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模拟运行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皖国税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08〕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
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增值税下,调整后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取费费率见附件。
(1)企业管理费增值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入企业管理费中计算。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首 页信息公开办税服务税收宣传公众参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字体:【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增值税转型试点在安徽运行的状况分析

49 7 户一般纳税 人准予抵 扣固定 资产 的进项税 额为 7 2. 万元 , 99 8 3 下 半年退税 32 7 7 7 . 万元 ,留待下年抵扣 4 521 万 元 : 2 5 .2 农产 品加工
业 9 7户一般纳税 人准予抵 扣固定 资产 的进项税 额为 1 7 .3万 9 8 27 5 元 ,下半年退税 1 5 10 9 .7万元 ,留待 下年抵 扣 l 7 .6 1 2 86 万元 :高 新技术业 5 户一般纳税人准予抵 扣固定 资产 的进项税额为 3 0 7 9 3 5. 8 万元 ,下半年退税 4 84 4 .6万元 ,留待下年抵扣 26 94 0 .3万元 。 2 、抵退税款主要集 中在几户 大型企业 安徽省国税局 以 20 年为测 算年度 , 06 对扩 大增值税抵扣范 围的 政策影响进行 了分析 : 五个试点市 的 8大试点行业 涉及扩大增值税 抵扣范 围的企业共有 6 9 1户 ,其中在 2 0 年 内发 生固定资产购置 0 06 情形的有 2 4 户 , 3 8 共新增允许抵扣 固定资产 1 9 亿元 , 9. 6 所含进项 税额为 2 亿元。以此为基础 , 9 考虑全省 20 年上半年 5 % 07 0 的固定资 产投资增长 因素 ,2 0 0 7年 7 2月 ,五个试点市新增 固定资产进项 ~1
理 论 探 讨
增值税转型试点在安徽运行的状况分析
王 齐祥 刘 中 华 安徽 经济管理 学院 安 徽 合 肥
【 摘
2 0 5 30 1
要】增值税转型在安徽试点期 间的一年 半内,为安徽企业 实际减 负达 3 6 2 亿元 ,有力的促进 了安徽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设备升级换代。试点运 O
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资格 ,占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数 的 3 .l ,共有 2 0 6 % 3 8 户企业 、 46 9 户次享 受退还增值税 81 3 6 万元 , 抵减欠税 2 3 6 万元 , 且还有 并 已认证的 2 4 - 万元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期抵退。 3l 7 7 3 在认定的 99 1 户企业中 , 实际享 受抵退税 的企 业只有 2 0 , 占认定户数的 8户 只 3 .6名;户均抵退税款仅 为 2 .5万元 ,若按认证的企业数计算 , 04 91 户均抵退税款仅为 88 .8万元。相反留抵税额则较大 ,达 2 1 73 3 .7 4 万元 ,留抵税 额是退税数额的 2 4 . 倍。 8 在 2 0 年下半年的试点期 内, 07 安徽汽 车制造 业 1 1 1户一般纳税 人准予抵 扣固定 资产的进项税额为 3 2 . 5 660 8万元 ,下半年退税 1 9 8 7 4万元 ,留待 下年抵 扣 1 4 . 7. 0 7 90 5 4万元 ;包括马钢在内的冶金 业 l 1 4户一般纳税 人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 额为 6 2 . 万 0 4 49 8 元 ,下半年退税 5 4 . 万 元 ,留待 下年抵 扣 5 7 . 万元 ;以煤 99 7 9 46 4 9 9 炭为主的采掘业 7 户 一般纳税人 准予抵 扣固定 资产 的进 项税额为 3 0 2 9 35 l .7万元 ,下半年 退税 55 61 3 . 9万元 ,留待下年抵扣 2 7 .8 7 3 73 万 元 :电力行业 3 5户纳税 人准 予抵扣 固定资产 的进项税 额为 4 9 4 10 5 .9万元 ,下半年退税 1 2 .5万元 ,留待下年抵扣 3 2 .4 68 69 26 41 万 元 ; 备制造 业 9 4 户一般 纳税 人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 项税额 装 8 为 1 6. 394 2 2万元 ,下半年年退税 6 9 3 7万元 ,留待下年抵扣 5 9. 9 3 5 5万元 。按 “ 量抵 扣”测算 ,其他几个行业 中 , 7. 4 增 石油 化工业
造价〔2016〕11号--安徽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附件:安徽省现行计价依据费用调整一览表一、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1.建筑工程取费费率(1)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3)建筑工程利润率(4)建筑工程规费费率2.装饰装修工程取费费率(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装饰装修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3)装饰装修工程利润率(4)装饰装修工程规费费率3.安装工程取费费率(1)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3)安装工程利润率(4)安装工程规费费率4.市政工程取费费率(1)市政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3)市政工程利润率(4)市政工程规费费率5.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取费费率(1)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3)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利润率(4)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规费费率二、2008年《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1.建设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综合费率构成2.规费规费构成三、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1.建筑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建筑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2.装饰装修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装饰装修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3.安装工程(常用册)综合费构成及费率安装工程(常用册)综合费构成及费率4.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率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率5.规费及费率规费构成及费率四、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1.工程造计计算程序表2.综合费构成及费率表五、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1.工程量清单计价(1)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2)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3)安全文明施工费(4)规费2.定额计价(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编制概算、预算)(1)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1上册、土石方工程○2下册(2)定额费率六、2011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有关费率标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相关知识问答(一)、(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相关知识问答(一)、(二)营改增相关知识问答(一)来源: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时间: 2016-05-30一、金融机构取得的哪些利息收入可以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答: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以下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6.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收入,营改增后有什么税收扶持政策?答:根据现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7月14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营业税税改方案”对安徽服务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
湖 北 经 济 学 院学 报 ( 人 文 社 会科 学 版 )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E c o n o mi c s ( 1 - I u ma n i t i e s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为课 征 增 值税 。
针 对 增 值 税 与 营业 税 并 存 的 流 转 税 制 度 存 在 重 复 征 税 的 缺 陷 问题 , 现有 文 献 绝 大 部 分集 中 在 “ 两 元” 税 制 的负 面 影 响、 完 善 税 制 和结 构 性减 税 等 方 面 进 行 定 性 研 究 。 随 着制 造 业 的专 业 化 分 工产 生 了很 多 服 务 性 外 包 业 务 需 求 , 物流 、 售 后
作, 这 表 明 我 国 以后 将 逐 步 将 目前 课 征 营 业 税 的 行 业 全 面 改
税元法实行 出口退税,也使得出 口型服务贸易业务不能享受
到零税率。 削 弱 了我 国服 务 贸 易 的 国 际 竞 争 力 , 不 利 于 服 务 业
推行“ 走出去” 战 略 和参 与 国际 竞 争 , 始于 2 0 0 8年 的金 融 危 机 进 一 步 削弱 了我 国 服 务 贸易 的 国际 竞 争 力 ( 孙莉 , 2 0 1 1 ) 。营
业增 值 率 。 由于 本省 不 同行 业 的 增值 率 波 动 较 大 , 从 而 导致 试 点 行 业 的税 负变 化 水 平 变动 较 大 , 建筑业、 住 宿餐 饮 业
的税 负有 明 显下 降 。 而有 形 资 产租 赁 业 、 交通 运输 业 等行 业 的税 负很 可 能 会 加 重 , 建 议 正 式全 面推 进 营 业税 改革 时 , 有 形 资 产租 赁 业 和 交 通 运 输 与 仓储 业 的 增值 税 税 率 分 别 在 1 1 %、 9 %及 以下 税 率 , 才 能有 效 地 降低 “ 营 业 税 改征 增值 税” 对 行 业发 展 的 不利 影 响 . 体现 行 业 间的 税 负公 平 , 也 有 助 于租 赁 业 的持 续健 康 发 展 。 关键词 : 营业 税税 制 改革 ; 服务 业; 投 入 产 出表 ; 税 负水 平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省交通控股集团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现将《调整方案》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执行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管理要求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后,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调整方案》及本通知意见执行。
2016年4月30日(含)前,已审批(核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不再重新审批(核准)。
二、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中的税金包含了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还包括我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我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均已含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基本费用费率中,不另行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基本费用的费率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办法》中的数值乘以表1对应的调整系数,结果取2位小数。
表1 营改增企业管理中基本费用费率调整系数其余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算、费用标准和计算公式均按《调整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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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工作模拟运行方案》的通知
安徽国税 www.ah-n-tax.gov.cn 2012-08-1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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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模拟运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此件只发电子文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模拟运行方案
为通过模拟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
保我省平稳、有序地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特制定
本方案。
一、模拟运行的目的
(一)通过模拟运行了解企业财务人员和国税机关从事“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税务干部
对税收政策和相关应用软件操作的熟悉程度,查找前期宣传培训工作的不足,有针对性、有
重点地对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干部做好培训和辅导。
(二)通过模拟运行发现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税收政策,完善
征管制度。
(三)通过模拟运行发现纳税人和税务端相关应用软、硬件和网络设施存在的问题,及
时加以整改和完善
二、模拟运行的时间和对象
全省“营改增”工作涉及的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约2600户)和5%的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约2100户)2012年9月份(指税款所属期) “营改增”项目的购销业务
三、模拟运行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8月20日前,各市、县(区)国税局完成对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
(二)8月20日前,安徽省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完成对企业办税人员的防
伪税控系统培训工作。
(三)8月30日前,省国税局完成综合征管软件和防伪税控税务端软件的升级工作,搭
建好模拟运行的环境。
(四)8月31日前,各级国税机关完成征管系统模拟运行企业信息采集和一般纳税人认
定等工作。
四、模拟运行的内容
(一)9月1-10日,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辅导模拟运行企业通过测试环境购买增值税专用
发票。
(二)9月11-16日,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辅导模拟运行企业通过测试环境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三)9月11-16日,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辅导模拟运行企业在测试环境中认证其抵扣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
(四)9月1日-30日,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辅导模拟运行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开展会计核算。
(五)10月10日-25日,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辅导模拟运行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模拟计算9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防伪税控报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
(六)10月10日-25日,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报税和申报,将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
录入综合征管软件(测试环境)并开具税票
(七)10月10日-30日,国库模拟税款入库。
五、模拟运行后续工作
模拟运行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收集、整理遇到的问题,随时将问题逐级汇总上
报至安徽省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组办公室,再由其将各地上报的问题交相关职能处室
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