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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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

知(2011)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镇政规发[2011]4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05

【实施日期】2011.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1〕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镇政发〔2007〕117号)作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1.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职人员(含个人单独参保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下同)退休时,其连续缴纳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累计年限

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单独参保的由个人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保或与退休前所在单位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的应由个人补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995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不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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