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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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计算案例题

国际货代计算案例题

国际货代计算题1、某外贸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合同总金额为10000美元,加一成投保平安险、短量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8%和和0.2%,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是多少?参考答案:保险金额=CIFX(1+投保加成)=USD10000X(1+10%)=USD11000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USD11000X(0.8%+0.2%)=USD88+USD22=USD110所以保险金额为11000美元,保险费为110美元2、某进出口公司出口某种货物100件,每件重300公斤,成交价为CFR釜山,总金额50000元人民币,运价为每吨300元人民币,出口税率为10%,问该公司应该付多少运费?应付多少出口关税?(要求列明计算过程)解:(1)先计算应付运费:总运费=0.30吨X100件X300(元/吨)=9000元人民币(2)计算离岸价格离岸价=CFR-总运费=50000-9000=41000(元)(3)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41000/(1+10%)=37272.27(元)(4)出口关税=完税价格X出口税率=3727.227(元)3、出口商以CFR成交一批货物,货物成交价为USD350000。

出口商委托货运代理人查问这批货物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海运费。

货运代理人从船公司那里得知运输这批货物按从价运费的方式计收运费,并且“Ad.Val.”是0.6%。

作为货运代理人,请告诉出口商运输这批货物所需要支付的海运费是多少?(要求列明计算过程)。

解:FOB=CFR/(1+ Ad.Val.)=350000/(1+0.6%)=350000/1.006=347912.53海运运费=347912.53X0.6%=2087.47元.4、某出口公司委托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代办一小桶以海运方式出口到国外。

货物重量为0.5吨,小桶(圆的)的直径为0.7米,桶高为1米。

货代最后为货主找到一杂货班轮公司实际承运货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教学案例1、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圆。

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圆。

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

事后统计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

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损失?3、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

合同签定后,买方发来电传,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

请问我方对此应如何处理?4、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

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5、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

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

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6、有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该货在装船过程中有8件落海,其中5件因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其余3件全部灭失。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几件货物?7、我方按CIF条件出口瓷器一批,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钩而落海。

问这一损失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8、我方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附加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两伊战起轮船被扣押,尔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问结果如何?9、我方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

第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W.P.A
3、一切险(All Risks ),简称A.R
培训专用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 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 运往或远离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培训专用
在一航程中,船舶不 慎搁浅,为了船货的 共同安全,船长下令 抛货。A货主的10万 美元的钢材全部被抛 入海里,船舶便起浮 并可继续航行。
请问A货主遭受的 是全部损失还是 部分损失?
培训专用
小思考 某公司出口卡车700辆,该批货物均装于船
面(国外买方同意接受舱面提单),航行途中 遇到大风浪,有2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后该 船又触礁,严重漏水,为了挽救船和其他货物, 船长下令将余下的680辆卡车推入海中。问: 上述两种情况是否都属共同海损?
培训专用
一、海运风险
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 外来风险
特殊 外来风险
培训专用
一、海运风险
1.海上风险(海难)(perils of the sea) 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发生的风险 海上风险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同时又不局限于在
航海中发生的风险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混杂、沾污(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国际贸易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

⏹FCA案例:我某公司以FCA贸易术语向南非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由我方代为指定承运人并垫付有关运费,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

我方业务员于4月10日将货物交给我方代为指定的承运人并于当天通知买方,承运人收妥货物后存于仓库待运,4月12日,由于仓库电线短路起火,货物全部被烧毁。

当南非商人得知货物被毁后拒付货款和运费。

⏹问:南非商人的拒付是否合理?⏹CPT案例:我国内地省份A公司拟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番茄酱罐头一批,B公司提出按CFR多伦多条件成交,而我A公司则提出采用CPT多伦多成交。

⏹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CIP案例:我某进口公司以CIP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买方在货物装运完毕后,已经凭借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EXW案例:我A贸易公司与香港T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茶叶的合同,EXW交货条件,数量10公吨,总值为26400美元。

合同规定买方应于8月份提取货物。

卖方于8月1日如期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付清了货款。

但是,买方直到8月31日尚未提取货物,后将茶叶搬到另外一处。

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并放在一起,当T公司于9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20%的茶叶已经串味失去价值。

⏹问:双方各应付何种责任?⏹案例:我国A与国外B签署一笔CIF纽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2200箱罐头出口。

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

后承运船只在途中将我方货卸下换船驶抵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误,加上换得船设备陈旧,到达目的港晚了2个月,因而B公司提出索赔。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导入: 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1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行为所致, 其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且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是有 效果的。
第四,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结果, 即损失是由解除危险的措施造成的,而不是由风险本身造 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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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独海损。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P. A.)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尚未达到 全部损失程度,仅为部分损失,而这部分 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它只涉及船舶或货 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并不涉及其 他方;同时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不 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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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的具体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 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它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 提供保险保障。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 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 偿经济损失。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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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一般是指由 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货物运输中所指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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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 保险承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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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也称海难,这是保险业 的专门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围。它一方面 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指 发生在海上的一切风险;另一方面又不局限于在 海上航行中发生的风险,与海运相连的包括陆上、 内河、驳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也包含在内,如洪 水、地震、船舶与码头或驳船碰撞等。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 • • •
(二)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信守担保
• 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 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 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 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1、被保险人投保的800 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2、大部分瓷器表面图 案过多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3、该批货物是尾货, 价格低廉。 • 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 A、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 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 B、在营运成本上,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航次成本, 在定期租船中则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 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 C、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 D、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而 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 舶的占有权、使用权,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 2、可保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 案例:2005年3月,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与香港 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全棉针织男裤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条款如下:数量是80000条;金额总价为 CFR荷兰鹿特丹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广 州—香港—荷兰;交货期,2005年5月底前。 • 2005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 装上卡车运至广州装船,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 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使其中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货 损事实。2006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某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保险 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 2007年4月起,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代位追偿,但 是遭到了拒绝。 • 请问:湖南该纺织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 偿?为什么?

国际贸易案例100例

又由于C公司投保的为一切险,海潮属一切险范围内, 对尚未提取并因海潮受损的200吨货物,保险公司有责任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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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我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于2006年向日本出口30 吨草膏,合同规定,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 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 期信用证支付,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物 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 于是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于天津办事 处负责订箱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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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由于保函对收货人无效,C公司有权选择是追 究托运人还是承运人的责任。
(2)C公司选择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是合理的,也是 可行的,因为被扣的承运人的船舶可以保证判决 的执行,在海事纠纷实践中有关当事人也多是这 样做的。
(3)承运人应赔偿因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给C公司造 成的损失,之后再通过保函从A公司处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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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 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 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 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 租到,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 方不承担因自己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 任,买方也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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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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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3.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 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 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 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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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出口大米的 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 理仓,买方承担祖传订舱的义务,我方的 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仓,并无清洁船 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造成的货物 污染,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PPT(36张)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
•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P.A 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G.A 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 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的造成的一种损失。 •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P.A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G.A 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 共同分摊。
CASE STUDY
• 某货轮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蔓延至机舱,为 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往舱中灌水灭 火,火虽扑灭,但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往附近港 口修理,然后再驶往目的港,事后经调查发 现,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有:(1) 800箱货被火烧毁;(2)300箱货由于灌水 被水浸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雇佣拖船支出的费用;(5)额外增加 的燃料费及船长、船员工资、给养开支。请 问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 属于单独海损?并述理由。
• 保险标的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 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 保险标的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 的价值。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 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 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 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 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 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 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 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 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 的货物 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 的 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 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篇一: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小港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东港船长同意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试车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林宏吉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短路;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满足一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如若的损失。

①③⑤都是由于雷击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适应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互助危险,为了解除联合危险,有意特殊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祭出费用的损失。

②是为了灭火而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切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收款付款,请电复。

”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并不成立。

合同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工序:发盘和接受。

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谈及,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圣吉龙县,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并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

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

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贸易实务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成 的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而仅 指运输工具搁浅(Grounded)、触礁(Stranding)、 沉没(Sunk)、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 (Collision)以及失踪(disappearance)、失火 (Fire)、爆炸(explosion)等。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单独海损 –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共同海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单独海损 –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共同海损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 直接导致的货物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 或减轻船、货、运费三方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 的损失。
案例思考二
某货轮满载货物驶离A港口。开航后不久,由于 空气湿度很大,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起大火, 将装在货舱甲的毛毯完全烧毁。船到B港口卸货 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 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道而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串味 损失。其中烟草由于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 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 但是等级已大打折扣,售价下降三成。而茶叶则 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无论如何不能当做茶 叶了,只能按照廉价的填充物处理。(转下页)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 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并不 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而是仅指 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雷电(Thunder & lightening)、地震(Earthquake)、海啸(Tsunami) 或火山爆发(Volcano eruption)等人力不可抗拒的 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 原因是意外事故,保险人应当赔偿货主;而在第 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 属于自然灾害,故而保险人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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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2009510019 朱仙仙 09英语1班1990年3月,香港某有限公司(买方)与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对口合同,由买方提供布料6吨,金额CIF广州USD45,000;由卖方提供80,000条全棉男裤,金额CFR荷兰USD70,000。

装运口岸与目的地:(成品)广州——香港——荷兰
装运期:1990年5月31日前
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发运前45天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商将300箱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100箱,使之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明了上述货损事实。

1991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广东保险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中丰保险公司于1990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从而取得代位求偿权。

从1991年4月起,中丰保险公司数十次向纺织品公司索赔未果,于1995年6月向法院起诉。

本案货损究竟应该由谁负责?
【案例分析】
一、在CFR条件下,买卖双方签订的对口合同对货物的交货适用于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湖南作为内陆省份,若要交货必须把货物运到沿海港口装船,货物从工厂到装船前的整个期间的风险应由卖方即被告承担。

卖方原拟通过火车运送货物到广州,由于无法及时安排,买方要求卖方改用卡车直接运输到广州。

卖方认为本案价格条款为工厂交货价,因而货物在途中损失与卖方无关。

交货地点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如果双方确定采用工厂交货价,则自卖方将货交给指定的火车或卡车的承运人掌管时起,货物的风险便转归买方承担。

但在本案中约定的是CFR而非工厂交货价,事后变更火车运输为卡车运输,双方均无异议,也未就风险一事另行约定。

根据《INCOTERMS2000》规定,CFR条件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转移。

因此货物在装船前陆上运输途中的损坏或灭失由卖方(被告)负责。

由于买方向中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保险公司根据契约赔偿投保人的损失,取得代位求偿权。

本案中货损虽是由于生产厂商所致,但在卖方承担风险的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货损均应由卖方对外负责,再由卖方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因此,本案双方选用CFR贸易条件是不恰当的。

因为即使在其他河港口装船,除非是有权经营国际间运输的船舶,卖方将无法取得装船提单而只能取得适用于沿海与内河运输的运单,从法律上讲,卖方未完成交货任务。

若采用陆运至香港再转船,则卖方须负担至香港装船时为止的风险,这对卖方显然是不利的。

二、CFR术语与保险责任的范围规定分析
根据《INCOTERMS》,CFR贸易术语属于装运港交货价。

“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其风险和货物所有权(象征性)即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而买方则负责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因此按该贸易术语成交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装船通知的问题。

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装船,而保险则由买方负责,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保险,甚至可能发生漏保情况,由此卖方必须承担货
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根据以上分析,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其风险是属于卖方,不论货物是在工厂还是在装运港码头的仓库,而只要货物还没有装船,卖方还没有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则无法办理保险。

但是按“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

那么,也就是说,在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这段路程中,货物的风险和责任应该是卖方的,但是,买方一旦买了保险,只要货物损失是发生在承保范围之内的,买方就可以得到赔偿。

这就会产生这样的矛盾:第一,以 CFR贸易术语成交时,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买方在投保时所交付的保费中也应该包括风险和责任都不属于自己的这一段路程的风险,这显然对买方是不合理的,虽然事后买方有索赔权,而保险公司也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这样的规定就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既然这一段路程的风险和责任是属于卖方的,那就应该由卖方去投保,是卖方与有关责任人之间的事情,与买方无关。

这段路程的风险,除非卖方自己投保有关险别,否则卖方和买方都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二,在CFR价格条件下,买方只有在接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后,才能办理保险手续,该案中货物既然没有装船,买方就不可能投保,买方也就不能以“仓至仓”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也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因此,案例中的货损,买方无权要求损失赔偿。

中丰保险公司也不能向卖方索赔,其货损仍然是卖方与有关责任人之间的事情。

综上所述,该纠纷案容易给人产生这样的疑问:CFR贸易条件关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的规定与保险责任的规定是否相冲突?虽然本案双方对货物选用CFR贸易条件是不恰当的,但是如果对于CFR贸易条件与“仓至仓”条款关于在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储存处所至货物越过船舷之前这一段路程
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能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的话,这些纠纷就能够得到很好的处理。

自评:CFR贸易条件,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常用贸易术语。

在CFR下,装船通知很重要,买家收到卖家的装船通知后,可以立刻给货物买保险,万一海上货物遇险,保险公司也能索赔,所以及时的给买家提供装船通知,是很有必要的。

除非是有权经营国际间运输的船舶,卖方将无法取得装船提单,在本例中,卖方承担货物在香港装船前的一切风险,显然对卖方不利。

再加上如果买方投保不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路程的风险,对买方又不合理,虽然买方也有索赔权,但同样保险公司也可以代位求偿,所以该纠纷案关键还是对于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的规定和保险的规定没有清楚的界限划分,当问题出现时,就会出现难以解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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