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厂检验委托协议书通稿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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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厂检验委托协议

书通稿修改版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编号:

产品质量委托检验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广西红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西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长因甲方企业生产和发展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经双方协商,就委托检验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甲方生产(经销)的产品委托乙方开展产品质量检验,乙方负责对甲方生产(经销)的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检验标准的规定,对甲方委托的检验项目(树种识别)进行检验。

二、委托检验产品:红木家具。

三、委托检验项目:(树种识别)。

四、检验标准:依据国家、行业等有效标准开展检验。

五、服务形式/检验频次:甲方主动委托检验,每年不少于十批次/年。

六、样品的要求及处理方式:甲方委托检验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按照规范进行采样,样品一式两份,一份检验,另一份送至受委托方进行备样,并在抽样单上填写完整的相关信息。甲方在领取检验报告及鉴定证书时可一并领回样品,不按规定领取检毕样品的,样品由乙方全权处理。备样至少保存半年,检毕后甲方可领回备样,逾期由乙方全权处理。甲方提供的样品不可再复核或复检时,以初检检验报告的结论为准。

七、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负责将委托检验产品样品送达至乙方,如需乙方现场抽样,甲方应配合乙方抽送样品;并保证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承担由于样品信息错误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依法使用检验合格标识,不得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批次上使用合格标识。

3、按约定的期限(十次/年)和方式(一次性收取)交纳检验费用,逐次扣除相应费用(500元/次),直至扣完预交费用为止,则重新定立协议。

(二)乙方:

1、乙方按甲方在抽样单上约定的产品标准及要求,对甲方委托检验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收样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检验报告及鉴定

证书,并保证检验报告真实性、准确性。乙方仅对甲方提供的样品检验结果报告负责。

2、检验原始记录、检验结果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乙方至少保存2年。

3、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检验费用。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的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内容,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检验费用50%的违约金。

2、甲、乙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就本协议约定内容或履行方式等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解决。

2、甲、乙双方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十、有效期及检验费用:

本协议期限为1年即从2012年11月01日至2013年11月01日止,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年委托检验费用人民币伍仟元/年(¥)。

乙方银行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收到甲方检验费用后,乙方开具收费发票。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字公章)(签字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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