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未将必要事项写入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权要求支付居间费用
居间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约定规则

居间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约定规则在商业交易中,居间人(一方)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协助双方(另外两方)进行交易,并提供信息传递、撮合交易及协调等服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居间人也可能存在违约的情况,因此,确定居间人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约定规则,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居间人的违约责任当居间人发生违约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居间人作为一方,负有合同法中通常的义务:诚实信用、按照约定履行职责、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等。
如果居间人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导致交易双方遭受损失,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解决:1. 追究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要求居间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要求居间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交易失败导致的经济损失等。
2. 请求返还相关费用:在交易未完成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以要求居间人返还已支付的中介费用。
由于居间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职责,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交易双方不再需要居间人的服务,因此可以要求返还中介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居间人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违约行为,责任划分可能较为明确;如果是一些特殊原因导致的违约,可能需要进一步分析确定责任。
因此,在居间合同中,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好违约责任,以免对于违约行为的争议。
二、违约金约定规则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往往会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作为一种补偿性支付,旨在约束居间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处罚。
违约金的约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性原则:违约金的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能过高或过低。
如果违约金过高,可能对居间人构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被视为违法的“惩罚性条款”;如果违约金过低,可能无法有效约束居间人,使其对合同义务不屑一顾。
2. 预估损失原则:违约金的金额可以预估交易双方由于违约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居间责任限制与免责事由的规定

居间责任限制与免责事由的规定居间责任是指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撮合、促成等方式协助交易当事方达成交易的行为。
在居间责任下,中介机构或个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为了平衡交易双方的权益,法律规定了居间责任的限制与免责事由。
本文将就居间责任限制与免责事由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居间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居间人在履行居间义务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限制其对交易双方承担的责任:1.交易内容不明确或不正当:如果交易当事人对交易内容存在争议,或者交易内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居间人可以主张对于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不负责任。
2.未事先获得交易当事人的授权:居间人未经交易当事人明确授权而介入交易,且无法证明其参与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时,可以认定其对交易结果不承担责任。
3.及时通告义务履行:在发现交易中出现风险或存在瑕疵时,居间人及时通告交易当事人,并就风险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合理的警示。
在居间人未尽到及时通告义务的情况下,其对交易中发生的损失不负全部或部分责任。
4.露点披露义务履行:在交易过程中,居间人应尽职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交易当事人不明确的风险和影响因素进行及时、全面的披露。
如果居间人未能履行披露义务,导致交易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居间人可对损失承担部分、全部或无责任。
二、居间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除了居间责任的限制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若干情况下居间人可以免责的事由:1.交易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如果交易双方其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导致交易失败或造成损失,居间人可以免除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2.超出居间人控制的不可抗力:如果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导致交易受阻、中断或无法完成,居间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交易当事人自主决策的后果:如果交易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判断或决策进行交易,并由此导致交易失败或产生损失,居间人可以免责。
4.交易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如果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交易当事人受到损失,居间人对此免除责任。
居间服务义务未完成 中介无权主张居间代理费

居间服务义务未完成中介无权主张居间代理费作者:霍云发布时间:2014-08-08 14:56:22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分享到:0【案情】2011年12月15日,案外人刘某(出卖人)与被告张某(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一份,双方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通州区东果园XX号楼XXX室。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123.02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165万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等作价为56万元,上述价款由买受人一并另行支付给出卖人。
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1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向刘某支付了10 000元定金。
同日,刘某(甲方)、被告张某(乙方)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一份,约定:鉴于甲乙双方在丙方居间服务下就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东果园XX号楼XXX号的房屋,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丙三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本居间服务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居间人,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4)促成甲乙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居间行为完成,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居间代理费。
各方同意,应向丙方支付的居间代理费为人民币肆万肆仟贰佰元整,其中,由甲方承担人民币零元整,乙方承担人民币肆万肆仟贰佰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同日,被告张某为原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欠条一张,写明:本人张某因购买位于通州区东果园XX号楼XXX室房屋,欠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房屋的交易服务费共计人民币肆万肆仟贰佰元整(¥44 200),此笔款项于2011年12月18日前结清。
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的1%向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1年12月28日,出售方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解约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上述房屋于2011年12月15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甲方退还乙方签订合同时支付的定金伍仟元整,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民法典》中中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Some things, gently let go, you may not be eas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典》中中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导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例记载,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共有四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四条则规定了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民法典》中中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中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三遍合同法中第二十六章,总共只有六条,相比原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的变化主要有三处:一、由居间合同变成中介合同二、必要费用应当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三、增加一条关于“跳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居间的叫法实际是从它的功能层面叫出来的,顾名思义就是“在中间”的意思,而中介一般都是两头跑的,恰好是中间人的角色,民法典改回中介合同,是从行业层面出发,与实践中大家的叫法就一样了,更方便理解了。
第二个变化是关于必要费用的规定,是在“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这个地方原来是要求,现在是请求,请求是更为全面的一个权利,也是更为专业的用词,再一个就是“要求”针对的是报酬支付义务人,而“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付。
重点是民法典改成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责任规定

居间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责任规定合同名称:居间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责任规定协议书甲方:(居间服务提供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委托方)地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居间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责任进行协商一致,拟订本协议如下:第一条违约定义1.1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无法履行合同项下责任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居间服务,则视为违约。
1.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支付约定的费用或提供合同约定的必要信息,则视为违约。
第二条违约责任2.1 甲方违约责任2.1.1 若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受到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因违约所受损失的实际金额。
2.1.2 若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按期完成交易或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1.3 甲方如因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主动协商解决措施。
2.2 乙方违约责任2.2.1 若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和因违约而导致的其他间接损失。
2.2.2 若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不能履行职责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2.3 乙方如因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主动协商解决措施。
第三条其他约定3.1 双方同意,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不视为违约,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2 若经过友好协商仍无法解决违约问题,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双方因违约所产生的争议。
3.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
居间的违约责任与违约补偿

居间的违约责任与违约补偿居间交易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个中介方,居间人在交易中起到协调、促进和提供信息的作用。
然而,当居间人发生违约时,可能会给交易双方带来损失。
本文将探讨居间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关的违约补偿事宜。
违约责任是指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的方式执行。
在居间交易中,居间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其违约责任与买卖双方之间的责任有所不同。
首先,居间人应当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包括向交易双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保持中立立场,提供必要的协助等。
如果居间人未能履行这些职责,导致交易不能完成,那么居间人将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在居间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会签署一份居间合同,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一旦居间人违约,合同通常会规定相关的违约责任和违约补偿事宜。
违约责任可以是居间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是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具体取决于合同中的约定。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还可能由居间人和交易双方共同承担。
违约补偿是指当居间人违约时,为了弥补交易双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而支付的补偿金。
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违约补偿的方式和金额。
补偿金额可以是一定的比例,也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金额。
另外,为了防止居间人故意违约,合同可能规定违约方需要支付额外的违约金作为惩罚。
在居间交易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违约责任和违约补偿的具体内容。
这样可以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商定适合双方的责任承担和补偿方式。
同时,合同要求居间人保持高度的诚信和专业素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尽管居间交易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违约问题仍然时常发生。
因此,双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格外谨慎,并对违约责任和违约补偿进行详细规定。
此外,选择合适的居间人也是确保交易成功的关键。
只有当居间人具备专业知识和诚信度高时,才能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减少违约的风险。
综上所述,居间的违约责任与违约补偿是居间交易中的重要问题。
居间合同的违约条款

居间合同的违约条款一、违约定义和解释1.居间合同是指甲方作为居间人,为乙方与丙方之间的交易提供介绍、推荐、协调或代理等服务的约定关系。
2.违约是指甲方或乙方违反居间合同中的任何规定或义务。
二、违约责任及赔偿1.甲方违约:(1)如甲方未按照居间合同约定提供居间服务或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2)如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其他行为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导致乙方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权益,甲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1)如乙方未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或提供必要的合作支持,甲方有权按照约定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保留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2)如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其他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履行居间合同义务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违约处理程序1.当一方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解决问题。
通知应包含违约的具体事实、违约行为的影响和要求对方采取的纠正措施。
2.接到通知的一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调查,并采取合理的行动纠正自己的行为,以减少损失。
3.如果一方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解决问题,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免责条款1.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居间合同义务,则该方免除相应的责任,但应尽力减少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
2.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劳动纠纷等。
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居间合同违约,双方应互相理解、支持和协商解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中介公司在明知政策变化与委托人相关的情况下,未尽说明提示义务的应分担损失--俞某与某中介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俞某于2020年4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及双方女儿名下原共有的房屋离婚后归女儿所有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2021年1月,本市出台对离异人员等予以住房限购的政策。
同年4月,俞某为出售房屋,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居间协议1》,在该协议的履行中,该中介公司明确知晓俞某已协议离婚。
同年6月,俞某同样在该中介公司居间下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居间协议2》,约定购买案外人名下的房屋。
后《买卖居间协议2》因俞某不符合购房资格无法履行而解除,俞某承担违约金26.8万元。
俞某以中介公司理应知晓其离异情况却未告知其不符合购房资格进而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上海一中院认为,俞某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对购房政策理应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其疏于了解亦未向某中介公司主动询问相关政策,自身存在过错。
而中介公司在已知晓俞某离异而相关限购政策更新的情况下,理应对俞某提供政策指导和专业帮助,但该公司并未予以提示,未尽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尽的基本义务及专业服务,故中介公司对俞某因限购政策致购房失败而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系争损失由俞某和该中介公司按4:6比例分担,中介公司应赔偿俞某损失16.08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政策变更背景下,中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事关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法院在认定时,应综合当事人各自的职责、义务及履约情况等予以判定,包括委托人是否疏于了解与己相关的政策、中介公司是否向委托人提示过资质问题或主动询问过委托人购房资质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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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