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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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广西太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东各方

第二条本合同的股东各方为:

股东A : 身份证:

股东B:身份证:

股东C:身份证:

股东D: 身份证:

股东E: 身份证:

股东F:身份证: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三条公司名称为:广西太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暂定)

第四条公司住所为:

第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__________

第六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人民币。

第十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A :出资__________ 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

额缴纳。(或分期出资,首期出资 ________ 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余额_________ 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内到位;共计出资 ____________ 元,合

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B:出资___________ 元,占注册资本的 _____ %,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

额缴纳。(或分期出资,首期出资 _______ 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余额_______ 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内到位;共计出资 __________ 万元,合

占注册资本的 __ %)

股东 C :出资_________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____ %,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

额缴纳。(或分期出资,首期出资 _______ 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余额_______ 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内到位;共计出资 __________ 万元,合

占注册资本的 __ %)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

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_____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第十一条公司注册成立后,应置备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十三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5)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6)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9)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11)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12)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合同;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股金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5)公司登记注册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逃其出资。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依照《公司法》第三章)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注:两个股东不允许全部转让)或者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依据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九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 2 月份召开一次,

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由执行

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

(4)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6)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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