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3
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5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丕创2020年12月30日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和《钦州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案)的立项、起草、审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规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起草法规案和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适应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案或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立法工作,组织起草法规案和制定规章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法规案和制定规章工作。
市人民政府承担立法审查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承担政府立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审查法规案和规章草案;必要时,可以根据政府立法工作需要起草法规案或者制定规章草案。
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7月24日绵阳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元方2020年8月20日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组织拟定,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五条市政府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相关工作:(一)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二)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检查、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及时起草法规草案代拟稿和规章代拟稿;(三)法规草案和规章代拟稿的审查、论证、修改;(四)规章的报备、解释工作;(五)组织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六)市政府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其他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2024年)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4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中的“立法权限范围内”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
二、删去第四条。
三、第五条最后增加“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
”四、第六条修改为“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
”五、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直接”。
六、删去第十二条中的“个人”;将“可以”修改为“可以以”。
七、第十三条中的“初步论证”修改为“初步评估论证”;市人民政府部门后增加“、直属机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增加“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后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作为该条第二款。
九、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年度制定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十、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直接”。
十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第十六条”。
十二、第二十条“地方性法规”后增加“草案”。
十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或者”修改为“和”。
十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报送审查前”中的“起草”;将该条第二款中的“市场主体”修改为“经营者”、“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修改为“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已于2002年6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系统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工作,保证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系统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政府系统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及相关立法程序,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承诺的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现政府工作法制化为目标,切实解决本市建设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第四条本市行政管理中具有下列事项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只能由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规定:(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二)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的;(三)行政审批许可和登记、备案的;(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五)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以及资格、资质内容的;(六)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规则要求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容的;(七)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项民事权益的。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业经2016年11月8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裴伟东2016年11月30日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立项、调研、起草提请审议等工作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调研论证、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等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法规草案可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国家和省尚未立法,本市实际工作需要的事项。
第五条规章可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宪法以及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改革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公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便民服务的原则;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科学、合理规范社会关系。
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程序规定(2023年10月25日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以高质量立法促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易懂,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送审稿起草等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实施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审查和修改立法项目送审稿等工作。
第六条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起草单位、市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数据以及其他必要条件。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
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拟定并作为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立法原则,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体现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立法权限,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
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2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1月25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王凤朝2021年2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方式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法规草案事项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法规草案。
第五条(规章事项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第六条(党的领导)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党委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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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