——采购法、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其它行为——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调解与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应急行政受案范围——诉讼受案范围、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关系法管辖制度——诉讼级别管辖、诉讼地域管辖、复议管辖(复议机关)学参加人制度——诉讼原告与被告;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等程序制度——一般程序(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复议与诉讼法——特殊程序(撤诉与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附带民诉)证据与法律——举证责任、举证要求、特殊规则、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结案制度——诉讼判决类型、诉讼裁定、诉讼决定、复议决定类型执行制度——诉讼裁判与复议决定的执行、非诉执行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赔偿当事人——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行政法授课提纲(行政法学二十专题八十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林鸿潮第一部分行政法基础知识专题一:行政法概述主要内容: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表-1)特征公共性国家职权性执行性积极性管理性区别对象私行为、私行政自治管理活动狭义立法活动狭义司法活动侦查活动、政治活动★★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表-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地方性法规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规章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国际条约和协定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法律解释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3)分类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合法性的要求合法行政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程序正当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回避与程序回避)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合理性的要求合理行政符合正常理智;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诚实信用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专题二:行政主体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和机构;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依法行政范式转换计划帝国迈向法治国家

依法行政范式转换计划帝国迈向法治国家
要将一个以依法行政为范式的计划国家转变为法治国家,需要进行一系列重要的改革和措施。
首先,需要制定并实施一部完备的宪法,确立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和制度。
这个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限制政府的权力,并确立司法独立原则。
其次,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并监督政府和公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包括颁布完备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法律解释和审查机制,以及确保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正执行。
最后,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应当注重公民教育和法治意识的培养,促进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和文化的形成。
通过这些努力,可以帮助一个依法行政范式的计划国家逐步转变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为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反思型政府”:有限政府构建的新思路——以行政法范式的转型与重构为视角

3 0年代 的资 本 主 义世 界 经 济 危 机 时 显 得 无 能 为 力, 这在 客观 上 促使 了 “ 凯恩斯主义” 和全 能 政 府
形 态的诞生 , 政府 职能几乎 扩展到私人 生 活 的各 个 领域 , 形成 了一 种 “ 从 摇篮 到坟 墓 ” 、 “ 无 所 不能 、 无
1 0 0 0 8 8 )
有 限政府理论 可 以溯 源于英 国 l 7世纪启 蒙 运
就是 国家 。 ” …利益的调整和“ 规则 ” 的破 产 必 然 导致 政府 权 力结 构 的变 迁 , 从 而 形成 不 同历 史 视 域 下 的政府 权力 形态 。而 行政 法范 式在 这种权 力
形 态变迁 的推动 下 , 也相 应 地 发 生 了从 国家 行 政
从历史性的角度进行考察 , 政府权力形态特征 大致经历了从“ 高度集权” 到“ 放松管制” 的过程 , 而这一 重大演 变必 然伴 随着权 力行 使模 式 的变动 和公 民社 会主导力 量 的兴起 。在封建 专制 政府下 ,
统 治 阶级 以 “ 君权 神 授 ” 思 想 为基 础 , 奉 行集 权 和 强制 的治 理理念 , 政 府权力形态 以权力结 构 的集权 化、 权力运 行的人 治化和权力方 式 的强 制化 为鲜 明
格局的重大调整无法 同时满足各方诉求 , 不仅社 会群体间的利益 冲突难 以驾驭 , 而且超脱于个人 利益之上的国家( 政府 ) 和社会也表现 出尖锐对 立。正如恩格斯所 说 : “ 这种从社 会 中产生 但又 自居 于社会 之 上并 且 日益 同社 会 相 异 化 的 力 量 ,
特色。放任型政府兴起于 1 8— 1 9 世纪的资产阶级 革命胜利 之后 , 它发轫于亚 当 ・ 斯密 的“ 自由放
(完整)行政法

四、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办法、细则
部门规章(公安部)
地方政府规章(省、设区的市政 府、自治州政府)
立法 针对不特定对象, 可以反复适用 权限
1、为了实际法律而制定配套行政法规 2、为履行宪法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行政法规 3、经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先行制定。授权期限为(一般) 不得超过 5 年 (但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授权期限届满的 6 个月前, 向全人常报告授权决定的实际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法律意见。如 需要继续授权的,国务院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或全人常决定。 4、国务院不得转授权。 5 行政法规草案可有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 6、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据国务院组织法有关规定输。 立法 权限
行政法 一 、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高效便民 诚实信用 二、国务院行政机 构的设立、撤销与 合并 司级内设机构 处级内设机构 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期的行政管理职能 程序正当 权责统一 合理行政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1、行政法首要准则,其他原则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属于形式行政法治范畴。 3、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 ,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 、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 ,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注意:只有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补充 行政效率(积极、及时履职) ,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耐心答复) 行政信息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组成部门部、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设撤并由国务院决定) 诚实:信息全、准、实。 国编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常会议讨论通过---总理提请人大或全人常 国编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议事协议机构: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无措施 设立机构提出方案---报国编机构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设立机构自己决定---报国编机构备案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行使的是特定的职能。 国务机构设置管理 内容 地方政府机构的设 立、撤销、合并、 变更规格、名称 机构类型、名称、职能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 内容 地方政府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级政府编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备案(县级以上) 地方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新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即可。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得出,经国务院编制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各级政府编制机关,分级管理。编制需考虑财政供养能力,上级政府不得无事干预下级的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的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编制办拟定,报国编办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 各级行政机关 垂直领导 条块管辖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 派出所 工商所 税务所 三、公务员法 1-27 级 委任 选任 聘任 公职的录用 录用 相当于地级市,国务院批,省政府设立 相当于乡政府,上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设立 警告,500 元罚款,当场治安罚款 50 元以下 1、对个体工商户处罚,2、不包括吊销,当场罚款一般 20 元。 2000 元以下罚款,当场罚款一般 20 元。 主任科员以下的,试用期 1 年(法定不可变) 。禁止录用:曾经犯罪(过失或故意)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试用不合格,取 消录用。 自上而下。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公务员 自下而上。对象,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是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 ,但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先仲裁后 诉讼。 不能涉密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期 1-5 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 个月)或不约定,聘任合同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录用规定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 部门会同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职位特殊的公务 员 聘任(同上) 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增设权为国务院。 增设权:国务院 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家、政府 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领导职数 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 畴。 除涉国、商密、个隐以外,应当公开 合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 民事活动:法无禁止即可为 合法行政是区别于民事活动的重要标志。
第三章 公共行政的范式转换PPT课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写在最后
成功的基础在于好的学习习惯
The foundation of success lies in good habits
14
结束语
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也是伟大的, 所以不要放弃,坚持就是正确的。
When You Do Your Best, Failure Is Great, So Don'T Give Up, Stick To The End 演讲人:XXXXXX 时 间:XX年XX月XX日
有关公民宪法权利的立法(新闻法、出 版法、社团法)。
人大监督法、公务员法 制定各种单行的行政程序法
治官要靠法治
政策不能高于法律
❖法律经过立法程序,是人民意志的合法体现; 政策未经立法程序,且多为不具有长远目的的 规范 ❖政策高于法律对于一个法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 家而言,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但它绝对不 利于法文化的生根。 ❖政策高于法律的结果可能是人民上行下效不愿 守法,因而造成人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在无 预警情况下被政府剥夺。因此绝对有利于专断 而不利于法治。
❖“人治”:一种以人为主体,以家国一 体的社会结构为基础、礼治为内容、德治 为机制、性善为理念的社会控制方式。 ❖“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是一种以 法律为主体,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基 础、以民主政治的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 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思想文化基础的社会控 制方式。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在立法上,人治表现出主观性,法治 表现出客观性,人治使社会缺乏客观 而普遍适用的行为准则。
检验法治建设的标准
❖我们是不是总是不肯订定规则,事到临头才匆忙做 决定?我们是不是也习惯于不等规则订好,就推出重 大决定,最后陷入左右为难的窘境? ❖我们是不是总有一些不必要予以秘密化的规定?在 若干情况下,对可能受到这些规定影响的人,是不是 公布这些内规比不公布更有效益?而且我们是不是做 到了“法无明文不为罪”? ❖我们是不是倾向于订定一些会溯及既往的规则,使 现行规则的完整性总是受到冲击?人们是否因此总是 怀疑现行规则不能保证“现在”活动的合法性,因为 将来的规则几乎必然会否定现在的活动?
行政法范式转变

行政法范式转变一、国家行政和行政法的根本范式“学术的历史乃是现象的概念化与概念的标准化、思维模式的培育与变革、方法论的探究与创新的历史。
”[1](P226)将现象概念化并形成包含特定价值和方法在内的理论框架,通过比拟不同理论框架解决面临问题的效果,来获得、验证“进步的”“科学的”的理论,进而指导我们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是社会科学讨论的重要方法。
[2](P46-48) 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行政法就是解决有关行政问题的法。
[3]在行政法学讨论中,“讨论的方法,有关什么是成问题的想法,何者应当包括在讨论领域里,何者应当排解在外的标准”,[4]这些科学史学者称之为范式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肯定时期“行政”的观念和问题所打算的。
因此,要讨论行政法根本范式,应当从行政观念开头。
居于现代行政法学理论核心地位的行政观念,起源于20世纪初叶行政国的兴起和进展。
20世纪初叶始,公共事务的急剧增多,“市场失灵”对政府放任政策的否认,导致人们尝试通过扩大政府治理公共事物的范畴,给予其足够权力的方法,以解决所面临的市场失灵困难。
这种强化国家治理公共事务的必定性,主见国家在治理公共事务过程中,有运用各种强制性手段的必要性,力图用扩大国家职能的方法扭转经济和社会危机,提高行政效率,增进公共利益。
我国现行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就根本上是从国家行政这一背景动身的,集中表达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行政法的功能两个方面:(一)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主体和行为虽然在表述上略有不同,我国行政法学者根本上都将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对此概念可从主体和行为两个角度把握:从主体角度来看,学者们认为公共事务的治理权专属于国家,国家是治理公共事物的唯一主体。
例如有的学者在解释行政的含义时,认为“只有国家才有权进展行政活动”,“行政是国家的”。
[5](P30)更有学者为了强调国家对公共事务治理的独占性,又从历史进展的角度解释道:“只有国家消失以后才有行政,将来国家消亡了,行政也将自然消亡。
行政的变迁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 --《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述评

行政的变迁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 --《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
范式转换》述评
戴小明;王贵松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5(020)005
【摘要】石佑启教授的专著<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从现代公共行政改革与发展着眼,从范式转换的高度全面而系统地梳理了行政法与公共行政的演进关系,概括了传统的行政法学范式及其面临的挑战,进而提出必须突破传统的理论框架
进行范式转换,从而勾勒了在现代公共行政背景下的新的行政法学图景,为进一步完
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促进行政法治制度创新,更好地解决公共行政变革中产生的法
律问题,提出了诸多富有创建性的观点,填补了行政法学研究上的一些空白.
【总页数】4页(P141-144)
【作者】戴小明;王贵松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北京大学法学院,北
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行政法学思考 [J], 章志远
2.与时俱进中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述评(2000—2010)》
评析 [J], 黄娟
3.公共行政视野下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调整 [J], 李垒
4.行政法学的新使命r——2016年行政法学研究述评 [J], 马怀德;王玎
5.公共行政实践中行政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的互动建构 [J], 向芳青;王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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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公共行政改革行政法学范式转变-精品

公共行政改革行政法学范式转变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它与公共行政之间应存在良性互动的关系。
行政法应该从总体上动态地考察公共行政过程中所出现的所有法现象,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究其解决办法。
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势必引起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本文就此作些探讨。
一、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的界分(一)公共行政、私行政与行政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与私行政(privateadministration)都是属于行政(administration)的范畴。
而对于“行政”,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赋予它不同的含义。
有的从“三权分立”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认为“行政”是指与立法、司法并立的“三权”之一的部分。
有的从政治与行政分离的角度来解释行政,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有的从管理功能的角度来解释行政,认为一切管理都是行政。
《现代汉语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英汉大辞典》对该词的释义除“行政”外,还有“管理”、“执行”、“实施”等意义。
《俄华大辞典》对该词的释义除“行政”外,还有“管理”、“执行”、“处理”等意义。
由此可见,行政可以用“执行”、“管理”予以注释。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其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和管理职能(行政职能)。
1行政是指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它存在于所有的社会组织之中。
行政有公行政(公共行政)和私行政之分。
所谓公共行政,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
所谓私行政,是指社会组织非基于公共利益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基于“公共利益”和是否具有“营利性”.其中“公共利益”是中外学者争议最大的对象。
在一些权威的工具书中,对“公共”一词的解释,有的是“共同”之意;有的是“公有、公用”之意;还有的解释为“公众共同”.这些解释虽有差别,但其基本的词干是“共同”.若把它们与“利益”结合在一起,则形成了“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因此,人们通常把“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不加区别地运用,其实,它们之间是存有差别的,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但共同利益并不一定都是公共利益,它们的差别体现在“公”字上,只有那些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才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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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