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17〕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10【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知识产权之专利权】论述题题库+简答论述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之专利权】论述题题库+简答论述题及答案一、论述题题库1. 论述专利权的概念、特征及其在知识产权中的地位。
2. 分析专利权的取得条件及其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3. 论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
4. 探讨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5. 论述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6. 分析专利权在我国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7. 论述专利权与商业秘密、商标权的区别与联系。
8. 探讨专利制度对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
二、简答论述题及答案1. 简述专利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专利权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专利权的特征如下:(1)专有性:专利权人对专利享有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专利;(2)地域性:专利权只在授予国境内有效;(3)时间性:专利权在法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2. 简述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答案:专利权的取得条件如下:(1)新颖性: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未在国内使用过,也未为公众所知;(2)创造性: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3)实用性: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
3. 论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答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1)专利产品:包括产品的形状、构造、组合等;(2)专利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等;(3)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4)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
4. 论述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答案: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1)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侵权行为人可能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论述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的区别。
答案: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的区别如下:(1)专利许可: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专利,许可人仍享有专利权;(2)专利转让: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取得专利权。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第1929467号“良田”商标争议案评析吴新华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之间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虽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妥善处理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发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审理标准》中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我们认为,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二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基本案情申请人:湖南省郴州良田水泥厂被申请人:郴州五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争议商标:第1929467号“良田”(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申请理由:1、申请人成立于1988年,一直专营水泥生产和销售,实现工业总产值近六亿元,产品曾获得“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等多个奖项,在湖南和广东等省享有很高的声誉。
2、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以“良田”作为字号,并且由于申请人历史长、产品质量好,其字号“良田”也就具有相当知名度,申请人的产品也经常被消费者称为“良田水泥”。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厂址同在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相距不足980米,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已经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获得的1991年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复印件,1998年全省乡镇水泥质量检查优胜企业、1996年湖南省水泥行业质量五十强证书复印件,1998年湖南省乡镇企业明星企业证书复印件,1997年农业部中型二档乡镇企业,2000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1年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0年纳税大户(过500万元)证书复印件(经公证),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产品投诉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查询资料,争议商标查询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第六条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商标年度总结报告(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本报告旨在对过去一年内商标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为下一年的商标工作提供参考。
二、年度工作概述1. 商标注册申请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司共提交商标注册申请XX件,其中国内申请XX件,国际申请XX件。
相较于去年,申请数量有所增长,这表明我司在商标保护方面的意识不断增强。
2. 商标续展为保障我司商标权的持续有效,我们成功办理了XX件商标的续展手续,确保了我司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3. 商标维权针对市场上出现的侵权行为,我司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全年共发起XX起商标侵权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4. 商标监测为及时发现市场上的侵权行为,我司建立了完善的商标监测体系,全年共监测到XX起涉嫌侵权案件,有效降低了侵权风险。
5. 商标管理加强商标管理工作,提高商标注册质量。
我们严格执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审批等流程,确保商标注册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三、主要成绩1. 商标注册数量增长与去年同期相比,我司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增长XX%,表明我司对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2. 商标维权效果显著通过法律手段成功维权XX起,有效维护了我司的商标权益。
3. 商标监测体系完善建立了完善的商标监测体系,全年监测到涉嫌侵权案件XX起,有效降低了侵权风险。
四、存在问题1. 商标注册申请质量有待提高部分商标注册申请存在近似商标、缺乏显著性等问题,影响了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2. 商标维权成本较高维权过程中,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成本较高,对企业财务造成一定压力。
3. 商标监测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商标监测力度不足,导致部分侵权行为未能及时发现。
五、改进措施1. 提高商标注册申请质量加强商标注册前的调研工作,确保申请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独创性,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2. 降低商标维权成本与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争取优惠的收费标准,降低维权成本。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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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商标保护包括两种方式:工商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当注册人发现他
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后,应该及时寻求法律保护。按照我国商标法律的规定,
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这就是人们所说的
商标保护的双轨制。所以,当发现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但是,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同时请求司
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而只能选择一个处理机关。本论文主要讨论我国商标的
行政保护。
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是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运用法定
行政权力 ,通过法定行政程序 ,用行政手段对商标权实施全面的法律保护。商标
权行政保护不仅局限于行政执法 ,也包括政府管理机关对商标权予以保护的各
个方面①。在商标权国际保护方面 ,一些发达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权利人的商
标权予以法律上确认的同时 ,对权利归属纠纷进行审查、 裁定 ,而对于商标权
的侵权案件 ,则严格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处理。我国国家商标权行政管理机关除了
对商标权予以法律上的确认和授权外 ,还依法运用行政权力通过行政调处、 行
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手段对商标权予以全面的保护②。
在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被侵权人乃至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
地或侵犯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或检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则根据有关投诉或检举,对侵权行为予以查处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
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节。
一、商标权行政保护概念与相对于司法保护的特点
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是指采取行政的手段或途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投诉或
依职权主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与查处,进而达到对商标权的有效保护。对
商标权利人而言,与司法保护相比商标权行政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保护及时、有效。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行政保护的突出特点就是效
率高。首先,是行政机关对市场监控的覆盖面广、人员专业性强,同时还具有行
政执法权,能够行使职权进行调查与处理;其次,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其管辖
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再次,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在初步调查
核实的基础上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避免损失的扩大;最后,行政执
法机关一般实行垂直管理,即使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请示,其效率也很高。
第二,措施多样、有力。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形
灵活采取多重行政手段和措施,如询问、查阅、复制、检查、查封与扣押等。认
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
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还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第三,启动灵活、主动。行政保护实行“依投诉被动保护”与“依职权主动
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投诉,启动执法处罚程序,
也可以依职权对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侵权嫌疑的,有权采取相
应的行政执法处罚措施。
第四,成本费用较低。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行进行调查取证,将耗费大量的人
力、物力和财力,同时,由于其自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某些情形下取证的难度
较大,无形中又增加了调查取证的成本。因此,商标权利人完全可以在获得初步
线索或证据的情况下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请求行政保护,节约调查成本和费用。
二、2010年我国在商标行政保护方面取得的一些骄人的成绩
1.商标审查积压彻底解决 商标注册申请大幅上升
2010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于12月9日突破百万大关,达100.3万件,创历史
最高,连续9年世界第一。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821.3万件,累计注册商标
554.5万件,有效注册商标448.1万件,均居世界第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0
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评价,中国商标申请在全球“逆势而上、一枝独秀”。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先生评价,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商标局,解决商标
审查积压上做得非常出色,商标工作为世界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2. 农产品的商标保护带动了相关农产品的发展
由于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将以农产
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为核心内容的“商标富农”工作机制作为解决“三农”问
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切入点,在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全国各地涌现出了众多利用农产品商标
和地理标志发展农村特色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成功典型,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
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3. 对商标假冒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了很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终把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作为工作重点 ,集中
力量查处有影响的大要案件。为对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全国范围内被侵权假冒严重
的商标实施重点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编制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
录 》 ,收录了中外商标权人的380多件注册商标,其中涉外商标 200多件 ,要
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这些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及时受理 ,积极查处 ,
体现从严、 从重、 从快的原则。商标局在调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 的
同时 ,选择了 40家企业作为维护其商标专用权的联系点 ,发挥企业在商标注
册情况、 商品真伪鉴定和侵权假冒线索提供等方面的优势 ,提高打击商标侵权
假冒行为的效果。在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实施重点保护的工作中 ,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注重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商标权益 ,严厉查处了一批侵犯外国商标专用。
三、商标行政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商标权的行政保护 ,是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手段对商标权予以
法律上的确认与授权 ,对商标权权利归属纠纷进行审查与裁定等。我国商标权政
管理机关有权对商标权侵权案件进行行政调处、行政执法。我国对于商标权的行
政保护 ,在相关的法律、 法规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并建立了相应的行政保护队
伍 ,取得了可喜成绩 ,但也存在问题。
1. 我国商标行政保护的内容还不够健全。
2. 商标权行政保护程序还不够完善。
我国商标的印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标印制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1.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印刷业管理包括出版物、包装装潢和其他
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其中包装装潢又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等。第四
条规定,县级以上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印刷业管理这个大盘子中,商标侵权印制主要以
工商部门为主,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但目前的情况是各部门在管理中
各行其是,要么是都争着管,要么是都推脱不管,很难形成统一合力,也很
难实现监管到位。
2. 管理内容分散交叉,难以协调一致。
从证照管理上讲,《印刷经营许可证》由出版部门颁发管理,《营业执照》由
工商部门的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管理。从商标一致上讲,五种制度(承印验证
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残次品销毁制度)
主要由出版部门管理,工商部门协助。从商标管理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主要
由工商部门的商标管理部门为主,出版、公安部门配合;其中工商部门主要
对是否印刷制、买卖假冒仿制商标标识、是否实施商标侵权进行管理,构成
犯罪的,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管理内容如此复杂交叉,每个内容又各有
侧重,这种分散管理如配合不好很难实现协调一致。
3. 处罚条款众多,难以准确把握。
非法进行商标标识印制有三种情况:一是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
执照》而擅自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二是虽然已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但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三是伪造、擅自制造或
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中第一、二种情况分别
按照《印刷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等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种情况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按《商标法》、《商标法实
施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其中如违反《刑法》第二百一
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按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例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如此众多的法
律法规,每种行为究竟适用那种法规的何种条款,遇到法条竞合时又如何适
用,办案人感到不易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