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现代医院的医疗废物也越来越多,其对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安全越来越具有风险。
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废物的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单位、个人在医疗活动中,因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以及疾病防治和科研等活动,而产生的具有污染性、传染性或危险化学性质的废弃物。
二、医疗废物管理的原则1.前端管控。
采取预防为主的策略,从医疗废物产生源头加强管理,尽量减少医疗废物的产生。
2.分类管理。
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在存放、转运和处理过程中,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填写标识标牌,防止混淆、污染。
3.安全处置。
在医疗废物处理时,必须遵守安全规程,确保处理过程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三、医疗废物的分类1.感染性废物。
指与病原微生物带菌有关的废物。
2.化学性废物。
指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废物。
3.尖锐、锋利废物。
指易造成皮肤或黏膜损伤的废物,如注射器、刀片等。
4.药物废物。
指未使用的药品、药品包装物以及过期药品等。
四、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1.焚烧。
采用高温焚烧的方式,彻底破坏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和有害物质,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2.化学处理。
采用化学方法处理医疗废物,将其化学成分含量降低到一定的安全水平。
3.物理处理。
采用物理方法处理医疗废物,将其消毒、破碎、压缩等,使其达到无菌、减量、减压的目的。
4.填埋。
将医疗废物埋入地下进行处理,但需经过特殊处理,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五、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主体1.医院管理单位。
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机构,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利,保障医疗废物管理的实施。
2.医务人员。
在医疗过程中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产生、分类、存储、转运等,合理使用诊疗设备和消毒、灭菌设备,正确处置医疗废物。
3.医疗废物处理单位。
参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和运输的措施,确保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并具有必要的技术和条件。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标准规范》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标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标准规范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化学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为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医疗机构需要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标准规范,以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运输和处置工作。
一、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医疗机构应根据危险特性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将医疗废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1. 医疗废物类别- 类别一:感染性废物,包括传染性病原体、疫苗、血液制品等;- 类别二:病理性废物,包括人体组织、器官和尸体等;- 类别三:药物类废物,包括过期药物、废弃药物、药瓶等;- 类别四:化学性废物,包括荧光灯、废电池、废药剂等;- 类别五:放射性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剂、放射性源等;- 类别六:普通废物,包括一般医疗用品和一次性用品等。
2. 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要求- 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进行分类存放,不得混合或混装;- 废物容器应标明废物类别,以便于识别和处理;- 针头、注射器等尖锐器械应单独集中处理,并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伤害;- 放射性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密封、存储和处置。
二、医疗废物收集和包装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废物收集站点,并制定相应的收集和包装要求:1. 医疗废物收集站点- 医疗机构内应设立足够数量的废物收集站点,方便医务人员分类投放;- 废物收集站点应设在离诊疗活动区域近、通风良好且易于清洗的地方;- 废物收集容器应密封、防漏、耐腐蚀,并设施有防护措施,避免医务人员直接接触废物。
2. 医疗废物包装要求- 医疗废物应专门用塑料袋进行密封包装,并做好封口,以防泄漏;- 废物袋外应标注废物类别、医疗机构名称、日期等必要信息;- 废物袋不得超重,以免破裂或对搬运人员造成伤害;- 废物包装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佩戴好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具,避免接触废物污染。
三、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的规范流程,并确保废物安全运输和环境友好处理:1. 废物运输- 废物运输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输公司进行,确保过程中不泄漏、不散落;- 废物运输车辆应封闭式结构,防止外界污染物和臭气侵入;- 废物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厢清洁,并设有必要的泄漏污染物的收集设施。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样本(9篇)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样本1、成立本单位专门医疗废物管理____,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2、建立培训制度,每年对全体医务人员以及从事医疗废物回收管理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3、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统一使用黄色有标识塑料袋、桶、利器盒分类盛装医疗废物,禁止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4、加强医疗废物的交接管理。
各单位(科室)指派专人每日对医疗废物进行交接,并做好记录。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____年。
5、回收人员每天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医疗废物送至指定的暂存地点。
6、医疗机构设立醒目标志区分的医疗废物贮存间(区),并实施专人管理,严禁在其他位置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贮存间(区)每日定时搬运、定时清洗、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7、医疗废物每____小时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理,并做好交接登记。
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工作人员应遵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按规定的时限上报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样本(二)1、医院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臵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
2、转运人员收集医疗废物时要与废物产生科室负责人进行废物交接登记并签名,登记的内容有: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日期、废物类别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3、转运人员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储存地点。
4、转运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
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储存地点。
5、转运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必须防止造成医疗废物盛装容器破损或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避免穿越医疗区、人员活动区、食品加工区等。
医疗废物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制度1、在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当中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溢出、散落时,转运人员立即向医院急救事故小组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医疗废物管理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在医疗院所等医疗机构中,产生大量的医疗废物,如何规范管理这些废物成为了众多医疗从业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的建立和实施不仅能够保护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还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
针对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的重要性,本文将就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进行详细讨论,以期提高医疗废物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1. 医疗废物的分类医疗废物主要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尖利物品、药物废物等几类。
其中,感染性废物是最常见的医疗废物之一,包括使用过的纱布、手套、胶布等。
化学性废物则包括废弃的药品、试剂瓶等。
尖利物品则主要指手术中使用的一次性器械等。
药物废物则包括过期、未使用完毕的药品。
针对不同种类的医疗废物,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和处理方式,以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2. 医疗废物的收集在医疗机构中,医疗废物的收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医疗废物生成后,应该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然后存放在专门的医疗废物容器中。
这些容器需要具有密封性和耐腐蚀性,以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同时,医疗机构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标识和标识系统,明确不同种类医疗废物的处理方法,以免出现管理混乱和交叉污染的情况。
3. 医疗废物的运输医疗废物的安全运输也是医疗废物管理规范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医疗废物的不泄漏、不外溢。
运输工具需要具备泄漏防护设施和隔离措施,以防止医疗废物在运输途中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
此外,医疗废物的运输人员也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医疗废物的处置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是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的重要内容。
医疗废物经过收集、运输后,需要送往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医疗废物处理中心需要具备一定的处理能力和技术,能够有效地对不同种类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消毒、灭菌、焚烧等处理。
同时,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也需要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检测,确保处置过程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和法规。
医院废物处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南京市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发表日期:2004年3月26日出处:鼓楼卫生局已经有705位读者读过此文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做如下规定:一、成立医院废物管理领导组织组长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医疗和后勤的副院长担任,组员由医院感染科、总务科、医务部、护理部以及各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医院废物管理职责医院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总务科负责日常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
卫生院医疗废物制度9篇
卫生院医疗废物制度9篇【第1篇】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加强全员医疗废物管理的教导和培训,捉高其管理的意识,人人参加管理,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
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上述废物必需分类,不得混合放置——感染性废物:包括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泻物污染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一次性医疗物品、废弃的被服、被隔离收治的传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菌种、废弃的医学标本血液、血清等。
管理方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等科室所使用后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感染性医疗垃圾、传染病区病人的生活垃圾所有放入专用的黄色塑料袋存放。
——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玻璃试管、安瓿等。
管理方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将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放入专用的利器盒中。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管理方法:药剂科、病区、门诊等科室如有上述药物性废物一律用黄色塑料袋存放。
医务人员、行政办公室、医院食堂的生活垃圾一律用黑色垃圾袋存放。
各科室在存放医疗废物前,认真检查塑料袋有无破损、渗漏,存放的医疗废物只能达到塑料袋的3/4后必需举行封口,放人塑料袋内的全部医疗废物不得再取出。
科室、病区必需根据医院规定的时光和道路运输医疗废物、垃圾至医院指定的暂存点。
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大事通讯、车辆、医疗设备、药品和防护物资的需求方案和分配方案的制定,交流与属地突发大事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联系渠道,保证医疗应急救援一线工作的需要。
、把握本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的医疗设备、常用药品、防护物资的基本状况,了解相关的供求情况,多渠道组织资源。
、对部分选购困难的药品,制定选购预案,疏通供给渠道,确保药品的供给。
、对紧张需求的物资、药品、设备提出调配的计划,并负责落实。
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及要点
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及要点一、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应按照其生物学特性、化学性质和物理特点等分类管理。
一般来说,医疗废物可分为以下几类:1.感染性垃圾:包括感染性的废弃物、污染性的包装材料、实验室的污染物等。
2.医疗废液:包括临床实验室的废液、手术室的废液、药品的残余废液等。
3.医疗器械:包括用过的注射器、平板等。
4.医疗废药:包括过期药品、废弃药品、废弃药品包装等。
5.化学废物:包括化学试剂、药品废弃物、酸碱废液等。
6.一般垃圾: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等。
在分类管理时,应根据各类医疗废物的特性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和措施。
二、收集设施建设医疗机构应合理设计医疗废物收集设施,确保便捷、有效地收集医疗废物。
一般来说,医疗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垃圾间,配备密封性好的垃圾桶。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还应建设分类垃圾桶,以便于各类废物的分开收集和处理。
在医疗废物收集设施的设计上,还应兼顾运输和处理的要求。
比如,设立独立的医疗废物屋,采取封闭、防滴漏等措施,以减少对外界的污染。
设施中应配备专门的车辆、车厢和容器,用于医疗废物的运输和中转。
三、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的运输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密封、安全、稳定和高效。
运输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同时,应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卫生标准,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减少污染的风险。
医疗废物的处置应根据其不同的特性和分类进行。
比如,感染性垃圾应进行高温高压的消毒处理,以杀灭其中的病原体;化学废物则应根据其具体成分进行分类和处理;废药则应采取安全的回收和销毁措施。
四、培训与监督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以提高其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培训的重点应包括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对违规的医疗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一、总则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存储、处置等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分为以下几类:1. 感染性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源、感染性液体和固体废物。2. 化学性医疗废物:包括药品残留、过期药品、药品包装等。3. 放射性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药物残留、废弃放射治疗器材等。
4. 器械废物:包括医疗器械、注射器等一次性使用的器具。5. 冷藏废物:包括冷藏试剂和冷藏样本等。三、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1. 医疗废物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分类收集,分别装入不同的袋子或容器。
2. 感染性医疗废物应使用密闭容器进行收集,并贴有明确标识。3. 医疗废物运输应选用专用运输车辆,保证安全和卫生。4.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护措施,避免泄漏和污染。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四、医疗废物存储和处置1. 医疗废物存放场所应设置专用容器和设施,确保防护和封闭性。
2. 医疗废物应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存放,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3. 感染性医疗废物应经过特殊处理,如高温焚烧或化学消毒等方式。
4. 化学性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并通过专门的处理机构进行安全处理。
5. 放射性医疗废物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接收和处理。五、监督和执法1. 相关部门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2.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处理机构的执法巡查,确保废物处理合规。
六、附则医疗废物管理办法1. 对于新型传染病和疫情爆发的情况,医疗废物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特殊规定。
2.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标准由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和发布。
以上是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为确保医疗废物的有效管理和处理,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工作。只有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合理的处置,才能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利益。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
是指卫生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针对医疗废物收集和管理的规定和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
1. 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应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包括一般医疗废物、传染性医疗废物、有害化学品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等。
2. 医疗废物容器要求:医疗废物应使用符合卫生部门要求的专用容器进行收集和存放,容器应标明废物名称和分类的标志,并采取密闭性和防漏性措施。
3. 收集和运输要求:医疗废物应定期收集并及时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应专用于医疗废物,并采取防漏、防滴、防甩、防撞等措施,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
4. 处理和处置要求:医疗废物应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包括焚烧、消毒、灭菌、无害化处理等。
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倾倒或投放到普通垃圾或污水中。
5. 监督和检查要求:卫生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会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指导医疗机构改进废物管理工作。
以上是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实际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来说,遵守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是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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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