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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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2010〕64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该《技术规定》是指导我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规范,是城市项目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该《技术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掌握精神实质,

特别是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本《技术规定》的能力,确保各项技术规定落实到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中。

二、要切实做好该《技术规定》宣传推广工作。要通过广播、报纸、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该《技术规定》的内容、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规划意识和依法监督实施规划的意识。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谯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本《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查处违反规划案件工作协调机制和规划执法动态巡查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在该《技术规定》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反馈,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技术规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亳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划的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第三条城市用地分类

(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

殊用地(D)9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相关规定。

(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报批后执行。

(四)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1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

第三章居住用地

第六条布局准则

(一)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2

注:每户按照3.5人计算。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因素,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九章的规定。

第七条规划标准

(一)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二)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第八条零星建设开发控制

(一)零星建设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且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二)零星建设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三)零星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并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 教育设施;2.

医疗卫生设施;3. 文化娱乐设施;4. 体育设施;5.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 商业服务设施。

第十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按照千人指标设置。

(一)中小学的配套应根据教育设施规划统一选址,配套建设。

(二)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1000户的居住小区,按30平方米/百户,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机构用房(不足1000户的小区,其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置在内)。

(三)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3000人-5000人的小区应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其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5000人以上的居住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四)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66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不低于28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置幼儿园(托儿所),按千人指标核算规模小于3个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置,宜结合周边小区统一考虑。

(五)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千人以上的居住组团,按20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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