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幼儿园)须知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发布人:成教股发布时间: 2022-09-16 10:51:20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预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建造面积、教学设施等)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指引一、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广州市面向社会举办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以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或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根据本工作指引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设立民办高等院校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办理。
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办理。
二、举办者资格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申报设立专修(培训)学院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一)的要求。
申报设立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二)的要求。
申报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三)的要求。
申报设立各类非学历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四)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五)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初级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民办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六)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完全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同时符合普通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设置标准。
申报设立普通完全小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民办小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七)的要求。
申报设立幼儿园、托儿所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的通知》(见附件八)的要求。
四、审批机关申报设立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私立幼儿园筹设申请报告

尊敬的XX教育局:您好!我单位(以下简称“我单位”)本着对幼儿教育事业的高度责任感和对儿童成长的关爱,拟在XX市XX区筹设一所具有先进教育理念、优质教育资源和完善管理体系的私立幼儿园。
现将筹设申请报告如下:一、筹设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幼儿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当前幼儿教育资源相对匮乏,优质幼儿园数量有限,尤其是城市地区,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尤为突出。
为满足社会对优质幼儿教育资源的需求,我单位决定筹设一所具有特色和优势的私立幼儿园。
二、筹设单位基本情况1. 单位名称:XX市XX区XX私立幼儿园2. 举办者:XX有限公司3. 法定代表人:XXX4. 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5. 单位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我单位具备以下优势:(1)举办者实力雄厚:XX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多年教育投资经验的知名企业,在幼儿教育领域具有丰富的资源和经验。
(2)师资力量雄厚:我单位将组建一支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教师队伍,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3)教育理念先进:我单位将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幼儿教育理念,关注幼儿身心全面发展,培养幼儿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设施设备完善:我单位将投入大量资金,购置先进的设施设备,为幼儿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三、筹设方案1. 办学规模:计划开设12个班级,容纳360名幼儿。
2. 办学类型:全日制幼儿园3. 办学宗旨:以幼儿为本,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 办学特色:(1)注重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幼儿的自信心、独立性和合作精神。
(2)注重幼儿兴趣培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
(3)注重家园共育,加强家校沟通,共同关注幼儿成长。
5. 筹设资金:预计筹设资金为人民币XXX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举办者投资、银行贷款等。
6. 筹设进度:(1)2022年1月-2月:完成场地租赁、装修设计等前期工作。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设立,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我国对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进行了明确的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的要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审批流程1.申请阶段(1)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一般包括学校(培训机构)名称、所在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管理机构等基本信息。
(2)编写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需要包括学校(培训机构)的办学宗旨、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师资力量以及经费支持等方面的介绍。
(3)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等。
2.初审阶段(1)初审材料。
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2)现场考察。
教育主管部门会派人员到申请学校(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办学条件和设施。
3.终审阶段(1)组织专家评审。
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学校(培训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教育资源配置、师资水平、办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2)听证会。
教育主管部门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申请学校(培训机构)的相关人员参加,就申请材料进行公开询问和辩论。
(3)审批结果。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听证结果进行审批,对申请学校(培训机构)是否获得设立资格进行最终决策。
二、所需材料1.学校(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法人证书等。
2.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及条件证明文件。
包括校舍、教室、设备等可供教学使用的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材料。
3.学校(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证明文件。
包括教师的资格证书、教师队伍情况及教师聘用合同等。
4.学校(培训机构)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
5.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方案及教材。
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等。
6.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文件。
包括招生录取制度、教学管理规定等。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申办、变改、停止提交资料与办理程序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资料及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资料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主旨、培育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系、经费筹备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
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署名,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创办人自己的署名与联系方式;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早先赞同。
依据举办者自发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
举办者应将赞同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假如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创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4.递交办学资本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本数目和经费根源;启动资本和运行资本的根源、数目、使用计划;5.属捐献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献协议,载明捐献人的姓名、所捐财富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察(审察报批的各样资料及观察场所),写出观察建议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议论。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能否赞同的决定,并送到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建立学校,需提交的资料1.筹设赞同书;2.筹设状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余决议机构构成人员名单;4.学校财富的有效证明文件;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全部权人的身份证、租借协议或赞同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所小区内创办的要供给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允许建议书(存案)、消防建筑工程查收建议书(存案)、食堂卫生允许证,校舍建设完工查收合格证或房子安全判定证明。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四)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1.办理程序(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
职教科、基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教科进展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筹设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县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同意筹设的,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3.办理时限30天4.收费标准不收费(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程序1.办理程序(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筹设批准书。
②筹设情况报告。
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⑥县教育局对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民办学校的审核意见。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
中、初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社科进展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3.办理时限3个月4.收费标准不收费(三)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程序1.办理程序(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办学的报告。
幼儿园筹设申请书
尊敬的XX教育局领导:您好!我谨以此申请书,向贵局申请筹设一所幼儿园。
我深知,幼儿园是孩子们启蒙教育的重要场所,承载着培养下一代、传承文明的重要使命。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优质幼儿教育资源的需求,提升幼儿教育水平,现将有关事项汇报如下:一、幼儿园名称拟筹设的幼儿园名称为“XX幼儿园”。
二、幼儿园性质XX幼儿园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致力于为幼儿提供全面、优质的教育服务。
三、幼儿园办园宗旨以“关爱孩子,成就未来”为办园宗旨,以“让每一个孩子快乐成长,为每一个孩子奠定终身发展的基础”为目标,培养具有良好品德、身心健康、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幼儿。
四、幼儿园选址及规模拟选址于XX市XX区,占地面积约XXX平方米,建筑面积约XXX平方米。
幼儿园规划设置12个班级,容纳幼儿360名。
五、幼儿园师资队伍1. 教师配备:幼儿园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具有教师资格证的专业教师,确保师资力量雄厚。
2. 教师培训: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3. 教师待遇:为教师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保障教师权益。
六、幼儿园设施设备1. 教学设施:配备多媒体教室、舞蹈室、美术室、图书室等功能室,满足幼儿多样化学习需求。
2. 生活设施:设置独立的卫生间、洗手间、休息室等,确保幼儿生活舒适。
3. 保健设施:设立保健室,配备专业保健人员,确保幼儿健康。
七、幼儿园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幼儿园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规范有序。
2. 加强幼儿园内部监督,确保幼儿园各项工作公开、透明。
3. 积极开展幼儿园内部审计,确保幼儿园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八、幼儿园发展规划1. 在未来五年内,将XX幼儿园建设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民办幼儿园。
2. 持续优化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幼儿综合素质。
3.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幼儿创造更多发展机会。
综上所述,我们真诚地希望能够得到贵局的批准,筹设XX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申办条件?如何申办幼儿园?
民办幼⼉园申办条件?如何申办幼⼉园?随着新⽣⼉的增多,⽗母幼教意识的提⾼,当前国民对幼⼉园的需求真是越来越⼤了,幼⼉园数量供不应求。
很多投资⼈看中了幼教市场的潜⼒,选择投资开办幼⼉园。
那么幼⼉园的申办条件和申办流程是怎么样的呢?⾼端幼⼉园加盟品牌随着新⽣⼉的增多,⽗母幼教意识的提⾼,当前国民对幼⼉园的需求真是越来越⼤了,幼⼉园数量供不应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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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幼⼉园的申办条件和申办流程是怎么样的呢?⾼端幼⼉园加盟品牌——艾乐教育为⼤家介绍如何申办幼⼉园。
民办幼⼉园申办条件置民办幼⼉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1、申请举办民办幼⼉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资格。
举办民办幼⼉园的个⼈,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为能⼒。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
幼⼉园办学条件达到规定的⼆级幼⼉园标准。
3、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的资信证明。
民办幼⼉园申办程序1、申请⼈向拟建幼⼉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园(班)进⾏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2、申请⼈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渡⼝区教委.申报材料包括: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个⼈举办的提供⾝份证件、个⼈简历、资格证件;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资格的证明⽂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园法⼈代表的⾝份证复印件、个⼈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途和管理⽅法及相关有效证明⽂件;5、民办幼⼉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政负责⼈、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件;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件;7、民办幼⼉园发展规划;8、办园场地证明⽂件:包括⼟地使⽤、园舍使⽤有效证明⽂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合肥民办学校的创立要求
第一部份民办学校的设立一、民办教育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称为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
法人组织应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积累资金30 万元以上。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品格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
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者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举办者须知内容拟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和合肥市教育局颁布的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规,以及本手册的全部内容。
四、审批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普通中专、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三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审核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
市辖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本区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五、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
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及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场地、校舍、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要求与学校名称核准相同)。
3、拟投入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北京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条件流程
北京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条件流程一、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条件1、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为在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或有本市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符合北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为,中学:“北京市中学”;小学:“北京市区小学”或;中小学:“北京市学校”;(2)取名范围遵循以下原则: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公司营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150万元以上)。
5、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自有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
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6、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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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幼儿园)须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幼儿园)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一、举办者应具备的条件: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办学;2、举办民办学校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3、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国能力。
二、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办材料。
1.申办报告。
申请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申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6.办学场地产权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房屋办学的,需提供有司法公证的租赁房屋合同原件。
7.拟聘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廉江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一式叁份。
三、申办程序1.筹设学校(幼儿园)所属镇教育管理部门审核。
2.市消防、卫生部门审核。
3.市教育局受理。
根据提供的申办材料、相关部门意见及办学条件,组织人员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筹设的30天内,正式设立的90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申办的批复。
查询电话:6683301廉江市教育局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
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或登记的申请。
第十条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办学申请书;(二)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学校章程;(五)学校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六)学校招生范围;(七)学校经费概算;(八)校长、教师配备计划;(九)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十)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十一)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十二)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十三)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一条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一)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民办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由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地级以上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民办高中(含完全中学)和在全省或跨省招生的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民办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办学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发给“筹建民办学校批准书”。
筹建的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
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学登记:(一)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二)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三)有“筹建民办学校批准书”(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四)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五)有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七)有符合要求的校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八)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学标准。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
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
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
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民办学校名称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办学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学校名称;(二)学校地址;(三)学校法定代表人;(四)校长;(五)校地面积;(六)校舍面积;(七)学校注册资本;(八)学校性质;(九)办学层次;(十)招生范围;(十一)学校规模;(十二)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举办者应当足额缴纳学校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
举办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学校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产权转移。
其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评估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办学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
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准予办学登记后,其登记机关应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准予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必须经原办学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办学许可证》每年由原办学登记机关校验一次。
《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售、转让、出租、出借。
遗失《办学许可证》,应当及时登报申明,并向原办学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经办学登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项目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章程,进行自主管理。
第三章组织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可以设置董事会负责筹集办学经费、聘任校(园)长,制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
成员为3至13人,其中应有1/3以上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除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委派外,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民办学校董事。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董事会的董事长可以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不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其校(园)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董事会成员对学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
董事会成员个人不得干预校长的日常工作。
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必须进行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从学校支取薪金。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职或解聘:(一)书面辞职,经董事会会议通过的;(二)利用职务以权谋私,经有关部门查证确定,并被处理的;(三)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董事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五)董事长在1年内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的,由董事会依照章程进行补选。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的校(园)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园)长资格。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校(园)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二)执行学校董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三)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五)聘任、解聘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
董事、校(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本校(园)的总务、财会和人事职务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聘期未满,学校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和管理人员。
假期解聘教师,必须支付整个假期工资。
民办学校不得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专职教学工作。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的教师人员编制数量,由学校提出,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
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由学校按不低于公办教师待遇的规定确定。
教师的退休、抚恤、发生意外后的补助等,由学校参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制度予以解决。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认定或报审专业技术资格、调动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同级人事部门根据权限负责有关教师工作,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设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章办学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应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
第四十条民办学校应按照核准登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款凭证。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汉语言和文字作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和文字。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办学校,可同时使用本民族语言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第四十二条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使用国家和省审定的课程方案和教材进行教学,开设所有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鼓励民办学校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试验,支持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创新。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民办学校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五章管理第四十四条民办学校学生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可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文凭,其学历教育与公立学校学历教育等同。
学历文凭(小学学历文凭除外)由办学登记的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第四十五条民办小学、幼儿园的招生、招聘广告,须经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初中、高中学校的招生、招聘广告,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学校跨市招生、招聘的广告,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可接受社会捐资、赞助办学。
由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的经费开支与财务管理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与审计。
其他民办学校的经费开支财务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监督与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