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 第三单元 定分止争 依法有据 3.1 民法保障民事权利 第1框 民法及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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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kètáng)检测 一、单项选择
(xuǎnzé)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zhǔtǐ)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些平等主体(zhǔtǐ) 包括( )
C
①公民之间 ②个人和国家之间 ③法人之间 ④公民和法人之间
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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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kǎo diǎn)
7、依法行使(xíngshǐ)民事权利。
民事(mínshì)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mínshì)权利,不受干涉;行使 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得滥用民事(mínshì)权利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考点(kǎo diǎn)
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名誉权和隐私权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
(yībìng)保护的。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1)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
(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的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侵害隐私表现为 公开散布;
字或图形标记。如果经营者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获得注册,该标记就成为注册商标。
(2)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xiǎngyǒu)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
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的有
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可申请续展注册,次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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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A、消费者购物后与商家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做出明确规定,对保障人权,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作为在调整权利或利益被侵害后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哪些权利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该条关于“民事权益”的规定有多层含义,以下对其中的重点部分予以详解:一、民事权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下称“权利”、“利益”)。
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利益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权利的具体内容,其次是指独立于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利益的第一层含义与权利无明显区别,本文不分别讨论,本文中利益指第二层含义)。
二者的联系在于权利是利益的基础和前提,利益是权利行使的结果。
区别在于权利由法律明确承认,利益未必有法律的明文承认,对于利益的保护通常需要根据不同的案情予以分别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了其保护的是“民事权益”,则表明《侵权责任法》突破了权利的界限,将利益也纳入了保护范围,有利于在当今纷繁复杂的社会发展中,为民事主体提供全面的法律适用依据,将“有法可依”方针落到实处。
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列明了十八项民事权利,基本囊括了民事部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正式承认并具有对世性特点的绝对权。
试析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保障与完善

3试析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保障与完善尹维柏(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3)摘 要:本文从当事人的涵义出发,首先阐述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义,进而从完善诉讼权利体系、提高诉讼权利规范的完整性、清晰性、更新审判理念等方面论述了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保障与完善的途径,并提出了展望。
关键词: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保障;途径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1-0034-02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尹维柏(65),男,广西全州人,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方向的研究。
一、对当事人涵义的界定关于当事人,我国传统当事人诉讼理论和现行民事诉讼立法采取的是“实体当事人”,即利害关系当事人或者权利保护当事人的概念和标准,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或相对方。
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随着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分离,民事诉讼当事人也从实体当事人概念的桎梏下解脱出来,作为一个纯粹诉讼法上的概念,即形式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形式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仅凭起诉状上列明的原告和被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实体当事人是把当事人当作正当当事人或当事人适格来定义的。
而形式上的当事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门槛,但它不一定是正当当事人,他可能会因诉讼的深入调查而被认定为不适格,进而被更换。
由于本文旨在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程序救济机制进行研究,而当事人适格是民事诉讼权利得以存在的重要前提。
因此,本文所指的当事人仅为实体当事人或正当当事人。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的第一句话,并且是试行民事诉讼法中所没有的。
但是,且不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很不充分,就是现有的这些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得十分虚弱,时常受到侵害。
司法实践表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的危险主要来自于享有审判权的法院。
_民事权利

(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 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
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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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 a. 行为 行为事实是指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 法律所称人的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依 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将行为分为表示行为与 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是指行 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 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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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 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 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为从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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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 具备为标准)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全部已经齐备,从而由权利 人实际享有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 实现的权利。如附条件的权利、附期限的权利、 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清偿 CL91 A
抵消
提存
免除
混同
撤 消 权的行使 CL5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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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 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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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2.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 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 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 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 表示
什么是民事权利

什么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指的是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拥有的权益和权力。
它是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对于个人的一种保护和赋予,可以理解为个人的自由和利益受到法律的保障和尊重。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法律规定和制约,民事权利是个体在法律保护下行使的自由和权益。
民事权利的特点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私人性:民事权利是个别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具备的权益和权力。
每个人的民事权利都是独立且不可侵犯的。
2.法定性:民事权利是由法律予以保护的。
个人的权利只有在法律的规定和制度下才能得到保障,法律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
3.平等性:民事权利是平等的,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等都不应该影响个人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种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拥有多种不同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个人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权益。
它保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形象的完整,禁止他人侵犯个人的尊严和名誉权。
2.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拥有、使用、处置财产的权利。
包括个人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个人享有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支配和处置。
3.合同权利:合同权利是指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拥有的权益和权力。
它保护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合同内容的约束力和合同违约的权益。
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中的创造性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个人拥有了这些知识产权后可以享有对其创造物的独占权和经济利益。
民事权利的保护为了保护个人的民事权利,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保护民事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各国制定和修订法律,明确个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将其纳入法律框架中。
通过法律来保护和维护个人的民事权益,为个人提供法律保障。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三单元定分止争依法有据3.1民法保障民事权利第23框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民法的作用

知识梳理
(2)民法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 一般规则和行为规范 ____________________,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 维护公共利益 (3)民法____________,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民法体 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调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保 护人们在合法的范围内谋求自身的利益。 (4)民法促进民主政治。民法有利于树立社会成员的权 利意识,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不受公权法力治的观非念法侵犯和 干涉。民民法主有政利治于树立人人平等的____________,从客 观上推动____________的发展。
产,对爱护环境的守法企业不公平,违反了公平的基本
规定
A. ①②③④ B. ①③④ C. ①②④ D. ②③④
随堂检测
5. 法院的这起民事纠纷案以汤姆的工厂被关闭收尾,
附近的居民又可以安安稳稳地睡觉,再次感受蓝天
白云,鸟语花香。这体现了
(B )
A. 民法促进民主政治,推动民主政治发展
B. 民法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C. 民法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规则和行为规范
D. 民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强化训练
1. 以下说法符合民事活动平等原则的有 ①法人与自然人都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B)
②销售者和消费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③生产者在民事活动中享受的权利比消费者要多
④顾客就是上帝,消费时想怎样就怎样
A. ①②③④B. ①②C. ③④D. ①③④
随堂检测
在A市有和一、聚力两所比较出名的广告公司,两公
司竞争激烈,经常无中生有,互相诋毁。某天,外市的
“大众传媒”准备到A市收购其中一家广告公司,和一提
前贿赂“大众传媒”的收购人员,并做好假资料瞒骗
法律维权
考点名称:用法律维护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是最强有力的救助手段。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可以通过调解、和解、诉讼及仲裁等多种方式实现对受害方的救助。
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非诉讼途径和诉讼途径。
非诉讼途径主要指:投诉、调解、裁决、仲裁、申诉等。
诉讼分为:①刑事诉讼。
②民事诉讼。
③行政诉讼。
诉讼是我们最权威、最有效、最正规和最终的维权途径。
刑事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
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几种误区:1、维护合法权益可以采用任何方式。
点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维护合法权利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方法。
正确做法应该是,面对突发事件和侵害,我们应该尽自己所能,积极争取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的保护。
如果这些保护不能到位或未能生效,我们要用智慧和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只要自己不违法,就不涉及打官司,诉讼就与自己无关。
点拨:这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这种观点错误的认为自己遵纪守法就会万事大吉,没有诉讼等烦扰。
这种人把自己孤立起来,脱离社会思考和认识问题。
社会是复杂的,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生存和发展,在人们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你的权力可能随时受到侵犯,这种情况并不因人们是守法的公民而消失。
当我们的权力受到侵害,又不能得到合理解决时,就必须依靠法律,通过诉讼来解决。
3、面对不法侵害哪两种极端行为是不可取:忍让与报复违法犯罪分子往往是凶恶、狡猾的。
我们在与其斗争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
特别是在双方力量对比的悬殊的情况下,不要与其硬拼,而要讲究智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力求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巧妙的将不法分子抓获。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本条至第111条规定的都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
由于民法典第990条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这里只对一般人格权作概括性解释。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抽象人格权。
其与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自我决定权和第993条规定的公开权一道,构成抽象人格权的体系。
一般人格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不同于各项具体人格权,而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属于抽象人格权,不是一种主观权利,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地位,主要是一种权能性的权利,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在内容上不可能列举穷尽,因而需要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阐释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的这三项基本内容,是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三大法益,可以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所有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所发挥的基本作用,包括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
这些功能分为两种,一种是抽象功能,包括解释功能和创造功能,发挥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利和渊源权的作用;另一种是具体功能即补充功能,为对具体人格权无法提供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人身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其客体人身自由,是自由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指人的身体和思维的不受约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限制的状态,包括身体自由和思维自由。
人格权法研究的自由,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一般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思维自由权。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的是身体自由权。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学论述题及答案
民法学论述题及答案1、论民法的性质2、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3、论民法的自愿原则。
4、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5、论民法的公平原则6、论述如何用民事方法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7、论宣告失踪的效力8、论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9、人身权的意义如何?10、论人格权的性质11、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如何?12、论物权的优先效力13、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4、论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15、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16、试述抵押权的标的17、论债的发生原因18、试述债的履行原则19、试述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20、试述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21、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2、试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3、试述要约的效力24、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1、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和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而民法的其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范畴。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
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
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对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doc
对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法律应该平等地尊重和保护每一个生命,胎儿虽然不是民事主体,但胎儿作为未来的民事主体,他们的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否则会影响到胎儿以后的民事权利的行使。
胎儿在母体体内的时候,他们有权利保持身体健康,不受外界的侵害对胎儿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对其最终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主体产生影响,有些损害甚至是终身性的、毁灭性的。
如果不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胎儿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长远来说,这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国家的未来。
一、胎儿权利应该受到保护首先这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如果胎儿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对胎儿的侵害就只能被视为对母亲相应权益的侵害,但是母亲作为胎儿的监护人,与胎儿还是不一样的,由母亲主张权利就混淆了二者的权利。
其次这是新兴医学的冲击,社会秩序越发复杂,环境日益污染等新情况导致胎儿受到侵害的几率越来越多,而我国只有在继承法中确定了胎儿的继承利益,这会很容易忽略胎儿的权益,受到侵害的胎儿又没有法律可以救济。
最后在世界范围上看各国的死刑执行制度中对于怀孕妇女的规定,也能体现各国对于每个人赋予平等的生命权。
我国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除了我国,这项规定也是各国立法的普遍做法。
这是因为,胎儿也是有生命的,法律不能因为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的生命。
二、有关胎儿民事权利的立法模式(一)总括的保护主义。
这种模式主张凡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到胎儿的纯获益情况时,就视为胎儿已经出生,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里还包含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胎儿如果出生后可以存活下来,那么他的民事权利从未出生是就认为已经开始享有,乃至妈妈刚怀上胎儿时;第二种模式是不承认胎儿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仍然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但如果涉及到胎儿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可以视为胎儿已经出生,提前胎儿的出生时间。
这是罗马法就形成的民法规则,只要对胎儿有利,就将胎儿视为出生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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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中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是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考生要掌握其
相关的内容,才能够从容应对与之有关联的题目,在笔试中取得较为优异的成绩。接下来,
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详细介绍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无救济则无权利,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救济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
权,许可当事人在某些场合依靠自身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更着重于为权利人提供公力救济。
一、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讼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
的措施。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
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二、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
行为。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如公共汽车售票员扣留套票的乘客等。由于自力
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
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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