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案例分析
货物运输案例与分析

【例 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导致船底划破海水渗入船内,造成船货部份损失。
之后,船长将船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
先后花了 10 天,共支出修理费 5000 美元,增加各项开支(包括员工工资)共 3000 美元。
次日,又遇恶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部份货物受损,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在投保了安全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就哪些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分析:1. 船底划破,导致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份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份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
2. 根据 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安全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先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赋予赔偿。
3.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例 2】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 货物被烧毁;②600 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份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分析: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份损失的问题,部份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
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有个做外贸的小李,他要把一批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从中国运往美国。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时候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货物的情况,包括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方式等。
小李心里想,要是把货物包装有点小瑕疵的情况说出来,可能保费就会高,或者保险公司干脆就不保了。
于是,他就隐瞒了这个事实,说货物包装非常完美。
2. 处理结果。
结果呢,在运输途中,由于包装的小瑕疵,货物受到了颠簸,很多电子产品都出现了损坏。
当小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了他隐瞒包装情况的事实。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小李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小李这下可傻了眼,本来想省点保费,结果却损失惨重。
二、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小王是个中间商,他从中国的供应商那里订购了一批丝绸,准备转手卖给法国的客户。
他在丝绸还在中国仓库的时候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是呢,在货物还没装船运往法国之前,小王的法国客户突然破产了,小王也就没有了这批丝绸的销售渠道。
这时候,他就想把这批丝绸转卖给另一个德国客户。
可是在转运过程中,丝绸被火灾烧毁了一部分。
2. 处理结果。
当小王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拒绝了。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在货物转运的时候,小王已经失去了对原来卖给法国客户那批丝绸的可保利益。
他改变了货物的销售对象,就相当于货物的经济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
只有在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王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了。
三、近因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老张有一批新鲜水果要从东南亚运往欧洲。
在运输途中,轮船先是遇到了一场小风暴,虽然风暴没有直接对水果造成太大破坏,但是导致轮船的制冷设备出现了故障。
由于制冷设备故障,水果在高温下开始腐烂变质。
2. 处理结果。
老张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往往面临着各种风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则成为了保障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某外贸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货物由集装箱运输。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导致部分集装箱坠入海中,货物损失惨重。
该外贸公司在货物出运前投保了一切险。
首先,我们来分析保险责任的范围。
一切险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属于自然灾害,是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其次,关于损失的认定。
坠入海中的集装箱及其中的货物属于实际全损,因为货物已经完全灭失,无法再挽回。
然后,是索赔的程序。
外贸公司应在货物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
最后,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金额通常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并扣除一定的免赔额。
如果货物在运输前进行了足额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案例二:一家进口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电子设备,货物由航空运输。
在卸货时发现部分设备有明显的碰撞痕迹,无法正常使用。
该进口公司投保了航空运输一切险。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保险责任的起讫。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开始,到卸离运输工具为止。
在卸货过程中发现的货物损失,只要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分析损失的原因。
设备的碰撞痕迹表明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意外的撞击,这属于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在索赔方面,进口公司应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同时,要保留好受损货物的原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关于赔偿金额,同样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依据,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计算。
案例三:某企业出口一批化工产品到欧洲,货物通过海运。
货运险十个案例

货运险案例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
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
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
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
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
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
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
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
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
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
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
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
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
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 案例四: •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 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 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 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 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 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 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1)从损失的性质看,上 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为什么?(2)根据CIC条款规定,在投 保何种险别时(最小险别)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上述损失?
• 案例二: • 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 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 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 组织人员抢修裂缝。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船舱 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箱货物中一 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在船抵达目的港后清点共有 以下损失:(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 外支付的人员工资;(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 分船体被火烧毁;(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试问: • (1)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说明原因。 • (2)投保什么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指CIC的最小险别)
Case Studies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pril 1st, 2012 English Department Wuhan Media and Communication College
一、责任起讫
• 案例一 • 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 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 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 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 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 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 试予以评论。 •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 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 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2000年9月27日,原告湖北省xx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公司)代理湖北省三高通信技术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高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51108美元,以FOB 加拿大Kanata离岸价为价格条件。
该价格术语FOB的解释,参照《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
合同签订后,湖北三高公司与xx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联系运输事宜。
2000年11月15日,xx公司代理原告技术进出口公司与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武汉签署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是技术进出口公司(xx公司代理保险);保险货物项目是一套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包装及数量是纸箱48件;价格条件是EX-Work;货价(原币)USD851108;运输路线自Kanata Ottawa Canada至中国湖北武汉;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USD978774.2;保险费为USD3915.09。
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9:00时即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8:00时,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2270STEVENAGE路被盗。
2000年12月7日,xx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
同年12月21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遭到拒绝。
本案一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加拿大渥太华警局出具的材料,被盗时间为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7:00时,即为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8:00时;结合《通知书》及保险条款的约定,责任起讫为“仓”至“仓”,承保为一切险,因此本案保险标的被盗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本案原告技术进出口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理由是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的费率缴纳了保险费,是适格的投保人。
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 2、第三和四货舱的货物。纺织品所遭遇的 损失,是为了方便共同海损修理而被迫卸 下时所造成的,也属于共同海损
5
▪ 案例3
▪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 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 内搁浅被迫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 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 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 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 负荷全速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 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 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 6451英镑的费用。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 议,拒绝付款。试分析本案?
8
▪ 分析: ▪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由于灌水造成损失属共同海 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 海损;(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 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9
▪ 案例5
▪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 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 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 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 结果装至次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 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 物投保了水渍险。次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 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 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延迟, 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 出售余下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 很大损失。
案例7
▪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 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 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 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 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 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分析:
第一, A公司尽管是保单的被保险人,但对涉案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首先应根据申请人(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定。A公司以CIF的 价格出售货物并将保单背书转让给买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运输途中的 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表明受让保单的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那一刻起便承 担货物的风险因而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凭正本提单提取了货物,表明买方 不仅承担货物的风险,而且还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因此买方具有保险 利益; 第三,货物从卸货港运至最后仓库途中发生事故时,涉案货物为买方所 有并由买方承担风险; 第四,保单可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A公司在保单背面背书,把保单转 让给了买方,保单不同于提单,持有保单的人并不一定对保单上的货物 具有保险利益,而必须是对保单上的货物承担风险的人才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尽管A公司持有保单,但由于具有保险利益的买方并没有把保单通 过背书的方式,再次转让给申请人,对涉案货物无保险利益的申请人即 使持有涉案货物的保单,仍然对涉案货物无保险利益。 因此,A公司无权向被申请人索赔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也无义务向其 支付该保险赔偿金。
分析:
A公司虽然出示了装柜前的图片,但是货物是由A公司 自装柜的,A公司应按运输标准做好长途运输的防护措施。 首先机器应有外包装,其次机器为中型设备,应在机器的 四角都做好固定装置,降低机器在运输途中因颠簸致损。 而A公司机器在起运前为裸装,且固定措置只做了一面, 根据PICC一切险条款保险除外责任第二条‘ 属于发货人 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做拒赔处理。
案例二
某A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B进口商出口某种货物,合同 规定采用信用证的方式支付。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 运一切险,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符合规定的货 物装船完毕然后凭提单等合格的单据向银行结算了贷款。 结款后第二天,接到B进口商来电称:因装货的海轮在海 上失火,出口货物全部烧毁。故其要求A公司向保险公司 索赔,否则要求其退还全部货款。 问题一:B进口商要求是否合理? 问题二:请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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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由于 偶然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船舶搁浅、 触礁、碰撞、爆炸等。
2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由海上风 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包 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由一般外来原因所雨 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短量、 渗漏、钩损、锈损等。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 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使用价 值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 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 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 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政治、军事、国 家法令、政策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 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特殊外来风险。例 如战争、罢工、取不到货等。
综上所述,海上运输货物风险主要是指 海上所发生的风险,但又不局限于海上 所发生的风险。
(二)损失和费用
1 海上损失和费用 海上损失和费用是指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
一、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的基本险别与条款
(一)平安险
责任范围:
1 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2 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意外事故(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 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 6 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 生的特别费用;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 分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和灭失。部分损失可以 分成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二类。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为G.A.) 指载货船只在航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发生 了威胁到船、货和其他财产等方面共同安全的 风险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 使航行得以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 所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付的额外费用。造成共 同海损最主要的原因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还有其他原因,例如船员不适于途中某地气候 而生病,使船无法继续航行。
共同海损成立的必要条件
A、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只凭主观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 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 能构成共同海损。
B、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 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到船主和货主的共 同利益。
C、 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 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 了解除危险造成的。
第一节 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一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A 风险 B 损失和费用
(一)风险
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1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Perils of the sea),是指
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 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不以人的意 志为转移的、人类不可抗拒的非一般自然力量 所造成的灾害,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洪水、等。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 的损失。
(二)水渍险 责任范围: 水渍险 = 平安险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 失
第六章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货物保险,是指投保人,或称被保 险人(Insured)就其所发运的货物按一 定金额向承保人,或称保险(Insurer), 即保险公司投保一定的险别,并缴纳保 险费,由承保人出具保险单。承保后, 若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责任 范围内的损失,承保人应按照其出具保 险单的规定给予投保人经济上的补偿。
D、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 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所谓有意识的,是指共同 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经过人的周密计划 的,不是意外的;所谓合理的,是指在采取共 同海损行为时,必须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 并能在节约的情况下能较好地解除危及船、货 双方的危险。例如,为了使搁浅船只浮起,应 该抛出较重的、价值较低的、便于抛出的货物。
失和引起的费用。海上运输货物损失可分为海 上损失(Marine losses)、营救货物所支付 的费用,还包括与海运相接的路上或内河运输 所发生的其他损失(Other losses )和费用。 海上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一般可分为全 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 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 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灭失或等价全部灭 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二 其他运输方式下货运 保险的承保范围
陆运保险限于火车和汽车 空运保险限于飞机 邮运保险限于邮包 承保范围: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外来原
因造成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和费用。
第二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 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1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 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2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独立投 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 保附加险。
E、共同海损所做的牺牲必须是有效的,即经 过抢救之后,船或货的全部或部分应该安全抵达 目的港。
共同海损分摊:
由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货免 于遭受损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应该由船 方、货方及运费方按解救共同危险最后结算的 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一般都称为共 同海损分摊(G.A. Contribution)。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国际贸易实务
第 十九 讲 主 讲 教 师: 任凤慧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简称为P·A·),
是指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仅仅涉 及到船或货单方面利益的损失。例如, 由于触礁使船体部分撞坏,但船仍可航 行。又如,由于暴风雨使海水入舱,机 器设备严重锈蚀。单独海损仅涉及某一 方面利益,因此,由损失方单独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