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属性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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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文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文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文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管理工作,确保录音录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讲座、培训、司法审理等。

二、定义和术语解释1. 同步录音录像:指在特定场景中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的行为。

2. 录音设备:指用于录音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机、麦克风等。

3. 录像设备:指用于录像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摄像手机等。

4. 录音录像设备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录音录像设备的人员。

三、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与要求1. 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前,应确保设备正常工作,电量充足。

2. 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应放置在角度合适、位置稳定的位置,以确保录音录像的完整和清晰。

3. 同步录音录像开始前,应清晰地说明录音录像的目的和内容,并获得相关参与人员的同意。

4. 录音录像开始后,录音录像设备管理人应全程监控设备的录音录像情况,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5. 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不得私自停止录音录像,除非出现了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

6. 在录音录像结束后,应关闭设备,保存录音录像文件,并进行备份,确保文件的安全性。

四、录音录像文件的管理与保存1. 录音录像文件应分类保存,包括按时间、场景、内容等进行分类。

2. 录音录像文件的命名应规范,包括标明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信息,以便后续检索和使用。

3. 录音录像文件的存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4. 录音录像文件的保存期限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安全备份的文件可长期保存。

5. 对于不再需要的录音录像文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或删除,以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

五、违纪和处罚规定1. 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如发现录音录像设备管理人擅自停止录音录像、篡改录音录像文件等违规行为,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0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银燕 河北省汤阴县检察院检察机关明确对讯问过程实行录音录像始于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随着该项工作的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检察机关执法观念、办案方式得到明显转变,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录音或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增加了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的规定,虽然检察机关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已多年,但开展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

一、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侦查人员的认识存在误区第一种误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是为了完成高检院的要求,只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

第二种误区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而且过于频繁地录音录像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累赘,存在同步录音录像无用论的思想误区。

第三种误区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要做下来了,案件就基本能成了,从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采集。

第四种误区是对适用对象不明确,无论是找证人谈话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录制人员配备难,制约工作开展当前,基层检察编制少、人员配备不足已是个不争的事实。

高检院规定实行审录分离,录制工作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同步录音录像不是检察机关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难的问题更加突出,逢到案件全面铺开,录制人员人手少严重影响了讯问的顺利进行。

这是个现实的问题,基层院根本无法调配出满足工作需要的录制人员。

即使解决了人员数量问题,又会面临另一个问题,就是在案件办理密集期外,又会造成录制人员的闲置。

3、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如何保密的问题由于录音录像材料需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犯罪嫌疑人担心交代犯罪事实涉及到他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泄密而受到打击报复。

浅析视听资料的证据属性

浅析视听资料的证据属性

讯 问 录音 录 像 制 度 于 1 9 8 4 年 由英 国所 创 立 ,随后 被 法 国 、 美 国 、俄 罗 斯 等许 多 国家 所 效仿 。随 着 司法 改 革 的深 入 ,我 国 于2 0 0 5 年通过 了 《 人民检察院讯 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 步 录音 录像 的规 定 ( 试 行 )》 ,对 自侦案 件 的 同 步 录音 录 像作 出 了规 定 。2 0 0 6 年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对 检 察机 关 讯 问 职务 犯 罪 嫌 疑 人 实行 全 程 同 步 录音 录 像 工作 提 出了 “ 三 步 走 ” 的 目标 。 2 0 1 0 年 ,两高三部联合制定的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 据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和 《 关 于 办理 刑 事 案件 排 除 非法 证 据 若 干 问题 的 规定 》都 涉及 了讯 问录 音 录像 制 度 。2 0 1 2 年的 《 新 刑 诉 法 》第 1 2 1 条 规定 :对 于犯 罪嫌 疑人 可 能被 判 处无 期 徒刑 、死 刑 的案件 ,侦查人员讯 问时应当予以录音录像 ,对于其他案件 , 侦 查 人 员 可 以 录音 录 像 。 录音 和 录像 ,应 当全程 进 行 ,保 持 完 整 性 。新 刑诉 法 的这 条规 定 ,首 次 明确 了讯 问 同步 录 音 录像 制 度 的法 律 地位 ,对 保 障侦 查 讯 问 行 为 的合 法性 、 以及讯 问 同步 录音 录 像 制度 的实 施 与完 善 起 到 了重 大 的 推 动作 用 。然 而 《 新 刑诉 法 》却 没有 明确 规 定 同步 录音 录像 等 资 料 的证 据 属 性 ,正 如 有 的学 者 指 出 的那 样 : “ 新 刑 诉 法对 于 讯 问 同步 录音 录像 资 料 的证 据 属 性并 未 作 出明确 规 定 ,有必 要 对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 那么 ,同步录音 录像资料是否是证据呢?如果在刑事诉讼 中作 为 证据 ,那 么 它 属于 哪 一 种证 据 类 型 呢 ? 目前 学术 界 和 司法 界 对同步 录音 录像资料 的属性 也产生 了争论 ,主要集 中于言 词 证 据 、视 听 资料 证 据 、补 证类 证 据 资 料 、 以及 双重 证 据 属性 说 ( 既 是 固定 证 据 的手 段 ,又 是 一种 视 听 资料 证 据 )等 ,也 有 的 学 者 反对 将 之 作 为证 据 资 料 ,视 之 为 保 全 资料 的一 种方 式 。 笔 者 认 为 ,如 果 想 为 同步 录 音 录像 资 料 定性 ,首 先 必须 判 定 它 是 否 是证 据 ,然后 再来 确 定属 于哪一 种证 据类 型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规定 了物 证 、书证 ;证 人 证 言 ;被 害人 陈 述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供述 与 辩 解 ;鉴 定 结 论 ;勘 验 、检 查 笔 录 ;视 听资料 共 7 种类 型的证 据 。证 据 具有 关 联 性 、合 法性 和 客 观 性 三个 特 征 。关 联 性 指证 据 与 案 件 的待 证 事 实 之 间存 在 客 观 联 系 ,合 法 性 指证 据 必 须符 合 法 定形 式 ,客 观性 指 证据 为客 观 存 在 的事 实 ,而不 是 凭 借 主观 猜 测 和 虚假 的 东 西 。如果 某 一 资 料 不符 合 证 据 的三 性 ,那 么必 然 不 能被 确 定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特点系统设计功能、设备选型和设备分布完全融合了检察院业务、检察院办案过程的需求,针对检察院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提出以卷宗管理为基础的系统解决方案方案主要包括:讯(询)问系统设计、指挥中心布置、控制系统设计、供电系统设计和室内装修设计等。

系统同步录音录像主要特点:1.用高清晰视频压缩技术,图像分辨率最高可以达到704×576,相当于DVD的画质,图像十分清晰。

系统对声音的处理也尽可能做到清晰、保真,并且音视频完全同步。

2.统以卷宗管理为基础,自动归档每次讯问的案卷信息、录影文件以及审讯重点记录,并且自动建立相应的台帐,以便日后的查询和统计。

3.系统控制主机采用双机热备份,双机同步工作可以有效防止硬件失效时丢失录影数据,确保了系统稳定可靠的工作,大大增强了系统的可靠性。

4.系统具有强大的网络功能,能够满足局域网、专线网的数据传输要求,具有网络远程访问功能。

系统还集成了通讯指挥功能,允许领导与审讯人员之间通过网络进行语音或文字的双向交流。

语音指挥时的声音具有非常高的流畅性和实时性。

5.系统具有强大的权限管理功能,系统采用分组管理的方式管理用户的权限以及案卷资料。

用户只有对相关案卷拥有权限时,才能查看该案卷的录影文件,具有很高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系统除了具有很高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和保密性外,并且用户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的配置,以达到最佳的适用性和经济性。

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功能基本功能:卷宗管理功能;用户权限管理;双机热备份功能;同步录音录像功能;语音文字即时指挥功能;视频重点段落标识打点及管理功能;首次讯问12小时提醒功能;动态文字叠加功能;卷宗信息动态叠加功能;万年历时钟同步功能;讯问室时间、日期、温度、湿度视频叠加功能;犯罪嫌疑人视频真迹签名确认功能;云台控制功能;实时白板交流;台账管理功能;电子地图功能;水印加密功能;电子笔录功能;同步录像登记制度管理功能;多媒体示证。

工作心得:完善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X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4条第3款规定:“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由此,确立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了驻所检察人员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职能。

而该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有待深入探讨解决。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遇到的问题重大案件信息来源窄,无法及时依职权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未明确侦查机关以何种方式、何种渠道、何时通知驻所检察人员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目前,此类案件信息来源基本依靠驻所检察人员主动到侦查监督部门了解批捕的重大案件信息或是在看守所日常巡查中发现,而驻所检察人员对案件是否重大,案件是否将要侦查终结等情况也无从知晓,依职权启动核查程序较为困难。

核查监督方法单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规定》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方法没有具体规定,从字面上理解,核查方法相对单一,只是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来确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进行是否合法的核查,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对侦查讯问合法性监督缺乏刚性,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规定》要求驻所检察人员对侦查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将有关证据予以排除,但未规定侦查机关是否要对检察机关发出的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的检察建议及时回复处理意见,以及侦查机关拒绝纠正或排除的法律后果,导致核查难以形成有效威慑,起不到对非法证据早发现、早排除的作用。

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亟待明确。

(1)“重大案件”判定难:对重大案件的把握是由侦查机关判定还是由检察机关来判定,双方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重大案件中如有共同犯罪嫌疑人,其犯罪情节若较轻,是否需要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由于案件侦破需要,侦查机关认为不适宜在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开展核查;等等。

自侦案件使用同步录音录像的几点看法

自侦案件使用同步录音录像的几点看法

自侦案件使用同步录音录像的几点看法作者:丁银坤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摘要】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已经好几年,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以及使用范围依然无法明确,而且在录制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阻碍了其预期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目前,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使用同步录音录像已经成为常态,然而,在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审讯人员与录像中人员对不上,笔录时间与讯问时间不一致等;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也一直存在疑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主体是否可以请求法庭出示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可以出示,又应在多大的范围内在法庭上出示,等等。

有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也较大,笔者拟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目前,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之争,主要在于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证据之一,如果是,则属于那一类?本人以为,同步录音录像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证据,只是一种辅助侦查手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视听资料做证据使用。

(一)从现有规定来看,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属于一种辅助侦查手段其一,从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目的来看,其主要是用来规范侦查部门的侦查讯问行为。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可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主要目的,首先是规范侦查部门依法讯问的侦查行为,做到依法取证,规范执法;其次是固定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防止其翻供,以达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

①但实际上,从来没有直接将同步录音录像做为证据使用的,一般都是通过笔录形式体现出来。

其二,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条件与证据不一致。

2010年6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相关问题初探[权威资料]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相关问题初探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摘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而是一种证据固定方式;应赋予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享有查阅、复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权利;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判断在审讯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的标准应以是否严重危害社会公德与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自由。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非法证据排除律师权利作者简介:李学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一科。

D925A1009-0592(2012)10-025-02侦查讯问程序是长期被人垢病的“法律的顽疾”,我国古代的刑讯多是公开运作的,并通过让当事人签署相关文书来遏制,但是,在今天,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完全是一种“暗箱操作”、“秘密讯问”的行政化处理方式,侦查讯问程序是一个大“黑箱”,侦查人员“闭门”讯问,以致产生了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方面,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以后,往往推翻其在侦查讯问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据统计,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率达60%以上;另一方面,提出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都把翻供原因归咎于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他们的违法讯问上,称他们的认罪是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的直接后果。

“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

”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打破了这一僵局,其将侦查讯问这一过程情景以现代的科学技术加以保存,通过重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还原讯问当时的具体情形,既可以检视侦查讯问活动的合法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保护侦查人员免受被讯问人员的无故攻诘。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虽然在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与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存在不少争议。

例如,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是否有权复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判断在审讯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的标准是什么?本文就这些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刑事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和规范

刑事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和规范刑事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它不仅可以提供更准确的证据支持,同时也可以防范警察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因此,确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和规范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依法执法的目标和守护司法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同步录音录像的主要目的是记录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流,以提供司法证据。

在现实中,很多案件的刑事侦查过程中,很多证据依赖于警察的口供,当然监管权试图避免警察就制造谎言作证。

同步录音录像则可以提供真实的证据,避免不必要的证据争执和误判情况的发生。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是相对稳定的。

在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进行调查活动和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及时记录,并制作笔录,由参与笔录制作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依法提供证据。

”其中,“及时记录”的含义应当是包括了录制信息的语言、声音、画面等存在。

除了《刑事诉讼法》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规章、制度涉及到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用。

例如,在2016年发布的《公安机关警务工作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对抓捕人员和抓捕对象、搜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识别人员和被识别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和其他必要的场景和环节,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其中,记录的形式可以是视频、音频、图片等。

总之,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侦查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可以提供真实证据的重要方法。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虽然同步录音录像已经得到了法定保护和规范,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以确保其合法、公正、有效。

1.装备规范同步录音录像装备的规范化,是保证同步录音录像法律地位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使用高质量、高保密性的同步录音录像装备,便于在任何环境下都能够清晰、可靠地记录现场的声音及画面,在保证质量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信号干扰,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

2.操作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规范也是关键。

同步录音履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录音技术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同步录音作为一种记录和保存声音的技术手段,在司法、行政、商业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录音的使用和证据效力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同步录音在履行法律规定中的重要作用,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二、同步录音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同步录音是指通过录音设备将声音、图像等实时记录下来,并保存在电子设备或介质上的技术手段。

在履行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同步录音主要用于记录会议、谈话、调查、审讯等场景。

2. 特点(1)实时性:同步录音可以实时记录声音和图像,确保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准确性:录音设备具有高保真度,能够准确还原声音和图像。

(3)可复制性:录音内容可以复制、传输,便于保存和查阅。

(4)客观性:录音设备本身不具备主观判断能力,记录内容客观真实。

三、同步录音在履行法律规定中的重要作用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步录音在履行法律规定中,可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例如,在行政调查、司法审判等环节,同步录音可以记录相关人员的言行,为案件审理提供有力证据。

2. 提高工作效率同步录音可以记录会议、谈话等场景,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在行政调查中,同步录音可以帮助调查人员快速了解情况,提高调查效率。

3. 规范执法行为同步录音可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执法人员的违规操作。

例如,在执法过程中,同步录音可以记录执法人员的言行,为后续的监督和审查提供依据。

4. 防范腐败现象同步录音可以防范腐败现象,提高行政、司法等领域的透明度。

例如,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环节,同步录音可以记录相关人员的行为,为查处腐败提供线索。

5. 保障证据效力同步录音作为证据,在法律规定中具有很高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同步录音作为一种视听资料,在诉讼中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四、同步录音在履行法律规定中的实践探讨1. 同步录音的使用范围同步录音在履行法律规定中的使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景:(1)行政调查:记录行政人员执法、调查等行为。

谈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作用

谈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作用随着全国各级监察委纷纷挂牌,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已经转隶变为监察委的职务犯罪调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但同步录音录像到底有何作用呢?如果这个问题不搞清楚,不弄明白的话,就有可能出现部分监委工作人员对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落实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况。

所以搞清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一、有利于办案人员转变观念,提高依法办案的调查水平。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办案人员的讯问能力、调查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我们办案人员在讯问中或多或少存在的用语不规范、过程不紧凑、讯问思路不清晰、缺乏条理性等问题,现在都将被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完整地记录下来,甚至有可能被作为证据在庭审中播放。

办案人员首先要在思想上对此重视起来,要全面理解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同时,从前期加强初核,加强案件信息的收集入手,全面掌握案件材料,讯问前制定详尽的讯问提纲,积极做好讯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讯问,提高讯问效率。

讯问结束后通过对每一次讯问案例的回顾,及时总结,也可以不断提高办案人员讯问和调查水平。

二、有利于有效收集并固定言词证据,提高诉讼效率。

同步录音录像可真实完整地记录讯问过程,有效防止被调查人翻供现象的发生。

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后,被调查人就会对此有所考虑,因此所作的供述更加客观真实,且顾及到翻供带来的不利后果,轻易不敢翻供。

即使被调查人翻供,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也能够充分并客观地再现调查人员讯问的原貌,在庭审的时候,也有利于法官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弥补了书面记录无法反映讯问过程的不足。

同步录音录像可保证重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对于重要证人的询问或者谈话也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这可以很好地固定证人证言,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尤其是一些对案件重要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以及在案发地无固定住所的证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很好地弥补因其可能无法当庭作证产生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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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属性定性
检察机关自201X年10月1日起全面开展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来,在规范执法行为、保障人权、固定证据、提高侦查水平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属性定位却含含糊糊,没有一个权威的定性,直接影响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开展、保管和利用。

总的来说,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属性定位,在司法实务领域和理论界存在着比较典型的主张有视听资料说、证据补强说、混合证据说、程序性证据说。

一、视听资料说
该主张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视听资料具有相同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视听资料证据一种特殊存在。

该主张混淆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和视听资料的本质属性。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虽然具备以一定的音、视频形式反映客观情况的资料性质,从其外在表现即形式上来看,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第八种证据视听资料有极为相似之处,但二者在证明对象、形成时间、制作对象、制作场所、制作主体、制作载体等方面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证明对象不同。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中反映音像的资料还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比较直观地再现了案件当时发生的过程。

显然,视听资料主要被用来证明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作为直接反映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据材料,具有
相对不变性。

例如安放在超市的监控摄像头记录下的犯罪嫌疑人盗窃过程。

而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是讯(询)问整个过程,其证明的对象不是案件的实体性事实,而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过程记录,是讯问过程的程序性事实,记录和反映的内容具有可变性。

形成时间不同。

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与犯罪事实的产生时间具有同步性。

而同步录音录像是在犯罪事实发生以后,在案件侦查、起诉等诉讼环节中形成的。

制作对象不同。

视听资料相对来说录制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针对不特定人而录制,而同步录音录像录制的对象是确定的,即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或证人。

制作场所不同。

视听资料制作场所可以是超市、家庭、公园、十字路中等任何场所,而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在办案工作区或看守所的讯问室。

录制主体不同。

一般视听资料的制作主体是不确定的,可以是任何人,而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主体只能是侦查机关。

制作载体不同。

视听资料是以案件相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为载体,而后者记载手段单一明确,即以音像为载体。

二、补强证据说
该主张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附属资料,其本质是固定言词证据的一种辅助手段,目的是对讯问笔录进行补强,属于言词证据的补强形式,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言词证据,相对于传统的纸质载体,其载体为电子媒介。

鉴于同步录音录像能反映讯问时真实场景,比传统的笔录更加生动、直观,甚至有人就此认为其可以取代讯(询)问笔录。

该主张曲解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目的,弱化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特有的诉讼价值,取代讯问笔录在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首先,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目的来看,检察院机关《讯问录音录像规定》目的表述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作为固定言词证据的辅助手段,可以补强证据,只是同步录音录像附带功能之一,但不是同步录音录像的唯一目的。

《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等明确要求同步录音录像的对象是讯(询)问的“全程”,对于“全程”的要求表明同步录音录像不单需要证明讯问的内容,更要证明整个讯问过程,尤其是讯问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仅仅用作固定言词证据,就失去了“全程”录制的意义,完全可以按需选择录制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有关的内容。

其次,从诉讼价值看,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只要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制作的讯问笔录,就具有证明力。

而与其属性相同起着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作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明的又是同一事实,起不到证据补强的作用。

同步录音录像仅作为言词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弱化了同步录音录像特有的诉讼价值。

再次,从实践的可操作性来看,只有经过法庭质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

而一件普通的职务犯罪案件,讯(询)问时间累计起来有数小时甚至数百小时,仅浏览这些同步录音录像就要耗费很长时间,因此无论是从诉讼效率还是从现实可操作性角度看,庭审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取代纸质的讯(询)问笔录进行质证无可操作性可言。

因此又有人提出可以播放经剪辑技术处理的录音录像,但是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讯问过程中都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供述和辩解,剪辑后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能并不是其最终意思表示的反映。

三、混合证据说
该主张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能简单看作法定证据中任何一种证据,而要
根据其反映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有关职务犯罪嫌疑人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内容,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关犯罪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则属于证人证言;有关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方法取证的,则成为侦查人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非法取证的视听资料。

不否认混合证据说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但混合证据说实际上是一种权宜之计,没有在根本上解决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属性定位问题,而每一类法定证据特殊情况下都有可能具有另外种类法定证据的属性。

若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根据不同情况拆分到其他证据种类中去,实际上是否定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自身的
证明力,造成现有证据种类互相交叉渗透,使得已有的刑事证据体系更加混乱不堪。

该主张不可避免地忽视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有别于传统证据的本质属性,未能够
认识到同步录音录像特有的属性、价值与功能。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制作、审查、利用等方面都与其他证据形式不同,需要特殊的制度去规范,以保障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目的实现和功能发挥。

四、程序性证据说
该主张认为,之所以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属性定位产生争论,且至今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定义是站在狭
义的角度,即只规定了证明案件事实的实体证据,从列举的我国八种法定证据类型看,无不是从实体上为证明犯罪而设立的。

从表现形式来看,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与视
听资料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从内容来看,其承载的内容与讯问笔录有一定的重叠之处,但是这些都不能就此认定其为视听资料或讯问笔录的表现形式。

究其实质,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是一种程序性证据,其作用是证明讯问行为的合法性。

在当前环境下,基本赞同该主张,或者说程序性证据占绝对地位。

目前我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总的来说还是基于程序性的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即使有具体要求也是为了保障程序到位。

可以说,设立程序性证据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的证据法价值。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一种程序性证据,其价值在于证明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作为证据的证据,其不必随案移送。

仅当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对讯问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时,侦查机关为排除这种质疑,证明自身侦查行为合法时而举示使用。

当举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目的是用于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这一程序性事实时,真实、全面记载讯问全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程序性证据功能就体现出来了。

此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具有独立的证据资格,且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

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虽然进行了列举式表述,但还是其它类型的证据有一定的包容性。

同步录音录像是使用电子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客观记载,其客观性是不以讯问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对“侦查讯问过程”这一程序性事实的记载,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而只要录制主体、录制过程、录制内容的完整性符合规定,即符合合法性要求。

当前可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定位为程序性证据,是证据的证据,是辅助性的,以证明讯问活动的合法性,但不能否认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特有的属性与价值功能。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与规范执法的深入,我国的侦查模式将逐渐淡化口供的证据价值,同步录音录像必定得到更加丰富与发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将会作为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并列的一类单独证据,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作为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讯(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相辅相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为主证据,具有直接证明力,讯(询)问笔录为辅助性证据,具有间接证明力,各有各有的优点,同步录音录像真实、逼真,声情并茂,反映全程,而讯(询)问笔录便于阅读快速了解讯(询)问内容。

讯(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并随案移送,相互结合使用,同等重要,审前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讯(询)问合法性和讯(询)问笔录内容一致性进行全程审阅,在庭审过程中,在对侦查讯(询)问合法性没有异议情况下,可直接出示笔录内容质证,以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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