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代理合约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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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合约标的

1.1乙方加盟甲方,成为甲方签约艺人。

1.2甲方同意在本合约有效期内接受乙方委托,作为乙方“演艺”事业的代理经纪公司。

1.3本合约所称的“演艺”是指一切有关形象,声音,舞蹈的活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舞台,电影,电视,电台,网络,现场演出,录音录象制品(DVD,VCD,CD,录象带,数码卡带,MP3等现有已知或将来发展延伸的未知的全部媒介物)及相应的广告制作,表演,剪彩及庆典,品牌推广及上述媒介,活动的代理,拍摄,表演,商业推广,娱乐场所,出席嘉宾活动等全部形式]。

1.4本合约所称的“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经纪公司”,是指;依据本合约规定,在世界范围内,乙方从事全部“演艺”领域活动和娱乐事业发展,市场推广活动时,甲方作为乙方唯一,独家,全权代表,负责和决定乙方的联络,宣传,推广,洽商各类事务及相应的各类酬金和支付方法及乙方其它全部演艺和相关事宜。

1.5乙方在得到甲方书面授权后,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联络,宣传,推广,洽商各类事务及相应的各类酬金和支付方法。

2.甲方代理经纪业务的权限

2.1甲方有权以甲方(或乙方)名义在本合约第1.0条款规定的演艺代理经纪范围内,为乙方安排演艺活动,并代表乙方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和报酬洽谈,签定和落实履行有关演艺合约。

2.2任何其它代理,经纪,演艺公司,需使用乙方从事各类“演艺”领域活动和娱乐事业发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得到甲方同意。

3.合约有效期

3.1本合约期限为三年,从年月日至年月

日。其中第一年为双方磨合期。

3.2在本条第3.1款的期限内,由甲方代乙方签署的合约期限如超过本条第3.1款的期限,则超过的期限也将被视为本合约有效期的一个部分。

3.3在本条3.1,3.2两款的期限内,由甲方代乙方所签署的合约,在本条第3.1,3.2款以外的期限,又重复性的反复发生的时间段,(例:产品代言合同续约)则该时间段也将被视为本合约有效期的一个部分。

3.4本合约的其它条款中所涉及的“合约期”应包含以上三个层次。

4.酬金及支付方式

4.1甲乙双方共同选择“演艺收入提成制”方式,作为双方酬金分配方式。

4.2甲乙双方的可分配收益包括:

1、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灌录唱片、舞台表演、模特儿工作,电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介,创作及其它台前幕后工作。

2、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声音等权益收益。

3、在履行本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

4、各项其它收益,但非合同约定范围产生的收益除外。

4.3甲方将参照业内惯例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乙方演技水平,学历,才能,知名度的减增及市场认可程度和参考业内水平等因素,制订艺员的片酬和演艺薪酬标准,并按下表规定分配比例,分配演艺总收入。

艺员酬金支付表货币:人民币元

经营性税金后按比例分配。

4.5乙方提成部分,按第三方支付任何属“总收入”内的酬金当日计算五天内(并由甲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后)支付予乙方。

4.6乙方依合约规定,为甲方免费从事宣传活动,不得收取酬金。

4.7乙方委托甲方为唯一代表,收取乙方于“合约期”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区从事“演艺事业”所获得的收入。如第三方将属“总收入”内的酬金给乙方,则乙方应该将其立即交于甲方,由甲方统一入帐及处理。若乙方未能或拒绝将收到的任何属“总收入”内的酬金,转交甲方,将视为违约,甲方除了有权将该款项视为“总收入”的一部分,计入分配外,并可按本合约6.0

和13.0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在本合约期内的全部演艺事宜及报酬,除依本协议1.5条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洽谈,安排,和决定。甲方给乙方安排的工作如果有损乙方的形象和名誉,乙方有权拒绝。

5.2合约有效期内,在乙方各项状况都正常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考虑根据其个性特征,擅长及可能,安排乙方参加适量的影视剧拍摄和其它影视栏目,演艺,音乐,广告,推广宣传等活动,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5.3合约有效期内,甲方可以考虑根据乙方的条件和未来发展的需求,组织培训和对乙方进行适当的包装,策划及形象塑造。

5.4在乙方的演艺活动过程中,甲方将适时派出合理必要的业务主管或辅助人员,负责与客户沟通,协助乙方工作。

5.5按本合约规定,向乙方支付分成酬金。

5.6甲方为乙方所安排的演艺活动,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7在本合约有效期内,所产生的于乙方相关的所有影像,声音,图片作品或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唱片,激光唱片,录音带,影碟,录影带,摄影,文字作品及网络产品”等目前已有及未来将要发明使用的任何媒介及其它演艺制品,产品,以及衍生的所有相关文字,图片,照片制品等,其世界范围内的著作权,邻接权及相关所有权利归甲方永久,单独享有(法定归第三方除外)。

5.8在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有权为宣传,促销的目的,免费给第三方使用乙方的姓名(包括本名,暂用名,艺名),肖像,简历,表演及有关资料的录音,录象,电影,照片,文稿等。

5.9甲方为提高乙方人气或宣传方面的需要而安排的一些必要的感情纠葛所进行的操作流程及

人员安排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5.10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乙方所参与的任何影视剧,音乐,舞台剧,广告,各类演艺等作品,在各类比赛中获得奖项,该奖项荣誉由甲乙双方共同受益,甲方有权免费使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此);若获颁奖金,该类奖金分配按照合同4.3。

5.11在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约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方注册公司,乙方待遇不应低于本合约标准,甲方有权获得任何第三方给付的转让费。

5.12在合约期内及期后,甲方代表乙方与第三方所签合约出现纠纷时,甲方全权代表乙方解决该纠纷,包括:有权终止该合约,提起诉讼,提出诉讼外的各项请求,及与利害关系人签定协议或达成和解。在此期间内,乙方须全力配合甲方,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与协助。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就此类纠纷和事件对公众媒体和任何第三方发表任何意见。

5.13代理期限结束后,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续约期限为年。

6.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合约内所规定的演艺报酬。

6.2乙方保证在签定本合约时,没有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任何同类或相关合约,不存在任何阻碍乙方履行本合约的事由。若因乙方存在上述阻碍事由而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的,乙方应自行处理该纠纷并保证甲方不受任何牵连或影响。若因乙方存在上述阻碍事由致使甲方被第三方追讨,诉讼或声誉受到影响,损毁,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6.3乙方为未成年人的,应保证本合约内容已获乙方法定代理人认同,并由其法定代理人在本合约上签字。

6.4本合约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另行委托许可任何第三者(经甲方同意的排除)作为“演艺事业”或其中任何分项的经纪人或代理人,也不得自行提出,答应,承诺,签署,修改或终止任何聘用,代理,演艺等或其它类似,相关的协议;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亦不得出席或参加任何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演艺或广告,宣传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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