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解释三大规则之应用

英国法律解释三大规则之应用
英国法律解释三大规则之应用

英国法律解释三大规则之应用

当代英国的法律解释比较发达。这一方面与法律解释理论在全球法律界的复兴有直接关系,更主要的是因为其特有的判例法传统。仅就判例的适用来说,法律解释理论与方法用处并不太大,但在成文法越来越多、法律体系的构成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法律解释理论越来越受到重视甚至成为判断法官水平高低、能否正确贯彻立法意图的基本标准。本文介绍的是在英国法律界广泛应用并有历史传统的三项法律解释基本规则,即字义规则、黄金规则和除弊规则。在法律条文存在含义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英国法官常用这三项规则之一对法律作出解释。在那些疑难案件中,不同规则的适用可能导致不同结论,所以选择何种规则尤显重要。下面便是应用这三项规则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字义规则

字义规则(LITERALRULE)是所有法律解释规则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根据这一规则,如果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是清楚的,即使该字面含义会导致明显的荒谬结果,法官也必须遵循该文字所表达的意思。

实际上,把字义规则作为一项规则有些牵强,因为字义规则实际上就是“无解释”的规则,即如果法律的字面含义是清楚的,则不需要

作任何解释。但是,在复杂的法律活动中,另外一些解释方法经常对这种“无解释”提出挑战,从而使法律的解释结论背离了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所以原来一贯的、无需阐明任何理由的做法便形成了一项实在的解释规则。以下是英国法官对这一规则的一些应用案例。

(一)怀特利诉查普尔案(1868)(Whiteley;v;Chapell)

某甲因为以一位已故选民的名义投票而被指控“冒充有投票权之选民”投票。高等法院分院的判决指出,对刑事法律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作严格的解释。即使只从字义上看,由于已经死亡的选民不可能再“有投票权”,因此对被告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伦敦及东北铁路公司诉贝里曼案(1946)(London;&North—Eastern;Railway;v;Berriman)

一名铁路员工在铁路线上给信号设施加油时被一列火车撞死,他的遗孀某乙认为铁路公司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规章规定,当安排工人“更换或修理铁轨”时,铁路公司应当放置警示标志。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该规定应当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但上议院以3比2的多数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应当运用字义解释规则处理本案,即有关规章的规定的情况不包括本案中的死者给铁路信号装置加油的情况。

(三)费希尔诉贝尔案(1960)(Fisher;v;Bell)

一个商店老板因在其店铺橱窗里展示了一个带有价格标签的弹簧刀而被指控“提供销售攻击性武器”,违反了《攻击性武器限制法》(1959)。高等法院分院在判决中指出,“提供销售”一语应取其字面含义,以保持其与合同法中的用语一致的含义,而且被告将弹簧刀展示在橱窗中无异于一种交易邀请。尽管这种纯粹字义的解释方法可能引起该条款与《攻击性武器限制法》中的其他条款发生矛盾致使其他条款无法适用,但这种方法与解释刑事法律条款通常采用的严格方法是一致的。

(四)沃尔沃克诉贾尔斯案(1970)(Wallwork;v;Giles)

为维护交通安全而制定的一些关于“呼吸试验”的法律实施初期,某D因拒绝做这种呼吸实验而受到指控。被告拒绝配合的理由是:法律规定,“身着制服的警官”要求司机做呼吸试验时,司机应当服从。而要求某D做这种试验的警官虽然穿着警察的上衣、裤子,但没有戴头盔。治安法官在判决中认为,警民执行此类职务时不戴头盔,。因此应当认定该警官没有“身着制服”,据此宣判某D无罪。但是,高等法院分院认为,立法机关制定该法律时的意图十分清楚,即警官必须身着制服以易于识别,即使不戴头盔但不影响他人识别其为警官,因

此认为被告人某D构成犯罪,并将该案发回重审。

二、黄金规则

黄金规则(GOLDEN RULE)是指,如果运用字义解释规则出现荒谬的结果时,法官应当寻求字词的其他含义以避免荒谬结论的出现。布莱克本勋爵在1878年的一份判决中指出,黄金规则就是将整个成文法看作一体,赋予那些字词通常的含义,除非仅仅考虑文字本身会产生很大的矛盾、荒谬或者麻烦并足以使法官意识到不能在通常含义下使用该字词。这时,法官应赋予该字词其它含义。这一含义可能不是对该字义严格解释的结果,但法官相信该字词应当包含这样的含义。

(一)王室诉艾伦案(1872)(R;v;Allen)

1861年《人身侵害地》规定,在已婚状态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构成犯罪。在本案中,根据该法某D被控有罪。但他辩称其第二次“结婚”的行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并未触犯该法律。法院认为,“结婚”一词可能有多种解释:它既可指“与某人缔结合法婚姻”,也可指“与他人经历一种形式上的婚姻”。立法机关制定该项法律时不可能是为了禁止和惩罚一种逻辑上不可能出现的犯罪,因此,第二种解释更符合立法本意。

(二)拉瑟诉哈里斯案(1876)(Ruther;v;Harris)

1861年《鲑鱼捕捞法》规定,如果发现偷捕鲑鱼者,管理人员有权没收“所有捕到的鱼及用于偷捕所用的鱼网”。但如果偷捕者从事偷捕活动后并没有捕到鱼,那么管理人员还是否有权没收鱼网呢?法官在判决中指出,该法律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允许没收,即使偷捕者在实际捕到鱼之前就被抓住了。

(三)阿德勒诉乔治案(1964)(Adler;v;George)

某A是参加抗议活动者之一,因“在禁区附近”妨碍哨兵值勤而被治安法官以其违反1920年《官方秘密法》而认定有罪。某A不服该判决并上诉称,当时自己实际上是“在禁区里”,而不可能是“在禁区附近”,因此并没有违反该法。高等法院分院驳回了他的上诉。首席法官帕克勋爵在判词中指出,如果该法律规定发生在皇家空军基地之外的妨碍行为才构成严重犯罪,而在基地之内的妨碍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话,那就奇怪了!因此,“在……附近”一词应当被解释为“在……里面或在……附近”。

(四)米耶诉罗伯茨案(1978)(Meah;v;RobeRs)

某消费者为其孩子向一家印第安饭馆订购柠檬水,但饭馆却把贮

藏在吧台下面装在空柠檬水瓶中用于清洁污物的烧碱卖给了他。法院认定该饭馆经理出售“不适宜人类消费的食品”,违反了1955年《食品与药品法》。该饭馆经理提出上诉称,自己所出售的不是“食品”(该法明确规定适用于饮品),因此没有违反该法的规定。高等法院分院驳回了他的上诉,认为根据该法之目的,供应柠檬水的行为也是一种“食品供给”行为。

读《英国人的言行潜规则》随笔

读《英国人的言行潜规则》笔记 如果不是要做读书报告,也许我读这本书的时间会是下半月。既然打开书了,那就写点笔记和感想吧。 作者潜心研究英国人的行为习惯数年,对于英国人的行为潜规则有了很深的了解,这本书有助于我们了解英国人的行为习惯和理解它们的内涵,而这些内涵或许是置身于其中的英国人也没有思考的,真如我们不太思考自己的行为习惯潜规则一样。 天气是英国人最经常谈论的话题,没有之一。初学英语者总会对英国人谈话总以天气来开头感到惊讶,我们当然也是如此。在一开始老师告诉我们英国的天气多变,晴朗的天气大街上很多人带着雨伞,天有不测风云随时都可能变天,因而天气使人们最关心和最常谈论的话题。这样一想,果然有道理。后来又听说英国人的谈论天气就像中国的(陕西吧,其他地方不知道)“吃了没?”一样,只是礼节性的问候,觉得也很像那么回事儿。凯特·福克斯告诉我们,英国人对天气并不感兴趣,起码没有向我们想的那么感兴趣,他们对于天气的探视至于出于在谈话的开头引起话题发起对话和在谈话这中间避免冷场的尴尬而进行了,这种习惯成为了大家的共识,久而久之成为了英国人的共同习惯,成为了英国独有的文化。而这种习惯也成为了大家互相认可的标准,也成为民族的标志,一旦有人试图违反它人们就会像他违反了道德一样排斥他。当一种习惯让人们觉得必须遵守且不遵守会觉得不习惯的时候这种习惯便已经融入了人们的血液里,成为他们的民族性格。这种习惯实际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然而必须存在,

使人与人之间很好地联系起来。正如我们打电话给别人的时候总是不直接说正体,而是会说一些其它无关紧要的话,比如“在哪里呢?”、“最近忙不?”、“最近到哪里发财去了?”等话。如果直接切入正题,则显得太功利、太生硬、太死板,像是在工作,没有人情味儿,而不像是亲友。 在闲聊上,英国人的隐私意识很强,就连直接问名字都被认为是实力的表现,而关于个人的职业、婚姻、家庭、财产状况就更不能直接提出,这样开放的美国人截然不同,他们在一开始就会介绍自己,而英国人只有在正式的场合才会这么做。我们中国人大概在这两者之间,对于不认识的人一般不暴露自己的信息,一旦这个人能够通过人物关系成为自己的七大姑的同学的朋友,也算是认识了,这样便能够交谈了,而一般交流多了自己的个人以及家庭信息都会和盘托出。以前这样,近年来骗子多了人们也不会轻易地说出自己的信息了,然而在火车上的闲聊是个例外,因为人们各奔四方,互相闲聊只是为了打发时间,丰富见闻,对于别人的故事并没有多大的兴趣,被骗的概率很小,事后也鲜有联系的,比如我在火车上加的微信下了火车之后就再也没有联系过。 除非实在开会,相信大家谈话相当一部分时间是在闲聊,毕竟直接切入正题显得太正式了。英国人的隐私在书面上是个例外,他们往往会在书面表达中说出一般口头谈话中不会提及的个人隐私,我想这或许作为一个诚实的人的素养的要求吧,许多话是不能直接说的,说出来也显得不正式,纸张上的文字或许显得更加庄重吧。人们有了更好

法律名词解释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中心点。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原则性: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 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严肃性: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 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成分。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完备阶段。 准备(起草)阶段: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徇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等。 确立(形成)阶段: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审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系统化: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其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 法律(规)整理: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顾问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成更加完善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法律。 法律的实施:指通过一不定期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交通规则红绿灯和标志常识.

依次给大家介绍一下红绿黄信号的代表意思: 绿灯信号绿灯信号是准许通行信号。按《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和行人通行。 红灯信号红灯信号是绝对禁止通行信号。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红灯信号是带有强制意义的禁行信号,遇此信号时,被禁行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被禁行的行人须在人行道边等候放行;机动车等候放行时,不准熄火,不准开车门,各种车辆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自行车左转弯不准推车从路口外边绕行,直行不准用右转弯方法绕行。 黄灯信号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黄灯信号的含义介于绿灯信号和红灯信号之间,既有不准通行的一面,又有准许通行的一面。黄灯亮时,警告驾驶人和行人通行时间已经结束,马上就要转换为红灯,应将车停在停止线后面,行人也不要进入人行横道。但车辆如因距离过近不便停车而越过停止线时,可以继续通行。已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要视来车情况,或尽快通过,或原地不动,或退回原处。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这种灯没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让行的作用,有的悬于路口上空,有的在交通信号灯夜间停止使用后仅用其中的黄灯加上闪光,以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前方是交叉路口,要谨慎行

驶,认真观望,安全通过。在闪光警告信号灯闪烁的路口,车辆、行人通行时,即要遵守确保安全的原则,同时还应遵守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路口的通行规定。 方向指示信号灯方向信号灯是指挥机动车行驶方向的专用指示信号灯,通过不同的箭头指向,表示机动车直行、左转或者右转。它由红色、黄色、绿色箭头图案组成。 时常听到有驾驶询问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是否可以通行?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红、黄绿灯的含义进行了详解,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黄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不管十字路口还是丁字路口 右转:如果有专门的箭头灯,必须按灯指示。如果没有专门灯,只要不影响直行车辆或非机动车道行人,都能转。 直行:红灯停、绿灯行 左转:如果有专门的箭头灯,必须按灯指示。有左转待转区,直行绿灯,左转红灯时,驶入待转区,左转绿灯亮后可以继续走。

文件分类及编码规则

SMF-A001001-01 文件级别二级文件生效日期2013-08-15 审批及颁发: 部门签名日期起草质量保证部 质量保证部 主审 质量总监 会审生产管理负责人 批准质量管理负责人 颁发质量保证部 分发: Copy-1 Copy-2 Copy-3 Copy-4 Copy-5 质量保证部质量控制部设备部技术部销售部Copy-6 Copy-7 Copy-8 Copy-9 Copy-10 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安全环保部企管部注册部Copy-11 Copy-12 Copy-13 Copy-14 Copy-15 科技项目部采购部仓储部生产部一车间Copy-16 Copy-17 Copy-18 Copy-19 Copy-20 二车间三车间六车间七车间八车间Copy-21 Copy-22 九车间十车间 文件再审记录: 第几次再审审核情况审核人/日期批准人/日期第次再审 第次再审 第次再审 一、目的

SMF-A001001-01 文件级别二级文件生效日期2013-08-15 依照GMP要求,确立文件分类与编码规则,便于文件管理和追溯。 二、范围 适用于文件分类与编码管理。 三、职责 1 质量保证部负责文件体系的分类及编码规则,对各文件进行赋码。 2 各部门负责按照原则对文件进行分类管理;各部门起草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文件编码的规 定。 四、术语 无 五、内容 1 文件分类 1.1 一级文件:阐明公司内某一体系的方针,描述体系的文件。主要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管理手册、质量责任制、质量目标。 1.2 二级文件:主要描述为实施体系要素所涉及到的各职能部门的活动,或为完成某项活动而规定的方法。包括: a)技术标准:包括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方案、报告等。 b)管理标准:包括计划、管理制度、清单、目录等,描述公司各主要过程的管理活动。 c)工作标准:包括部门职责、职务说明书。 d)工厂主文件。 1.3 三级文件:标准操作规程(SOP),描述各管理环节的操作要素和工作流程、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步骤。 1.4 四级文件:记录、表格、合格证、图纸、标签、证书等。 2 文件编码 2.1 文件分类编码应遵循以下原则:

法律解释方法

三、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含义 “方法”的基本含义是“路径”,即从事某种活动的合理、可行的路径。所谓法律解释方法,也就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法律解释操作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法律,当我们面对一个法律文本考虑如何就其含义提出某种解释主张或论点时,也就面临了寻找和选择解释的适当路径的问题。然而,仅此来理解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还不够。从逻辑的角度分析,法律解释的实际操作若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活动,就不能不考虑以下四个相互关联、互相包含的问题:解释的可行路径问题--以什么方式、从什么角度进行解释或者说提出解释主张或论点;解释活动的规范问题--进行解释活动应该遵循什么准则或规则;解释结果的形态问题--提出什么样的解释主张或论点,以及解释结果的理由问题--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解释。因此,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达为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 2、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所应该遵循的准则; 3、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结果--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 4、法律解释方法是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 当然,虽然在逻辑上可以把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一分为四,区分它的四种“面相”,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需要将它们“合而为一”来对待:法律解释方法既是解释操作的可行路径,又是解释操作所应遵循的准则,同时还是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以及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因此,在表达中,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路径、解释准则、解释论点的形态或解释理由是可以相互臵换的;在含义上,这四种不同的主题词用语是相互隐含、内在关联的,明示其中一种,也就蕴含着其他三种。例如,如果解释者提出某种形态的法律解释论点(如普通含义的解释论点),那么在这种形态的解释论点中就蕴含着相应的解释路径(普通含义的解释路径或方式)、解释准则(普通含义的解释准则)和解释理由(普通含义的解

英国生活十个必须知道的注意事项

英国生活十个必须知道的注意事项 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到英国留学或移民到英国。在英国的生活,各方面都与国内有所不同,在这小编给即将到英国生活的朋友提供一些小建议,仅供参考。 1.交通规则——靠左行驶 在英国驾车是靠左行。初来乍到,上街时很容易忘记这一点,看错了方向,结果发现一辆车迎面向你驶来。 虽然随时随意横穿马路(Jay Walking)在英国是合法的,但人们一般都会等人行过街交通灯变绿后再穿越马路。跟中国不一样的是,英国开车的人通常想不到在路中间车水马龙的夹缝中穿行。 2.多用“请、谢谢、不客气、我可以……?、对不起(Please,Thank you ,You are welcome,May I,Sorry)”这些礼貌用语。 在英国,你会发现人们说“请”和“谢谢”的时候比在中国多很多,而且朋友之间也常常用这两个词。使用这些礼貌用语已经成为我们文化的元素。所以。要是不小心撞碰了比人,即使是在地铁上,绝大部分人会很自然地说“对不起”。 3.饮食习惯大不同 在英国喝茶、喝咖啡很多,但进餐时通常喝冷饮料。与中国文化不同的,英国人并不觉得喝热水或热饮料一定有益健康。所以大学校园里没有灌热水的地方,只能看到出凉水的龙头。 即使英国各地都有中国人开的非常正宗的中餐馆,当你的英国朋友说他们吃过中餐时,他们所说的很可能是“英式中餐外卖”,比如炸虾片和柠檬鸡。大城市里有中国超市,你可以在那里买到需要的各种烹饪原料、调味品和锅碗瓢勺。从火锅到电饭锅,一应俱全。但你要是住在比较靠近乡村的地方,一定别忘了从中国带些自己喜欢的各色食品,但是英国海关对旅客携带某些食品入境有严格规定,注意了解最新规定。 另一件需要注意的是就餐时间和量。在英国,晚餐通常比午餐正式,吃得也多。学生的午餐一般就是个冰凉的三明治,这跟中国大部分学生习惯的热呼呼的午餐相差很大。 4.交通出行 大城市里一般当街招手叫出租车都不便宜,乘公共交通工具要便宜得多。如果真需要出租车,一般都打电话订“小出租车”(mimi cab),这种小出租车比较便

罗伯特议事规则—简易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 第一节:如何准备 我们先从会场上的规则说起,我们暂时只讨论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会议: (1)所有成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事实不是这样,那么为了演练起见,请暂且假设大家平等); (2)对于要讨论的问题,大家有不尽相同的意见,而且比较希望表达出来;并且 (3)大家还很希望尽快做出一个决定,这个决定还要最大程度地反映大家整体的意愿。 要按罗伯特规则开会,至少需要一个主持人,叫“主席”,和一个记录人,叫“秘书”。主席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记住:“罗氏规则第一条”:主席必须中立和公正,只能维护程序,不能提议,也不能对任何议题发表评论,在多数情况下也不参加表决。 为什么要这么设计?为了平衡。既然你主席管“程序”,那你就别管“内容”,这样最清楚,最和谐稳定。“秘书”也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不过因为秘书基本只是在记录,而且会议纪要也受到大家监督,所以并不限制秘书提议或发言。只要为人公正可信,概括能力较强就可以了。 大家想怎么说,想怎么做,事先要想好,甚至不客气地说,最好都写好了,就是说你把你要怎么做说明白。这个就叫做“动议”,叫“提议”或者“提案”也行。提案是要提出解决方案,你想怎么办?你认为问题要怎么解决?不要谈问题,辩论的时候会有机会谈问题,提案里面只能说解决方案。提案除主席之外所有成员都可以提。 往往大家不习惯提出方案,总是在谈问题。罗氏规则规定这个时候主席可以提醒提议人

完善提议(但不能干涉具体内容,更不能以提议不完善为理由拒绝受理)。 综上所述,请记住:“罗伯特规则第二条”:提议人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行动建议,提案最好是书面,而且只能包含解决方案。 说到提议的“书面化”问题,罗氏规则要求(因而建议“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如果要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提前若干天发出书面通知,并且通知里面一定要写明计划讨论的动议,没写明的就不能讨论。这么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知情权”,避免“突然袭击”。“原著第10版前言”提到:“电子邮件或传真可以代替信函来发送会议的召集函,或者进行邮件表决。” 第二节:处理提议 今天进入正题了——处理“提议”。我所说的“提议”,就是上次课里说的“动议”、“提案”,这三个词在“黑皮书”里面通用,英文都对应“motion”,但我还是最喜欢用“提议”,因为比较口语,而且名词、动词都可以。 “提议”在罗氏规则里面是一个有明确意义的词,是指“正式的行动建议”。所谓“正式”,就是说只要有人提出来了,一套程序就启动了(大概这就是为什么它的英语“motion”就是“move”“动”这个词的名词形式了),就开始处理它了,直到它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成不成,或者何时再论之类的。这套程序,我就叫它“提议处理六部曲”。 第一步:提出 除了主席不能提议,其他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所期望的行动建议,在适当的机会把自己的腹稿说出来,或者把书面稿念出来。什么是适当的时机?这里就要碰到“罗伯特规则”中的“发言规则”。“发言规则”也不止一条,最重要的两条就是: “罗氏规则第3条”(发言规则1):发言必须申请;只能在没有人正发言的时候,才能申请发言;申请发言必须举手并明确喊出“主席!”必须在主席请其发言之后才可以开始发言。 “罗氏规则第4条”(发言规则2):主席通常必须按照下面规则分配发言权:谁先举手并喊主席谁先发言。(讲到辩论规则的时候,还会遇到更具体的。) “发言规则”也该算是“罗氏规则”的基本规则之一了。发言的基本秩序由此建立:(1)发言必须申请,那么“随便乱说话的”就会被主席打断。 (2)有人正发言,别人就不能发言,那么“随意打断”的行为就会被主席制止。 (3)必须等主席准许才能开始发言,于是主席就会有时间分析判断谁先举的手(或者判断其它条件,后面会讲到),省得主席还得打断那些“抢话的”,降低效率。 (4)举手并喊主席,二者都需要;如果只举手,那主席可能看不到;如果只喊主席,那主席也很难判断谁先举的。 一旦抢到发言权,就只能马上说出提议的内容,最好是准确的措辞。提议措辞越明确,讨论越有的放矢,会议效率越高。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等到辩论的时候。 “罗氏规则第5条”: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直接说出提议措辞。 第二步:附议 它的意思不是“附和”、“赞同”、“同意”之类的。它的意思只有一个:“认为这个议题值得现在讨论”。“罗氏规则”就这么设计:不确定一个人,而是只要有任何一个人(除了

最新文件分类及编码规则汇编

审批及颁发: 部门签名日期起草质量保证部 主审 质量保证部 质量总监 会审生产管理负责人 批准质量管理负责人 颁发质量保证部 分发: Copy-1 Copy-2 Copy-3 Copy-4 Copy-5 质量保证部质量控制部设备部技术部销售部Copy-6 Copy-7 Copy-8 Copy-9 Copy-10 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安全环保部企管部注册部Copy-11 Copy-12 Copy-13 Copy-14 Copy-15 科技项目部采购部仓储部生产部一车间Copy-16 Copy-17 Copy-18 Copy-19 Copy-20 二车间三车间六车间七车间八车间Copy-21 Copy-22 九车间十车间 文件再审记录: 第几次再审审核情况审核人/日期批准人/日期 第次再审 第次再审 第次再审 一、目的 依照GMP要求,确立文件分类与编码规则,便于文件管理和追溯。

二、范围 适用于文件分类与编码管理。 三、职责 1 质量保证部负责文件体系的分类及编码规则,对各文件进行赋码。 2 各部门负责按照原则对文件进行分类管理;各部门起草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文件编码的规 定。 四、术语 无 五、内容 1 文件分类 1.1 一级文件:阐明公司内某一体系的方针,描述体系的文件。主要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管理手册、质量责任制、质量目标。 1.2 二级文件:主要描述为实施体系要素所涉及到的各职能部门的活动,或为完成某项活动而规定的方法。包括: a)技术标准:包括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方案、报告等。 b)管理标准:包括计划、管理制度、清单、目录等,描述公司各主要过程的管理活动。 c)工作标准:包括部门职责、职务说明书。 d)工厂主文件。 1.3 三级文件:标准操作规程(SOP),描述各管理环节的操作要素和工作流程、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步骤。 1.4 四级文件:记录、表格、合格证、图纸、标签、证书等。 2 文件编码 2.1 文件分类编码应遵循以下原则: 2.1.1 系统性:统一分类,统一编码。按照文件分类建立编码系统,由质量保证部建立公司管理文件的分类和编码系统。 2.1.2 准确性:文件与编码一一对应,做到一文一码,一旦某文件终止使用,则该文件编码随即作废,不得再次使用。

高情商说话的31个技巧(公职面试人际关系题积淀)

高情商说话的31个技巧(公职面试人际关系题积淀) 情商,是一种自我情绪控制能力的指数。面试中,高情商主要体现在人际关系题;青年干部日常工作,更是处处考验情商。 高情商说话的31个技巧 (整理自咪蒙等文章) 有人说,所谓情商高,就是懂得好好说话。那怎样才是好好说话呢? 1.把你说的“不对”统统改成“对”。 我有个朋友最喜欢说“不”,不管别人说什么,他先说“不”,“不对”,”不是的”,但他接下来的话并不是推翻别人,只是补充而已。他只是习惯了说“不”,大家都讨厌他。谁喜欢被否定啊? 我采访过一个学识特别渊博的教授,我发现他有个美好的小习惯,不管对方说了多么傻逼的话,他一定会很诚恳地说,“对”,认真地指出你这个话可以成立的点,然后延展开去,讲他的看法。他这么牛逼的人,肯定了傻逼的你,你一定受宠若惊。而他把你的意见上升到那么牛逼的高度,你发现自己和他都好厉害哦。从此我学会了这一点,先肯定对方,再讲自己的意见,沟通氛围会好很多哦。 2.说“谢谢”的时候可以加上“你”,或者加上对方的名字。 “谢谢”和“谢谢你”的差别在哪?“谢谢”是泛指,而“谢谢你”是特指,更走心。对于陌生人,你说“谢谢你”,对于认识的人,加上对方的名字,会友善很多。很多。很多。

3.请别人帮忙的时候,句子末尾加上“好吗”。 千万不要用命令的语气说话,加上“好吗”两个字,就变成商量的语气,对方会觉得更被尊重。一个朋友是上市公司总裁,他每次让我做什么事,都会加“可以吗”“你方便吗”“好吗”——尤其是对待世俗意义上比自己地位低的人,用商量的语气,显得你更有教养哦。 4.聊天的时候,少用“我”,多说“你”。 蔡康永就说过,聊天的时候,每个人都是朕。每个人都只想聊自己。你讲了自己的经历,或者对某件事的看法,然后加上“你呢”,“你觉得呢”,把话题丢给对方,让对方也有表达的空间和权力,你会变得可爱很多。 5.多用“我们”、“咱们”,可以迅速拉近关系。 比如跟刚认识的人约见面,比起问“明天在哪儿见面啊”,换成“明天咱们在哪儿见面啊”,只是一个细节的改动,就显得更亲切了,对吧。 6.赞美别人的时候,不要太空泛,要具体地赞美细节。 “你好美啊”、“你好聪明”、“你好牛逼”这些是普通级的赞美,更高级的赞美是,找到对方怎么美、怎么聪明、怎么牛逼。比如认识一个姑娘身材特别好,而她已经听腻了别人夸她身材好了,有个人夸她“中国女孩的腰臀比例都不太好,只有你是一个例外”,她印象最深刻,然后她就嫁给对方了。而经常有人夸我,你写的书好棒哦,你文笔太好了,老实说我会当成一种客套,但是如果对方说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推理(形式逻辑,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问题:对于法律推理的批评 1.大前提是不是必须完美没有漏洞?——有的情况有谬误,要用法律解释的办法 2.小前提是法律事实,是不是永远不可能是真正的事实?怎么加工都可以? ——不是,我觉得职能选取(缩小原全部事实)或者改变其表述方式来让它符合法律的行为模式、有法律意义,而不是改变其内在事实本身 3.法律是人的行为,是不是由人的意志所决定? A大前提是根据明确法律规定的,人只有选取的自由 B小前提的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人只有选择和转译的自由 C适用的过程符合客观的法律规定、原则、逻辑等客观因素 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一些流派 规范主义【注意价值要素】 原旨主义功能主义 实定主义【彻底的价值中立立场以及形式合理性分析】 ·原旨主义【多与分析实证主义相结合】: 关注制定法律者关于这部法律的思想,即立法的目的/原意。最经典的定义是保罗·布瑞斯特的定义: “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宪法的意义自其通过之日起就不再发生变化, 除非宪法条文被修改了,这也是原旨主义理论最基本的一个主张。 ·功能主义(或者说:实用主义)【多与社会法学相结合】 考虑今天的现实情况、生活事实,不管原来的原则假设是什么。考察法律与外部的关联。在宪法解释中,就是认为改变宪法规范的内涵去服务于现代需要是适当的和明智的 ——可能是灵活的,适应现实的,但也可能因为不尊重文本而导致“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的结果,不利于维护宪法规范的权威 【当然,二者不是截然相反没有共同之处的矛盾……】 上述存疑 (狭义法律解释方法) 可简要分为三类(都不能超出法律的可能文义范围) 一.文义解释(依据法条文本) 二.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历史~、目的~、合宪性~、比较法~) 三.社会学解释

英国移民考驾照攻略

英国移民考驾照攻略 如果你已经有了中国驾照,只能在英国使用一年,想要在一年之后还继续开车,就需要考英国驾照了,所以出国移民网特意为你准备了这篇英国移民考驾照攻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步:申请临时驾照(ProvisionalDriving Licence) 英国学车和中国不同,必须首先要申请到一个临时驾照才可以上路,因为在英国学车不是去“驾校”,让学员在固定的空场练车,在英国学车是根据你所居住的邮编,教练直接带你上路练习。负责管理英国车辆登记和驾照的机构叫做DVLA(Driver and Vehicle Licensing Agency),如果你要在英国开车,还蛮常跟这个机构打交道的。 再次提醒,如果你不提前申请临时驾照是不可以学车的!临时驾照就算不拿来学车的话,在英国也被认为是有效Photo ID,买酒买烟去夜店以及在英国境内坐飞机,都可以直接出示临时驾照作为身份认证,因此很多人不学车,也会申请一个临时驾照作为ID。 申请临时驾照的条件 1、必须年满17周岁。 2、持有合法在英国居留的签证。如学生签证、工作签证以及二者的陪伴签证等等,永居和国籍的就更不用说了。 3、申请费用为34英镑(从2014年底开始,英国政府降低了临时驾照的申请费用,从原来的50英镑降到34英镑;延期临时驾照费用从原来的20英镑降到14英镑)。 如何申请临时驾照 1、邮局申请 前往你所在地方的邮局(Post Office),免费领取一张Provisional Driving Licence 的表格。表格分两种,一种是 D1表格,为申请驾驶小型车辆所用;一种为D2,是申请驾驶货车或大型车辆的表格。没有特殊情况下,大部分人申请的都是D1表格,驾驶小型私家车辆。 然后如实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在填写表格的时候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Signing a photo to verify identity(找一位认识申请者本人两年的在照片和表格上签字)!但是对于

GMP文件分类与编码管理规程03

装订线 1.目的 建立文件分类与编码管理规程,便于文件的分类、查阅、存档和使用。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GMP文件。 3.责任 各部门GMP文件起草者、审核者、批准者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编码原则 书面文件应统一采用以下格式(表格、记录、标签、账、卡除外)。 4.1.1.系统性:统一分类和编码,按照文件系统建立编码系统。 4.1.2.准确性:文件与编码一一对应,做到一文一码,一旦文件撤销,此文件编码也随之作废,不 得再次使用。 4.1.3.可追踪性:制订编码系统时,必须考虑到可随时查询文件的演变历史。 4.1.4.识别性:制订编码系统时,必须考虑到其编码能便于识别文件的文本和类别。 4.1. 5.相关一致性:文件一旦经过修订,必须给予新的版本号。 4.1.6.发展性:制订编码系统规定时,要考虑公司将来的发展及管理手段的改进。 4.2.文件系统的组成与分类 4.2.1.文件系统的组成。 GMP文件按其属性分为标准性文件和记录两大类。标准性文件可分为:管理规程 (SMP) 、技术标准(STP)和操作规程(SOP)。 4.2.1.1.管理规程(SMP):是指经批准用于行使生产、计划、指挥控制等管理职能而制订的书面要求, 为一般的管理制度、标准、程序等。 4.2.1.2.技术标准(STP):包括产品生产工艺,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产品(中间产品、 成品)的质量标准。 4.2.1.3.操作规程(SOP):是指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方法。如按工艺流程制订生 产操作的标准规程,主要设备、检验仪器、检验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等。 4.2.1.4.记录(SOR):括生产操作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生产操作记录)、质量管理记 录、物料管理记录、设备管理记录及各种台帐、凭证等。 4.2.2.文件系统的分类 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将公司文件分为13大类,即:1.文件管理、2.机构与人员、3.厂房与设施、4.设备、5.物料与产品、6.卫生、7.确认与验证、8.生产管理、9.质量管理、10.投诉与不良反应、11.委托生产与检验、12.产品发运与召回、13.自检。 4.3.文件编码系统的组成 文件编码系统由前缀Q/HZYY(“海州药业”的管理文件);后面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文件属性类别代码,由SMP、SOP、STP和SOR四部分组成(详见4.5)。 第二部分文件管理类别代码,含2位汉语拼音字母(详见4.6)。 第三部分文件编号,含4位阿拉伯数字(详见4.7)。 第四部分文件版本号,含2位阿拉伯数字(详见4.8)。

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

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 宋飞法律解释是一项严肃、复杂的工作,为了正确地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必须掌握和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意义 正如学者胡土贵所说的:“法律解释是一项严肃、复杂的工作。为了正确地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必须掌握和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为了叙述方便,在下文采用了历史的、比较的和枚举的方法,来对法律解释的方法作一番细致而艰辛的研究。 二、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 首先,笔者从历史方法入手,介绍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 从世界范围来讲,对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学术研究,应归功于西欧罗马法复兴运动。早在中世纪中后期的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就已开始。11世纪末出现的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注重对罗马法的文义解释,通过区别、扩张以及限定等方法来构筑罗马法解释体系,12世纪后半叶开始法国奥尔良和蒙培利埃在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基础上陆续形成了评论法学派;而13世纪后半叶出现的意大利评论法学派(又称后注释法学派),则在先前罗马法解释的基础上融入了逻辑推理思维。16世纪初,在西欧罗马法全面复兴的带动下,法国又出现了人文主义法学派,该学派又将哲学的、文学的、考古学的、历史学的以及比较的方法融入法律解释研究领域。 17世纪,荷兰自然主义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在对条约解释时,又提出了2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他在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见何勤华等中译本230页以下,上海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二编第十六章“条约的解释”部分写道:“恰当的条约解释规则应当从最可能的迹象得出各方的真正意图。有两种方法,一为字面意思,一为推测含义。这两种方法即可以分开考虑,也可以一并考虑”,除此之外,他还讨论了通常解释(习惯解释)、学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字面解释和隐喻解释、限定解释(狭义解释)和扩展解释(扩大解释)、严格解释和随意解释等问题。 19世纪早期,法国接着又出现注释法学派,这一学派强调,为了解决出现的矛盾和冲突现象,就必须运用一些技术,如“类推解释”、“反对解释”、“拟制”等,通过扩张解释、限制解释,来使矛盾和冲突的条文相互协调、一致。 1840年,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又在名著《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第一卷第四章中详细阐述了他的法律解释论,提出了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语法解释以将立法者的思考转变为我们的思维的媒介的用语为作为对象,说明立法者使用的语言规则;逻辑解释存在于思想的组合,以及由此而来的思想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关联的逻辑联系之中;历史解释以由现行法律中关于法律关系的各种法规规定的状态为对象,通过这种方式,使新法和旧法互相关联,使旧法适应新的形势;体系解释,强调所有的法律制度以

英国人言行的潜规则

吕宁思:各位好,欢迎收看《开卷八分钟》,我是吕宁思,这星期我和您共同来分享几本好看的书,伦敦的夏季奥运会刚刚是过去,这是一个英国味十足的奥运会,有的人是到伦敦看奥运,也有的人到奥运看英国,从奥运会的开幕式到闭幕式,乃至于围绕奥运会周围所反映出来的种种的世俗风景,我们都可以感到它有很浓厚的英国的民族性,什么叫做民族性?就是英国人的特性,您想了解英国人到底有哪些特性吗?好,我们趁热打铁,就给您介绍这样的一本书,叫做《英国人言行的潜规则》,这本书的作者就是一个英国人,他是叫凯特福克斯,一个社会人类学家,他是牛津大学社会问题研究中心的叫执联主任,而且是英国文化研究会的研究员,他写这本书花了三年的功夫,从英国的火车站开始他就自己坐在小酒馆里,坐在咖啡馆里边,混在人群当中,就要了解他的这个民族到底是怎样一个特性?这本书写的是非常的面面俱到。 从巨到细,可以说是事无巨细,基本上分为两部分,所谓言行,言行言行既有言又有行,他有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叫做英国人的聊天规则,第二部分叫做英国人的行为规则,里边有很多很精彩的,很细微的对英国的描写,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先看一看,我们都知道英国人特别喜欢聊天气,过去我们知道英国人喜欢聊天气,很多人说就是因为英伦三岛气侯反复无常,上午是太阳,中午就下雨,晚上又冻得让人瑟瑟发抖,实际上我们通过作者对于英国人为什么谈天气的了解,原来固然英国人的性格要点当中对于天气确实是他所谓英国性当中突出的部分,但是我们看到之后却发现,他实际上谈天气并不是为了谈天气,尽管英伦三岛的天气是复杂多变的,而其实他们谈天气却反映出英国人很本质的一个性格,就他们不知道该怎么谈天,于是乎大家见面以后都从天气开始谈,于是也就可以说谈天气实际上是他们想进行开口对谈或者想和你认识认识的一种开场白。 于是这个作者就说,我们英国人谈天气不是谈天气,实际上他就是给你传达的意思就是说让我们谈谈天,聊聊天吧,再说他还要追加了一句,你如果说真的认为我们英国人抱怨天气,你也跟着英国人开始抱怨天气的话,那你就大错特错了,英国人很不喜欢别人说他们的家乡天气不好,我们先从聊天规则开始看,聊天规则分为这样几部分,一个是天气,我刚才已经说了,天气实际上是他们一个礼节的开始,意思就是说我想跟你聊天,英国人对待天气,他就好像我们很多人对待自己家庭成员一样,就说我可以抱怨自己的孩子或者是父母亲的一些言行,但是任何外边的人来批评或者是暗示英国的天气如何如何不好,都会被英国人视为这是一种无礼貌的行为,好,看一看英国人如何攀谈,所谓攀谈,一开始进行问候。 问候,英国人有问候的规则,问候的规则里边有几项,比如说有叫做笨拙规则,什么叫做笨拙规则?通常英国大陆人,比如说奥威尔说,不管两个英国人在一起他们怎样属于不同的阶级,他们的利益多么之利害冲突,但是只要他们俩站在一起面对欧洲大陆人,很明显的看出来他们是站在一起的,英国人和法国人,比如在见面的时候,他们如何交流,这是一个很典型的分出欧洲大陆人和英国人的区别,这本书是这样写的,英国人在自我介绍和互相打招呼的时候,他有一个先天的笨拙,这叫做笨拙规则,比如说和法国人不一样,法国人在初次见面的时候,习惯,特别是在中层或者上层圈子里边,他们习惯于做一些亲吻,比如说人们互相之间要先亲左家,再亲右家,英国人说这是一个很虚伪的表现。 还有比如说很高兴见到你,诸如此类,在英国人来说的话都是一个很不真心的一种表现,还有英国人很注意他们谈话当中的隐私规则,他们和美国人不一样,美国人一见面肯定还是一个HELLO,然后说我是我叫艾德沃,我来自于什么什么肯塔基州,英国人不一样,英国人转弯抹角,除非是一个很正式的,比如说外交场合,其他的转弯抹角,他们一般来说是不太愿意或者是拖延的不希望把自己的真实的姓名,也不好意思问你的真实姓名,这里边有很多的英国人和美国人的区别。 比如说英国人认为在交往当中要有一种叫猜测规则,什么叫猜测规则?就是说他不告诉你他的职业,你也不能直接问他的职业,他不告诉他是否结婚,你也不能问他是否结婚,他也不告诉你他住在什么地方,而你要猜他住在什么地方,那么怎么猜呢?比如说他和你聊了聊天,他可以这样问你,你到我们Party来是要走的很远吗?实际上就是问你,你在什么地方住,如果他想问你结没结婚,他不这样问你,他会说你有孩子吗?诸如此类,英国人对自己的这种所谓文明礼貌特别之骄傲,他们对那些千篇一律的美国人是嗤之以鼻,英国人说美国人把他们的离婚,他们的子宫切除术,还有他们的医生在五分钟之内,他个人的信息全部能告诉你。 英国人还有很多的,比如说双方之间可以交流一些特别之亲密的话语,但是即使这样的话语当中,他们必须是有一种互惠的往来,比如说我告诉你了我的隐私,你作为回报也应该给我隐私,我告诉你我有一些什么身体不太好,你不用向我表达对我的一些慰问,你可以透露一下你的身体如何如何不好,这本书里边关于攀谈的性格,关于所有的性格当中最幽默的,最本质的一种,最主要的一种就是谈话当中的幽默规则,而幽默规则在他们言行当中虽然都表现出来,我们明天继续的来介绍英国人的言谈和言行当中的潜规则。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推理(形式逻辑,大前提一一小前提一一结论) 问题:对于法律推理的批评 1.大前提是不是必须完美没有漏洞?一一有的情况有谬误,要用法律解释的办法 2.小前提是法律事实,是不是永远不可能是真正的事实?怎么加工都可以? ――不是,我觉得职能选取(缩小原全部事实)或者改变其表述方式来让它符合法律的行为模式、有法律意义, 而不是改变其内在事实本身 3.法律是人的行为,是不是由人的意志所决定? A大前提是根据明确法律规定的,人只有选取的自由 B小前提的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人只有选择和转译的自由 C适用的过程符合客观的法律规定、原则、逻辑等客观因素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一些流派 规范主义【注意价值要素】 * 原旨主义 --------------------------------------------- 功能主义 实定主义【彻底的价值中立立场以及形式合理性分析】 ?原旨主义【多与分析实证主义相结合】: 关注制定法律者关于这部法律的思想,即立法的目的/原意。最经典的定义是保罗布瑞斯特的定义: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宪法的意义自其通过之日起就不再发生变化,除非宪法条文被修改了,这也是原旨主义理论最基本的一个主张。 ?功能主义(或者说:实用主义)【多与社会法学相结合】 考虑今天的现实情况、生活事实,不管原来的原则假设是什么。考察法律与外部的关联。在宪法解释中,就是认为 改变宪法规范的内涵去服务于现代需要是适当的和明智的 ――可能是灵活的,适应现实的,但也可能因为不尊重文本而导致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的结果,不利于维护宪 法规范的权威 【当然,二者不是截然相反没有共同之处的矛盾……】 上述存疑 结合两本书归纳法律解释方法:(狭义法律解释方法)可简要分为三类(都不能超出法律的可能文义范围)一.文义解释(依据法条文本) 二?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历史~、目的~、合宪性~、比较法~) 三?社会学解释 ?语法文法/文义/文理解释: 【含义】从(特定的,非全部的)法律条文的文字(字面)含义进行分析,探求其内涵(本质特征)和外延(具有该本质属

英国道路交通法

英国道路交通法 第1条鲁莽驾驶导致死亡因在道路上鲁莽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死亡,是有罪行为。 第2条鲁莽驾驶在道路上鲁莽驾驶,是有罪行为。 第3条粗心与轻率驾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多加小心,或不集中精力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是有罪行为。 第4条饮酒或药物影响下的驾驶或照管机动车(1)在道路上或在其他公共场所正在驾驶或正在试图驾驶机动车者,正处于酒精或药物影响下的不合格驾驶状况,为有罪行为。 (2)在不影响第(1)项规定效力情况下,正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对机动车照管者,正处于酒精或药物影响下的不合格驾驶状态,是有罪行为。 (3)按照以上第(2)项规定,若某人证明,由于饮酒或药物影响,在对案件有决定影响的关键时间,境况使得他没有驾驶的可能性,他将不被看作曾经照管过机动车。 (4)在判定是否存在第(3)项所提及可能性时,法庭可忽视对人的伤害及对车辆的损伤。 (5)本条中,若某人正常驾驶能力正在削弱,则认为他当时是不合格驾驶状态。 (6)当警察有理由怀疑某人正在或已经违犯了本条的规定,拘留他可不用拘留证。 (7)当按第(6)项被授权拘留某人时,警察可进入(需要时可使用武力)任何被拘留人所在场所或警察有理由怀疑其所在的场所。 (8)第(7)项在苏格兰不适用,不管为何目的。 第(7)项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苏格兰法律中有关警察进入的准许条款的效力。

第5条酒精含量浓度超限状态驾驶或照管机动车(1)当某人在饮入了大量酒精以致其呼吸、血液,尿样中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限度之后,(a)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驾驶或试图驾驶机动车;(b)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照管机动车,是有罪行为。 (2)在某人被指控违反了第(1)项(b)段规定时,若证明某人当时已涉嫌违反规定,其呼吸、血液、尿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超过规定限度,以致已没有驾驶可能性,可作为其辩护理由。 (3)法庭在判断是否存在第(2)项所提及可能性时,可忽略对其本人的伤害及对其车辆的损伤。 第6条呼吸测试(1)当着装警察有理由怀疑: (a)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正在驾驶或正在试图驾驶或照管机动车者,其机动车正在运转,而其体内含有酒精或他已经违犯了交通规则;(b)某人曾经体内含有酒精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驾驶或曾试图驾驶或照管机动车,而目前体内仍含有酒精;(c)某人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曾经体内含有酒精驾驶或试图驾驶或者照管机动车,且机动车行驶时已经违犯了交通法规。 按照第9条规定,警察可要求当事人提供一份呼吸抽样,进行呼吸检测。 (2)当遇到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行驶的机动车负有责任的事故时,按本规则第9条规定,警察可要求有理由相信在本事故时间内驾驶或试图驾驶或照管机动车的当事人提供呼吸抽样进行呼吸测试。 (3)当某人被接以上第(1)(2)项规定要求提供呼吸抽样时,可以在附近进行。 若被按第(2)项规定要求时,提出要求的警察认为合适,也可以在警察指定的警察署进行。 (4)当某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提供呼吸抽样,是有罪行为。 (5)在以下情况下警察拘留某人可不用拘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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