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免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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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与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得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与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与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与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得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得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ﻬ动物免疫制度

1、对国家规定得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得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得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得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得运输与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得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得种蛋与未达首免日龄得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得免疫情况.

安全用药用料制度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把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关,对所使用得兽药饲料产品要从正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进货时严格审查产品相关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签等内容,确保产品质量。

三、建立健全兽药饲料产品进货、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兽药饲料得购进、使用与出现不良反应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为溯源制度得实施打好基础。

四、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物、违禁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与其她违禁物质。不使用假劣饲料与“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发现有使用、经销“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与假劣饲料得行为,及时向兽药饲料主管部门举报.

五、严格执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得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得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与部分品种得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560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658号公告)与《江苏省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得决定》等兽药饲料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用药用料。

六、严格依法使用兽药饲料产品,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得监督检查与质量抽检.

ﻬ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与《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简称《条例》)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受理。饲养、经营动物与生产、经营动物产品得单位与个人,在动物与动物产品出售或调离产地前,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需提前进行检疫申报得,应依以下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得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与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得,随报随检。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做好检疫申报登记并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员,下同)到场(户)或到指定得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四、官方兽医应当依照相关最新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得检疫规程,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得,依法进行相应得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五、官方兽医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吃、拿、卡、要,不得刁难报检单位与个人。若有上述情况,货主可以随时向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8622329885752208。

六、检疫申报人故意制造障碍或阻碍检疫人员实施动物检疫得(如已将数量较大得动物先装满车后才申报等),检疫人员有权责令消除障碍或给予配合,否则不予受理.

七、严禁转让、卖买检疫证明,严禁检疫不出证或不见畜禽开证。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畜禽标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就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得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她承载畜禽信息得标识物.

二、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得,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得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得,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得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得,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六、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七、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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