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据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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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据正式版

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据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监管体制

(一)国务院

20xx年,国务院就职业病危害严重态势和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以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为目的,及时地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20xx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安监总局和卫生部通过协商就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详细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

1. 卫生部门职责

(1)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

(1)卫生部制定或发布涉及作业场所的法规应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研究、协商。

(2)两个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卫生部门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3)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就有关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监管部门如发现

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4)各地应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卫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能划转期间,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二)葫芦岛各级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卫生局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为了行之有效地开展职业卫生工作,便于有关部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精神和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对市相关

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并成立了负责此项工作的市职业卫生监督检验所。在葫芦岛市政府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后,各县(市)、区也相继完成职能划转工作,并成立了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至此,全市各级卫生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针对葫芦岛市职业卫生状况,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行政管理对策。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

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二、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一)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

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制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二)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商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

(五)海关根据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验凭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核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办理海关进出口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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