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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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习——5.法人

民法学习——5.法人

彼此独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 人——组 织
不得享有
基于“血肉之躯”享有的权利
自然人——有机体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
限制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
讨论: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别 • 享有时间不同---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 • 享有范围不同----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 • 平等性上不同-----?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可分立 可合一
权力机关 —— 形成法人意思 执行机关 —— 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 监督机关 —— 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 代表机关等
三、法定代表人
(一)概念: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特征: 1、 其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 其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其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三)权利:
(二)种类:
1、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 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 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 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如: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 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 木贸易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 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 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 B.大木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民法

民法

法律-民法知识框架概述一、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民法通则》-民事基本法【真题-判断】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真题-判断】判断某一类社会关系是否适用民法,关键看这一社会关系是否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真题-单选】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

A.甲、乙两个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B.胡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C.杨某与其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D.赵某与某行政机关因罚款数额发生的争议D【真题-判断】有行政主体出现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基本原则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真题-单选】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10台,应付款5 万元。

因甲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表示只要甲支付4.8万元即可了结。

乙的行为有效,这体现的民法原则是()A.平等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B【真题-多选】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A.国家利益B.集体利益C.社会公共利益D.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ABCD三、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构成要素1.主体2.内容(权利、义务)3.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二)产生、变更、消灭法律事实1.事件(和意志无关)2.行为【真题-单选】以下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智力成果B.自然人C.物D.行为B【真题-单选】人的死亡是能够引起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A.法律行为B.法律事件C.法律后果D.法律前提B【真题-不定选】法律事实有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之分,下列属于法律事件的是()A.人的出生B.行政命令C.地震D.离婚AC民事主体一、范围: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

【真题-判断】《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法》学习笔记

《民法》学习笔记

民法笔记民法总则理论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

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无因管理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不当得利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胎儿的应留份额: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适格的民事被告法律规定(3篇)

适格的民事被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被告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被诉至人民法院,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适格的民事被告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关系到诉讼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诉讼结果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对适格的民事被告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二、适格的民事被告的定义适格的民事被告,是指依法被诉至人民法院,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适格的民事被告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适格的民事被告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否则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2.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适格的民事被告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适格的民事被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被告的行为、财产或权利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相关。

4. 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适格的民事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适格的民事被告的种类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在民事诉讼中,自然人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

2.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3.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

4.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基金会等,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

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

四、适格的民事被告的确定1. 原告起诉时,应当明确被告的身份。

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2.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对被告的身份进行审查。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审查被告的身份,确保被告具备适格的条件。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

内容:权利与义务是其内容。

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简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行为:指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及十六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简述代理的特征?(P24)答: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简述有效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答:(1)意思表示一致:说明双理解并同意有关交易的要素;(2)具有合法的“标的”:指具有合法交易价值的东西,如:现金、货物、某种行为的许诺等等;(3)具有明确的“协议”:尽管在特定的场合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大家认同的典型“协议”形式;(4)合法的主体:意思是合同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指成年人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

简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8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现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利益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简述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简述合同抗辩权?(P7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绝对方请求履行合同的权。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 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标的具 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2. 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发生 效力。 如果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需受领的,则意思表示的生效 通常采取到达主义或了解主义。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 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法人
2.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
(1)欺诈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2)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 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 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和非法人组织不存在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问题。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
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二是指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
思表示的状态。意思表示有瑕疵也包括对应的两方面。
1.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真意保留 真意保留又称心意保留、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 思表示。 (2)戏谑表示 戏谑表示指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真意,并且期待对方会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 自真意。 (3)虚伪表示 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期待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 (4)错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5)误传: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名词解释】1.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5.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6.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7.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1.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12.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13.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14.权利之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成为权利之竞合。

15.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本着诚实不欺诈、言而有信、有约必守的原则。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精品课件
1
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精品课件
2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精品课件
3
一、自然人的国籍
(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 1.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既是属人法中的一个重要连结点,又 是国家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种重要根据。
(2)住所冲突的产生原因
1)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的不同;
2)事实认定的不同。
2.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
对于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如何认定,曾有各种
不同主张,但大多数学者的主张及法院的实践是
采用法院地法说,即主张依照法院的住所概念去
认定当事人的住所究竟在何处。
精品课件
10
二、自然人的住所
3.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案例】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妇女与一个住 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非法同居,生下一个没有生 命力的婴儿并很快死去,但他的父亲却死于他死 之前,并在死前留下一个遗嘱把他的财产遗赠这 个即将出生的婴儿。如果依《法国民法典》第 906条第3款,可以否定这个婴儿取得这笔财产的 权利,但是如果依英国法,由于英国法无此种限 制,他则可以取得这笔财产。
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一书指出:惯常居所意味着“必须
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 。
精品课件
9二、自然人的住所源自(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1.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含义与产生原因
(1)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住所;而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 义上的住所,则称住所的消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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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

法律确定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力状态,而不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

因此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经济收入的,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

这些人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没有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通意见》第2条的规定,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将这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都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只要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失去工作,也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他们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因此他们可以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由于他们的智力水平和判断能力的影响,因此法律对他们的行为能力给予必要和适当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进行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独立进行。

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区别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他们要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

四、例外性规定
对于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还要注意两个例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避免其在从事民事行为时的利益受损。

2、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依照《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成年且平时精神正常,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神志不清状态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仍然无效。

这实际上强调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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