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责任
保密知识测试(带答案110题)【推荐】

保密知识测试(带答案110题)【推荐】一、保密工作基础知识(130题)1.什么是保密工作?答:保密工作是指通过一定措施,防止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的活动。
2.保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正当性、安全性、有效性。
3.我国保密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法规?答: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4.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几级?答: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5.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答: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
6.个人隐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个人隐私主要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健康状况、财产状况、通讯内容等。
7.保密工作责任制是什么?答:保密工作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保密工作责任人,明确其职责、权限和责任,保证保密工作落实到位的制度。
8.什么是保密协议?答: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合作方等签订的,要求对方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协议。
9.保密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保密协议主要包括保密内容、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
10.保密检查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保密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找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督促整改,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安全。
1130题答案:11.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存期限为30年。
12.机密级国家秘密保存期限为20年。
13.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存期限为10年。
14.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15.个人隐私保护期限一般为5年。
16.涉密信息系统按照安全等级分为五级。
17.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A级、B 级、C级、D级、E级。
18.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
19.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的移动存储设备。
20.涉密打印机是指用于打印国家秘密的打印机。
21.涉密复印机是指用于复制国家秘密的复印机。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规定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护的重要资产。
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不为人知晓且具有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技术、经营秘密、业务机密、管理制度、客户资料等重要信息的集合。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命脉,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十分重要。
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各类经营者不得采用欺诈、胁迫手段,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并利用商业秘密实施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也明确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禁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内部保护企业内部也需要做出一些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包括设立保密责任部门、加强内部审查和监督、严格管控资料的限制和访问等。
外部保护在与外部交流、合作和交易等情形下,企业也需要注意商业秘密保护。
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数据传输和共享、加密存储等方法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泄漏的后果商业秘密泄漏后,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影响。
可能会导致市场重覆、失去技术优势、法律纠纷等问题,直接损害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同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商业秘密泄漏也可能会导致涉嫌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罪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侵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在内的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和保护措施,同时规定了违反该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权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权,并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形。
同时,该法规定了商标权人可以请求的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内容。
涉密应负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已经成为国家、企业和社会的重要资源。
在国家安全、经济竞争、科技创新等领域,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涉密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在我国,涉密信息的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于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涉密信息的行为,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从涉密应负的法律后果角度进行分析。
一、涉密应负的法律后果概述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等罪名,对于涉密人员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涉密信息的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2.行政责任涉密人员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涉密信息,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密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涉密信息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还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涉密应负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对确认侵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停止侵权,(2)根据情况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3)处理侵权物品。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最后可以是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它不仅仅是一种机密信息,还包括了企业技术、经验、商业计划等具有商业价值的资产。
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经营至关重要。
而商业秘密的泄露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发生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它不仅可以强化侵权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也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或创造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经验、商业计划等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受到保密措施保护的资产。
在我国法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明示或者暗示获取商业秘密的,或者利用别人的商业秘密从事竞争的,或者泄露、篡改、毁损他人商业秘密的。
禁止获取、利用、泄露、篡改、毁损他人商业秘密的媒介、工具或者方法等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违反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就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将其作为一种资产认定并可以计算折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持有人或者受权人享有使用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独占权,除非其他人依法取得专有权,不得擅自使用商标。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混淆误认的,法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述规定都体现了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中的重要性,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判罚标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判罚标准,主要包括赔偿数额的确定、责任主体的确定、违约行为的判定等方面。
员工泄露商业秘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员工泄露商业秘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1、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泄露商业秘密给权利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如果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失较重的,根据具体情况,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将要承担以下的刑事责任:(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要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要处罚金或者单独处罚金;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就可能要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且判处罚金。
(2)明明就知道或者应该是知道上面行为,还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将会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3、行政责任,泄露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下来有关部门就会根据泄露秘密的情形,对侵权人做罚款等处罚。
二、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也叫“商业机密”,是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独特的知识资本和智力产权,包括企业的生产方法、技术图纸、工艺流程、设计方案、产品配方、销售情报、市场信息、客户名单、产销策略、财务数据、网站服务器密码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
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如果商业秘密不再具有价值性,就没有保密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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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发现商业秘密泄露该怎么维权1、民法救济如果像员工跟公司有签订保密协议的,那就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员工违反了保密条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或要求商事仲裁或进行诉讼,要求员工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有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员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刑法救济如果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比较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
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指南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指南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资产,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要务之一。
本文将介绍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指南,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点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具有实用性的、不为公众所知的经营信息,对于企业具有重要价值,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用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即对于企业的经营具有实际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2. 保密性:商业秘密必须对公众保密,只有企业内部的特定人员了解和使用,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披露或使用。
3. 经济价值: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法律层面有一定的规定和保障。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客户信息等。
2. 法律责任追究:未经授权的披露、使用或者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涉及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 诉讼救济措施: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践指南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实践指南:1. 建立内部保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保密制度,规范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披露和保护。
包括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明确保密责任,加强保密意识。
2. 加强技术安全措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密存储和传输商业秘密,确保其安全性。
同时,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
3. 控制和监督供应链:企业的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也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义务,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督。
违反保密法律应承担哪些责任

违反保密法律应承担哪些责任⼀、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若员⼯违反保密协议,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员⼯赔偿因违约或侵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违法⾏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或销毁。
3、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百⼀⼗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为之⼀,给商业秘密的权利⼈造成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损失,是指经济⽅⾯的重⼤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
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
必须查明⾏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为与权利⼈遭受重⼤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为,但该⾏为本⾝并没有造成权利⼈重⼤损失的,不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按照约定全⾯履⾏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原则派⽣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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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人类智力活动成果的一种。
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制止他人以反不正当的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来进行的。
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一般都将商业秘密的保护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我国于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该法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时,将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调整为第9条,在具体内容上也有所修订。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是统一通过该法第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建立关联,共同为追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现行《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是以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为基础进行规定的,其内容主要有三部分构成:(一)界定了什么是商业秘密;(二)界定了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界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罚则。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上述规定中可知,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些信息具有相对的保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具有相应的保密措施。
上述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管相关信息多么具有经济价值,但也不能获得作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在表述上有所变化,主要是将原来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改为“具有商业价值”,总体来说,修订后的表达更加明确,避免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与“实用性”之间在语义上的重叠和歧义。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情况,包括(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有两处作了修改。
第一处是在上述(一)中,将原来的具体明确的“利诱”改为“贿赂”“欺诈”。
从法律效果来说,法律条文在修改前后没有实际变化,但是在法律语言上显得更加规范。
第二处修改是针对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原来的规定是“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从法律效果上来说,修订后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并没有超出修订前条款的内容。
虽然修订后的条款列明第三人应明知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但事实上这些违法行为就是任何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表达已经涵盖了所有可能侵权主体。
修订后的条款还增加了一项第三人侵权使用的情形,即“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从实际来说,“允许他人使用”是“使用”的一种形式。
因此,在法律含义上,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修改前后,无实质性变化。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从刑法学的角度来说,犯罪构成要件应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项。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只有在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客体就是犯罪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而言,除了符合上述四个要件外,还应基于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个前提条件的被控侵犯的相关信息必须符合作为商业秘密的条件,如果相关信息无法满足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以及具采取保密措施;第二个前提是被控犯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在被控侵权人对明确属于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实施反法所确定的四项侵权行为的前提上,相关行为才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事实上,实践中真正属于商业秘密构的信息,远没有想象中的多。
首先,对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判断,必须以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
如果在被控侵权行为实施的时候,企业没有对相关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那么就没有权利追究其他人侵犯了他的商业秘密。
其次,企业的商业秘密还必须与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技艺要做区别,不能将属于员工的技艺,列为企业的商业秘密。
再次,在追究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法律责任的时候,还必须合理看待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效力。
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是保守商业秘密,但不能用这样的协议来限制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才能和技艺进行自由流通、自由择业。
如果员工在使用和理由其工作技能、经验和知识时,没有未被保密协议,也没有采取窃取等不正当行为获得商业秘密,那就属于合法行为,应当收到法律的保护。
《刑法》在追究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法律责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不同,还存在相关行为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判断“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法释[2004]19号第七条规定作了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明确了追究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
根据规定,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在五十万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互协调虽然《刑法》第219条前两个部分所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已经进行了修改,考虑到相关法律对同一行为的界定应保持一致,刑法也应进行修订。
但是由于我国刑法没有直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而是对商业秘密以及相关侵犯行为直接以文字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因此在《刑法》第219条修改之前,仍应根据该条款的具体规定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责任。
从上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后的商业秘密及其侵犯行为规定的比较可以看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修改主要是从语言表达的角度进行的,在法律实施效果上应没有实质性变化。
但是,从严谨的角度看,刑法应尽快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保持文字表达的一致性。
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以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不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及其侵权行为的界定,还是刑法对商业秘密及其侵犯行为的界定,均应在同一意义上进行。
当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还需要相关侵害行为造成特定程度的损害为条件。
(五)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分析虽然从本质上来说,对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都隐含反不正当竞争的意思,但商业秘密的保护更明显地强调反不正当竞争的特性。
这一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就可以看出。
部分版权侵权行为和商标假冒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的,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与追究盗版行为和假冒行为刑事责任的内在逻辑,实际上是相同的,但强调追究责任的重点又有所不同。
这种法律责任设置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追究盗版行为和假冒行为刑事责任,强调的是相关侵权行为构成了盗版或者假冒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权利,而追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强调的是行为人采用了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披露或者使用相关商业秘密。
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差别,与商业秘密本身的特点有关。
首先,与专利、商标和版权所承载的信息处于公有领域的状态不同,被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处于相对秘密的状态。
对于秘密状态下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只有行为人被证明采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关信息,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证明这一点的,就无法认定相关行为人侵犯了商业秘密。
其次,与一个发明只能授予一件专利的原则不同,实践中可能存在多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对相同的商业秘密分别拥有各自的权利。
既然实践中存有多个主体拥有相同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只有证明行为人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相关商业秘密的,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持有的商业秘密。
再次,盗版和假冒行为的量刑均以行为人的违法经营额作为量刑标准,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以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后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法释[2004]19号,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才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盗版和假冒行为,只要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以上,均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更加严格,实践中能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也是非常少的。
以上就是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责任,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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