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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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

协议双方:

中工鼎原钾肥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为甲方)

[身份证号码为: ] (以下简称为乙方)

鉴于:

1.甲方是在中国内蒙古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的管理机构,其日常业务包含诸多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含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

2.乙方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在到甲方任职之前,乙方可能或者已经掌握知悉此前工作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到甲方任职之后,可能或者已经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掌握或知悉者。乙方有可能利用或者实施此前工作单位或者甲方的商业秘密,造成对甲方不利的后果。

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甲方商业秘密不被侵害,同时防止乙方在甲方履职中擅自使用他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面临侵权指控乃至遭受经济赔偿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保守权利人商业秘密义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载体。本协议所指甲方的商业秘密主要列举清单见附则。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固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对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

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2.乙方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期间,不得将具有他人商业秘密的载体携带至及留存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或乙方为甲方工作而使用的工作场所,更不得使用任何属于他人但未经权利人许可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其它任何行为。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其接触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任何形式任何介质的复制,亦不得将任何甲方商业秘密的载体携带至及留存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或乙方为甲方工作而使用的工作场所以外,更不得将其原件或复制件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赠与或者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该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4、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提前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控的涉及甲方商业秘密(指对甲方有特殊利益并不为社会所周知的全都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器具、记录、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纲要,音像制品及其它任何形式载体的原件及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

5、无论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终止或解除之后,无论是在竞业限制期间还是竞业限制期后,乙方对已经或者将可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取得或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都应当尽最大善意和努力依本协议约定及合理判断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

6、乙方应确保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或失窃。非本岗人员需要查阅、复制、摘抄、咨询其工作范围内的资料需经甲方同意。甲方印发的有关文字资料、图纸、报表、数字等等或存储的所有资料,乙方未经甲方批准均不得向他人提供、并不得擅自复制或带离工作场所。

7、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二条保密管理

(1)凡涉及公司保密内容的文件、资料、图表的拟稿、拆封、传递、复印、保存和销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拟稿。密级文件的成文底稿,同正式文件一样对待。在拟稿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草稿,要及时销毁,不得长期保存。

B.打印。密级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份数打印,工作完成后要进行清点,多余份数要及时销毁,不得留存。印废的张页,要及时销毁,防止丢失。

C.拆封。交换、投递公司的文件、信件、资料等,专人拆封、登记。

D.传递。密级公文应书面请示甲方后由专人发送。

E.复印。复印密级文件、资料,要经甲方批准。复印后不得改变其原来的密级,并视同原件正本,严格管理;严禁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复印秘密文件和资料,禁止非指定人员进行复印工作;一经发现按泄密处理。

F.保存。保密内容中的公文、资料在承办人办毕后,应及时整理送交董事会办公室采取保密措施保存,并办理退还手续。

G.销毁。凡没有保存价值的秘密文件、资料,交甲方销毁。

(2)核心级的载体,应有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复制、摘录、引用。

(3)各分支机构产生的秘密事项,在办理过程中自行保密,办理完毕及时归档保管,严禁将涉密事项随意散放。

(4)发现秘密载体失控、丢失、被窃,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挽回因失泄密而造成的损失。

(5)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守则:

A.不该说的、问的、看的保密内容绝对不说、不问、不看;

B.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保密内容;不该记录的保密内容绝对不记录;

C. 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保密内容也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保密内容;

D.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三条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是基于甲方对乙方的用工关系,乙方确立了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使得乙方在甲方履职期间,以及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后,禁止乙方到与甲方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乙方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l、本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包括甲方对乙方用工(劳动或劳资)关系存续期间,用工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的五年之内。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地域及行业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以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与甲方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以及甲方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聘用(包括兼职),更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甲方的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他方;不得作为股东或实际投资人对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行业进行投资,更不得与甲方发生竞争,将甲方业务归为个人办理,或不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竞争的业务。

3、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须提前3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乙方在从甲方离职后的五年内,不得到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4、乙方在任何时间均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5、双方确认乙方还应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离职后任何时间独立或与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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