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长政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长治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长治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6日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知,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长治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了建立符合省情、市情的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指导思想坚持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方向,为人民的健康服务;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督体制、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和健全完善的卫生法律制度体系。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长政办发[2017]132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结核病防控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长治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5日长治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长治”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
“十二五”期间,全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依法履行职责,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累计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 8831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 90%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明显下降,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同时,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发病人数仍然较多,我市每年肺结核病患者1000多例,始终位居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的前列,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
现行的防治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需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有限,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治疗管理难度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和防范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6-2020年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期,特别是我市被国家卫生计生委确定为我省唯一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政策制度保障,加大投入,采取综合防控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0]9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0.21【实施日期】2010.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我省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八年来,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卫生、安监等部门,在粉尘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预防性和日常性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职业病防治法律和法规,使大中型企业的职业卫生条件得到较大改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职业病危害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
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问题主要为:一是职业病人数量多。
截至2008年全省仅尘肺病患病人数累积达27000余人,每年新增病例约300-400例,发病率居高不下。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许多患病人员没有得到及时诊治,其实际患病人数可能要远大于报告数量。
二是职业病危害大。
我省职业病以尘肺病为主,占到每年新发病例数的90%以上。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尘肺病人呈现出病程缩短、低龄化的趋势。
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长治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长政发[2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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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长治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长治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长政发[20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长治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3.5%左右;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3.5%;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下降1.5%和2%;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1.5%,烟尘、粉尘排放量分别下降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5%。
为实现上述目标,全市上下要抓住综改机遇,以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城乡生态化为载体,着力调整经济结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改革开放,着力科技创新,在转型跨越发展的伟大实践中重振上党雄风,再造一个新长治。
一、抢抓机遇,积极探索,努力建设全省“转型综改试验区”的先行区山西省被确定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
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大胆探索,把我市打造成“转型综改试验区”的先行区,争当全省转型发展的排头兵。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30•【字号】长政办发〔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30日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8〕53号)及《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长政发〔2017〕20号),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实现2018年阶段性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1.有序推进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有序推进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2018年底前市级环境监测站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3.推进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配合省环保厅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库,加强土壤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2]42号【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0【实施日期】2012.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长治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为实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到2020年的目标,进一步安排"十二五"期间长治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指导方针,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的工作主题,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形成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组织实施体系、基础设施体系、条件保障体系以及监测评估体系,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比例超全省平均水平。
--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深入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晋政办发[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1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9日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保障民众身体健康,依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53号),制订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
省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制订实施了3个结核病防治十年实施计划。
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在国家和国际组织支持的基础上,全省各级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我省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10年间,全省共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19.2万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7.6万例,避免了70多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
如期实现了《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计划(2001-2010年)》确定的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
同时,我省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结核病疫情处于全国平均水平,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人数始终位居全省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未来数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持续增加,防治工作亟待加强。
但我省现行结核病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要求,防治经费严重不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发[2015]36号【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0【实施日期】2015.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长政发[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政府工作报告》是市政府对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
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负总责,要亲自安排部署,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对照任务分解表中的主要工作任务,细化责任目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计划、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把目标任务再细化、再量化,随时掌握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推动,细化任务,协办单位要主动对接,积极参与,认真履责,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完成工作任务。
在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下,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强化协调配合意识,形成齐抓共管抓落实、相互支持促发展的强大合力,着力解决工作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单位对《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尽快排出重点工作任务表、时间表、责任表,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研究、早解决,确保事无巨细、事必落实。
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信息反馈,7月5日、10月12日、12月30日前分别将前半年、第三季度和全年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报市政府督查室。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49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对于解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问题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2年以来,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57号)及一系列配套文件,分两批在10个县(市、区)开展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和经验,同时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办发〔2015〕33号及晋政办发〔201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贯穿改革的全过程,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不断健全和完善切合我市实际的政策措施;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部门协作和分类指导,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在破解改革难题和制约瓶颈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力争尽快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疗事业得发展的改革整体目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05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1日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范,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的,按法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时,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修改:(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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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3]3号【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21【实施日期】2013.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长治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1日长治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晋政办发〔2012〕104号)精神,制订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
我市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各级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市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据统计全市2002-2010年共登记活动性肺结核病人1.77万人,其中涂阳肺结核病患者8100余例,避免了6万多健康人感染结核菌。
如期实现了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
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结核病疫情处于全省平均水平,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人数始终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未来数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持续增加,防治工作亟待加强。
但我市现行结核病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要求,防治经费严重不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
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
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民众健康水平,促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
--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9588例;--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以县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10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一)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
各地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有计划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和老年人、学生特别是寄宿制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以及贫困地区营养缺乏人群的结核病免费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
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
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
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建设,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疗。
各地要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实验室,配备必要设备,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严格按照《结核病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结核病实验室相关工作。
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疗工作,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订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
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
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
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
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
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
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科学研究,拓展外围合作。
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重点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新诊断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地市、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
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科技部门通过各类科技计划积极支持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
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
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和医疗求助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断、治疗费用。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
各地要加强市、县、乡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
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应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订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完善保障政策,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
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将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等)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报销范围予以支付。
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
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市、县政府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
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
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
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国际国内防治资源。
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防治能力。
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