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典 凡例(完整版)
药典凡例

0401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 0521气相色谱法 0601相对密度测定法 0612熔点测定法 0631pH值测定法 0803硫化物检查法 0808铵盐检查法 0821重金属检查法 0831干燥失重检查法 0832水分测定法 0841炽灼残渣检查法 0901溶液颜色检查法
计量
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规定。 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 (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单位符号如下: 长度 米(m) 分米(dm) 厘米(cm) 毫米(mm) 微 米(μm) 纳米(nm) 体积 升(L) 毫升(ml) 微升(μl) 质(重)量 千克(kg)克(g) 毫克(mg) 微克(μg) 纳克(ng)皮克(pg) 物质的量 摩尔(mol)毫摩尔(mmol) 压力 兆帕(MPa)千帕(kPa)帕(Pa) 温度 摄氏度(℃)
贮藏项下的规定,系为避免污染和降解而对药品贮存与 保管的基本要求,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遮光 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 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避光 系指避免日光直射; 密闭 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密封 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 入; 熔封或严封 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 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阴凉处 系指不超过20℃; 凉暗处 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冷处 系指2~10℃; 常温 系指10~30℃。 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下未规定贮藏温度的一般系指常 温。
项目与要求 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
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易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极微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 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 000ml中不能完全 溶解。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 试品,于25℃±2℃—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 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无目视可见的溶质颗粒或 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2020药典四部(凡例)

凡例
项目与要求
十八、含量测定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用于测定药用辅料中 主要成分的含量,一般可采用化学或仪器方法。
十九 、类别系按药用辅料的主要作用与主要用途归属划 分,不排除作其他类别使用。
凡例
项目与要求
遮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色包装材料 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避光:系指避免日光直射 ; 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人; 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2. 明确药典和药 品标准为国家 药品标准
3. 确定药品的法 定性质
药典沿革
第五版 1990
1751种
1. 品种项下 记载作用 与用途、 用法与用 量
2. 红外图谱 另定成册
3. 编写临床 用药须知
第六版 1995
2375种
1. 中药只 收载通 用名
2. 化药取 消拉丁 文改用 英文
第七版 2000
4567
5608
5911
1310
1925
1498
1751
2375
2691
3217
531
第一版 第二版 第三版 第四版 第五版 第六版 第七版 第八版 第九版 第十版 第十一版
凡例
凡例
总则 通用技术要求 品种正文
名称与编排 项目与要求 检验方法和限度
标准品和对照品 计量 精确度
试药、试剂、指示剂 动物实验 说明书、包装、标签
(11)贮藏 ; (12)标示 ; (13)附图、附表、附、注等。
凡例
名称与编排
十一、药用辅料通用名应符合中国药用辅料通用名命名原则 的有关规定。
十 二 、有明确化学结构的药用辅料其化学结构式按照 世 界卫生组织(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推荐的 “药品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书写。
《中国药典》二部凡例

十五、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 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1)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感观 的规定。 (2)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 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 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 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 时,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药 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易溶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溶解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溶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 极微溶解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00~不到 10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 系指溶质1g (ml) 在溶剂10000ml中不 能完全溶解。
十二、药品化学结构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 (Wor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推荐 的“药品化学结构式指南”书写。 十三、正文按药品中文名称笔画顺序排列, 同笔画数的按起笔笔形一丨丿丶乛的顺序 排列;单方制剂排在其原料药后面;药用 辅料集中编排;附录包括制剂通则、通用 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 按汉语拼音顺序的中文索引、英文名和中 文名对照索引排列。
正
文
八、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 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运输等条 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 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九、正文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的不同,按顺序可 分别列有:(1)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与 英文名);⑵有机药物的结构式;⑶分子式与分 子量;⑷来源或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⑸含量或 效价规定;(6)处方;(7)制法;(8)性状; (9)鉴别;(10)检查;(11)含量或效价测 定;(12)类别;(13)规格;(14)贮藏; (15)制剂等。
药典 凡例(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一部)正确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指导原则,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
“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修饰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未能概括的情况时,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
名称及编排一、正文品种中文名称按笔画数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丨丿丶乛顺序排列;单列的炮制品及单味提取物、油脂等排在各该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品种因规格不同需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规格;附录按分类编码。
二、第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中文名称(必要时用括号加注副名),汉语拼音名与拉丁名;(2)来源;(3)处方;(4)制法;(5)性状;(6)鉴别;(7)检查;(8)浸出物;(9)含量测定;(10)性味与归经;(11)功能与主治;(12)用法与用量;(13)注意;(14)规格;(15)贮藏;(16)制剂等。
标准规定三、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规定,特殊需用鲜品者,同时规定鲜品的标准,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
四、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各该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
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即对药用部位而言。
五、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1)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2)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3)烘干、哂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4)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哂”或“及时干燥”。
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燥”。
六、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
[2015年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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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凡例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
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通则和药用辅料。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四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
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与通则对未载入本部药典的其他药品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与药品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 ChP。
正文八、《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标准正文。
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九、药用辅料标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1)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与英文名);(2)有机物的结构式;(3)分子式、分子量与CAS编号;(4)来源;(5)制法;(6)性状;(7)鉴别;(8)理化检查;(9)含量测定;(10)类别;(11)贮藏;(12)标示等。
中国药典2020一部---凡例

凡例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布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领布实施,其所载同品种或相关内容的上版药典标准或原国家药品标准即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
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及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四部收载通用技术要求和药用辅料。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
本部为《中国药典》一部二、《中国药典》主要由凡例、通用技术要求和品种正文构成。
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对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以及药品质量检验和检定中有关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和基本要求。
通用技术要求包括“中国药典》收载的通则、指导原则以及生物制品通则和相关总论等。
《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裁的内容为品种正文。
三、药品标准由品种正文及其引用的凡例、通用技术要求共同构成。
本版药典收载的凡例,通期/生物制品通期、总论的要求对未载人本版药典的其他药品标准具同等效力。
四、凡例和通用技术要求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品种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据此执行。
五、品种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合《中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未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所,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imacopoeiaaf the People'sRepublic of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通用技术要求七、通则主要包括制剂通则、其他通则、通用检测方法。
制剂通则系为按照药物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
通用检测方法系为各品种进行相同项目检验时所应采用的统一规定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
中国药典一部标准凡例(2000年版)

凡例(2000年版一部)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一部)正确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指导原则,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
“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修饰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未能概括的情况时,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
名称及编排一、正文品种中文名称按笔画数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丨ノ丶フ顺序排列;单列的炮制品及单味提取物、油脂等排在各该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品种凡因规格不同需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规格;附录按分类编码。
二、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⑴中文名称(必要时用括号加注副名),汉语拼音名与拉丁名;⑵来源;⑶处方;⑷制法;⑸性状;⑹鉴别;⑺检查;⑻浸出物;⑼含量测定;⑽性味与归经;⑾功能与主治;⑿用法与用量;⒀注意;⒁规格;⒂贮藏;⒃制剂等。
标准规定三、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规定,特殊需用鲜品者,同时规定鲜品的标准,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
四、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各该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
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即对药用部位而言。
五、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1) 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2) 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3) 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4) 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晒”或“及时干燥”。
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燥”。
六、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
先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中国药典凡 例(2017)

凡例(2017)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
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通则和药用辅料。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一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
药典收载的凡例与通则对未载入本版药典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中药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 h 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 英文缩写为 ChP。
正文八、《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统称为标准正文,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来源、处方、制法和贮藏、运输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九、正文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2) 来源;(3)处方;(4) 制法;(5)性状;(6) 鉴别;(7) 检查;(8 ) 浸出物;(9 ) 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10) 含量测定;(11)炮制;(12)性味与归经;(13)功能与主治;(14)用法与用量;(15) 注意;(16)规格;(17)贮藏;(18) 制剂;(19)附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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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一部)正确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指导原则,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
“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修饰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未能概括的情况时,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
名称及编排一、正文品种中文名称按笔画数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丨丿丶乛顺序排列;单列的炮制品及单味提取物、油脂等排在各该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品种因规格不同需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规格;附录按分类编码。
二、第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中文名称(必要时用括号加注副名),汉语拼音名与拉丁名;(2)来源;(3)处方;(4)制法;(5)性状;(6)鉴别;(7)检查;(8)浸出物;(9)含量测定;(10)性味与归经;(11)功能与主治;(12)用法与用量;(13)注意;(14)规格;(15)贮藏;(16)制剂等。
标准规定三、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规定,特殊需用鲜品者,同时规定鲜品的标准,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
四、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各该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
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即对药用部位而言。
五、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1)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2)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3)烘干、哂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4)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哂”或“及时干燥”。
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燥”。
六、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
先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分写品种的标题,一般采用习用的药材名。
没有习用名称者,采用植(动)物名。
七、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横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学数等。
(1)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的感官描述,如对药品的细度或色泽等需作严格控制时,应在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
(2)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
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应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
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表示:极易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易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略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ml中溶解;微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极微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 000ml中溶解;几乎不溶或不溶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 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试验法:附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看不见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3)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反映药品的纯度,是检定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八、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的理化鉴别。
显微鉴别中的横切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法制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
九、检查项下规定的各项系指药品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并需要控制的物质,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要求四个方面。
各类制剂,除品种项下别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
十、药材未注明炮制要求的,均指生药材,应按附录药材炮制通则的净制项进行处理。
某些毒性较大或必须注明生用者,在药材炮制及制剂处方中的药材名前,加注“生”安,以免误用。
十一、药材性味与归经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理论对该药材性能的概括。
十二、药材及制剂的功能与主治系以中医或民族医辨证施治的理论和复方配伍用药的经验为主所作的概括描述,并以临床实践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新用途,此项规定仅作为指导用药的参考。
十三、药材的用法,除另有规定外,均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
十四、注意项下所述的禁忌症和副作用,系指主要的禁忌和副作用。
属中医一般常规禁忌者从略。
十五、贮藏项下的规定系对药品贮藏与保管的基本要求,除矿物药应置干燥洁净处不作具体规定外,一般以下下列名词表示:避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透明或半透明容器;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熔封或严封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处系指2-10℃。
十六、制剂中使用的药材、辅料及附加剂等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应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辅料品种与用量,应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不干扰药典规定的检验方法。
化工原料作为药用必须制定药用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七、制剂处方中的药材,均指净药材,注有炮制要求的药材,除另有规定外,应照本版药典该药材项下的方法炮制;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净药材或炮制品粉碎后的药量。
十八、制剂中某些品种只写出部分药味,或未注明药量,有的制法从略。
检验方法和限度十九、本版药典收载的药材及制剂,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二十、药品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
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
制剂中规定的含量限度范围,是根据该药味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生产过程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偏差或变化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标示量100%投料。
二十一、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定,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定进舍至规定有效位。
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二十二、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
对照品(不包括包谱用的内标物质)、对照药材与标准品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
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作用,标准品按效价单位(或μg)计对照品、标准品的建立或变更其原有活性成分的含量,应与原对照品、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
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质量要求、使用期限和装量等。
计量二十三、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二十四、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含义如下:长度米(m) 分米(dm) 厘米(cm) 毫米(mm) 微米(μm) 纳米(nm)体积升(L) 毫升(ml) 毫升(ml) 微升(μl)质(重)量千克(kg) 克(g) 毫克(mg) 微克(μg)压力兆帕(MPa) 千帕(kPa) 帕(Pa)动力黏度帕秒(Pa·s)运动黏度平方毫米每秒(mm2/s)波数厘米的倒数(cm-1)密度千克每立方米(kg/m3) 克每立方厘米(g/cm3)放射性活度吉贝可(GBq) 兆贝可(MBq) 千贝可(kBq) 贝可(Bq)(2)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ΧΧΧ滴定液(ΧΧΧ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ΧΧΧmol/LΧΧΧ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3)温度以摄氏度(℃)表示水浴温度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热水系指70-80℃;微温或温水系指40-50℃;室温系指10-30℃;冷水系指2-10℃冰浴系指2℃以下;放冷系指放冷至室温。
(4)百分比用“%”符号表示,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量的比例。
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g/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ml/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克;%(ml/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克;%(g/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5)液体的滴,系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6)溶液后记录的“(1→10)”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使成10ml 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品名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容量比例。
(7)本版药典所用药筛,选用国家标准的R40/3系列,分等如下:筛号筛孔内径(平均值) 目号一号筛2000μm±70μm 10目二号筛850μm±29μm 24目三号筛355μm±13μm 50目四号筛250μm±9.9μm 65目五号筛180μm±7.6μm 80目六号筛150μm±6.6μm 100目七号筛125μm±5.8μm 120目八号筛90μm±4.6μm 150目九号筛75μm±4.1μm 200目粉末分等如下:最粗粉指能全部通过一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三号筛不超过20%的粉末;粗粉指能全部通过二号筛,但混有能通过四号筛不超过40%的粉末;中粉指能全部通过四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五号筛不超过60%的粉末;细粉指能全部通过五号筛,并含能通过六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最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六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极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八号筛,并含能通过九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二十五、计算分子量以及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按最新国际原子量表推荐的原子量。
精确度二十六、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和精密度(1)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量可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量可为1.995~2.005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