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之前的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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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2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9⽉1⽇起施⾏。

最⾼⼈民法院2015年8⽉6⽇法释〔2015〕18号(2015年6⽉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8-06 11:03:312015年8月6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工作,下面,由我公布《规定》的重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15-08-06 12:50:48|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钮东昊中新网8月6日电最高法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民间借贷利率多少合法,如何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利率多少合法,如何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利率多少合法,如何计算利息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协定的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分之一。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低于将近10%左右。

而对于利率超过24%的借款行为,将被认定为“高利贷”,属于非法借贷。

二、如何计算借款利息借款利息的计算公式是:利息 = 借款金额× 年利率× 借款天数÷365。

例如,小明向小红借款10000元,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90天,则小明需要支付利息为:10000 × 10% × 90÷365 = 247.95元三、注意事项1. 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以确保自身权益,避免出现纠纷。

2. 借贷时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避免被恶意利用。

3. 切勿逾期还款,以免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4. 如需求借贷,应当优先考虑正规金融机构,避免进入类似高利贷等危险境地。

简要注释如下:1. 民间借贷:指除了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以外,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自愿协商、借贷合同约定的资金融通行为。

2. 利息:指出借款项时,借款人按照出借人约定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回报。

3. 年利率:指按年计算的利率。

4. 借款天数:指借款合同期限的天数。

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利率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是我国有关利率方面的法律。

2. 高利贷:指超过法定范围、危害较大的高利率借贷行为。

3. 个人信用记录:指个人在借贷、信用卡消费等方面的信用情况的记录。

2015借贷利率司法解释

2015借贷利率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一直是司法解释的重点。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版本,民间借贷利率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 借款利率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版本,借款利率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出借人未支付约定的利息如果出借人未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则视为未支付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利息。

(2)支付的利息低于约定利率如果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利息低于约定的利率,则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

(3)支付的利息高于约定利率如果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约定的利率,则应按照约定利率计算。

2. 逾期利息民间借贷关系中,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所产生的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版本,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有以下几种:(1)借款期限内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支付利息,则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2)借款期限到期后如果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仍未还清借款,则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

(3)借款期限已届满如果借款期限已届满,则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

3. 综合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分为借款利率和逾期利息,也可以将两者相加得到综合利率。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版本,综合利率的计算方式如下:综合利率= 借款利率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问题同样受到司法解释的重视。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版本,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有以下几种:1. 借款期限内民间借贷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2. 借款期限到期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版本:关于借款利率、利息计算及逾期利息问题的解释民间借贷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到期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3. 借款期限已届满民间借贷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已届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 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 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 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 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 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 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 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 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 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 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 张返还或补偿。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1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实践中需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认定)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之前的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标准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之前的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标准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之前的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标准民间借贷是指由民间个人或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

在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之前,中国并没有特定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标准。

因此,借贷双方常常依据市场环境、借贷风险和协商能力来确定利率。

以下是一些与民间借贷利率计算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参考市场利率在民间借贷市场中,一种常见的方法是参考市场利率。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相应时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或债券收益率等市场利率来确定借贷利率。

市场利率通常会受到央行政策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因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 考虑借贷风险借贷双方在确定利率时,应当考虑到借贷的风险情况。

风险较高的借贷往往需要支付较高的利率,以弥补风险带来的损失。

风险评估可基于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不同风险等级的借款往往有不同的利率标准。

3. 考虑协商能力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一般具有平等的地位,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利率。

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就利率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共同确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利率。

这种方式下的利率计算,通常会充分考虑到不同的利率参考因素,并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量身定制。

4. 法律规定尽管在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之前,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标准,但是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对于借贷利率的规定。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过高的利率可能构成法定利率既高于市场利率的“利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以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之前,中国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标准主要是根据参考市场利率、借贷风险、协商能力和法律规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借贷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和协商,借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参考进行合理的利率计算,以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2015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

2015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

2015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2015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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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之前的民间借
贷利率计算标准
在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之前,中国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标
准是以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为主要参考依据。

该法律规定
了利率的计算方法及相关原则,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标准主要
包括利率浮动范围、利率的种类和计算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利率浮动范围。

按照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规定,
国家规定的利率水平是指导性的,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市场利率、借贷
风险和资金成本等因素自由协商利率,但不能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利
率或低于最低利率。

最高利率是指以有关部门公布的最高贷款利率为
上限;最低利率是指以国家规定的最低贷款利率为下限。

这样的规定
使得适应了市场需求,同时保障了借贷双方的权益。

其次是利率的种类。

在民间借贷中,根据借贷双方的协商,利率
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固定利率是指在借贷合同签订时,
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借贷期限内保持不变;浮动利率是指根据市场利率
的变化,借贷利率可以相应调整。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合同
期限选择合适的利率种类。

最后是利率的计算方式。

按照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规定,利率的计算方式可以是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等。

年利率是指按照
一年为计算周期,计算利息的比例;月利率是指按照一个月为计算周期,计算利息的比例;日利率是指按照一天为计算周期,计算利息的
比例。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期限和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借贷中,民间借贷利率并没有一个统一的
标准,而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有些地方会
规定一些限制和要求,以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不受到不正当的侵害。

总的来说,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合
理的利率计算标准,允许双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由协商利率,确
保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但是,由于利率市场化的不断发展
和法律的完善,2015年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对利率计算标准进
行了一定的调整和规范,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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