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阶段审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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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段审核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使管理体系一阶段审核符合相关规要求,达到为二阶段审核做好充分准备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2 职责

2.1 计划管理部负责一阶段审核的初步安排和审核策划、审核计划的审批。

2.2 审核组长负责一阶段审核的具体策划和实施。

3 要求

3.1 管理体系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及基本实施容

第一阶段审核目的是了解组织管理体系的策划、实施情况,确定是否具备进行第二阶段审核的条件。基本实施容包括:

a)审核客户的管理体系文件;

b)评价客户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与客户的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

c)审查客户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对管理体系的关键管理绩效或重要的因素、过程、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

d)收集关于客户的体系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如客户运作中的质量、环境、法律因素,相关的风险等);

e)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并与客户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f)结合可能的重要因素充分了解客户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以便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g) 评价客户是否策划和实施了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以及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能否证明客户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3.2 一阶段审核的实施

3.2.1 对大部分管理体系一阶段审核均应在客户的现场进行,食品安全管

理体系和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一阶段审核应在客户的现场进行。以下列出适宜现场实施第一阶段审核的情况或考虑的因素:

a)复杂的管理体系,如组织的规模、结构及其职能复杂(如集团公司);组织的运作场所及现场复杂多样(如具有多个临时场所和/或多场所的组织);体系覆盖了相当数量的产品/服务围,或具有高度复杂的活动和过程;多个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b)新扩展的技术或认证领域;

c)对组织的产品/服务、过程或活动中的相关技术或问题缺乏足够的了解或经验不足;

d)高风险项目,包括法规环境或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行业,如食品、药品生产和建筑施工等行业;基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相关因素的性质及其具有的高风险特性(如CNAS-GC11/31/41附表1“认证业务分类表”中带“★”号或风险等级标识为一级的各专业类别)。

3.2.2 对以下情况可考虑不到客户现场实施一阶段审核(仅限于Q/E/S):

a) 受审核方已获中心颁发的其他管理体系的认证证书,通过以往的审核对其管理体系建立了足够的信心,且已充分了解受审核方的活动围、组织结构及过程,通过对相关管理体系的差异性分析,并通过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可以确定审核围和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可考虑不在受审核方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

b) 该组织曾通过CNAS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对申请领域的认证,且根据收集的信息足以完成第二阶段审核的策划;

c) 受审核方的产品/服务特性明显、过程简单,认证风险较低,不涉及国家强制要求、人身安全等,及无生产服务提供现场的组织(如批发贸易公司、软件开发公司、等);

d)环境因素复杂程度或风险级别在三级;符合c)条要求的部分二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或二级风险等级的组织。

计划管理部在《认证前审核方案策划暨审核任务通知书》(CGW-112-B14)中明确是否到现场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3.2.3 再认证审核,通常不需要安排第一阶段审核,但当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发生变更(如法律的变更)时,应考

虑安排第一阶段审核。如果能充分获取受审核方组织结构、过程、资源和重要影响因素及其控制方式等的变化情况,可不在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

3.2.4 一阶段现场审核可不开首末次会,以见面会和交流会的形式进行。应安排与领导层进行交谈,以了解组织策划、建立管理体系的情况、审查客户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等。一阶段现场审核人日数一般为1~4个人日。

3.2.5 通常情况下一阶段现场审核可按过程进行审核,审核应覆盖不同等级层面活动的有代表性的场所,确认组织是否符合多场所抽样条件。一阶段审核不必覆盖多场所认证中将被抽样的所有场所。

3.2.6 质量管理体系一阶段审核的部门及审核容

3.2.6.1质量管理体系一阶段审核的部门一般为体系/生产(服务)主管部门和生产/服务现场,特殊情况可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2.6.2 体系/生产(服务)主管部门审核容:

3.2.6.2.1 确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围,包括产品/服务和活动围及分场所情况;

3.2.6.2.2 确认组织人数、法律地位证明、资质和行政许可等方面信息(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3C证书、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3.2.6.2.3 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质量方针的制定和质量目标的分解及完成情况,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资源配置及经营绩效状况;

3.2.6.2.4 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的识别情况(设计开发过程、关键及需要确认过程、删减和外包过程等);

3.2.6.2.5 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识别和遵守情况;

3.2.6.2.6 国家或地方政府监督检查情况;

3.2.6.2.7 顾客申投诉及处理情况;

3.2.6.2.8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及有关问题的确认;

3.2.6.2.9 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策划和实施情况。

3.2.6.2.10 确认产品/服务的生产工艺流程;

3.2.6.2.11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的策划、主要过程的识别和控制情况(关注关键及需确认过程等);

3.2.6.2.12 结合行业特点的关注容。

3.2.6.3 生产/服务现场审核容:

3.2.6.3.1 生产/服务现场的巡视,主要关注生产/服务流程、设备能力、人员能力、检测能力、工艺文件、工作环境、物料/产品存放保管情况等;

3.2.6.3.2 产品/服务的检验方式、手段及检验设备及不符合情况。

3.2.7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一阶段审核的部门及审核容

3.2.7.1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一阶段审核的部门一般为体系主管部门、生产(服务)现场,特殊情况可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2.7.2 体系主管部门审核容:

3.2.7.2.1 确认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围,包括产品/服务和活动围及分场所情况;

3.2.7.2.2 确认组织人数、法律地位证明、资质和行政许可等方面信息(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3C证书、卫生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3.2.7.2.3 了解组织情况,人员、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资源投入、体系的策划等方面的情况;

3.2.7.2.4 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价,目标、指标的制定及分解,管理方案建立及实施情况;

3.2.7.2.5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及有关问题的确认,包括针对重要环境因素、重大风险是否有作业文件及其适宜性及可操作性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可行性情况;

3.2.7.2.6 环境管理体系应确认并收集未受环保管理部门处罚证明、环评报告、通过环境评价或三同时验收报告的证明批文、监测报告、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如取水证)、有毒、有害化学品清单等信息;

3.2.7.2.7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确认并收集未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报告、有毒、有害化学品清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调查表等信息;

3.2.7.2.8 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识别和遵守情况,环境管理体系的合规性评价情况;

3.2.7.2.9 与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情况,顾客申投诉及处理情况,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

3.2.7.2.10 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策划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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