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共5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123下一页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公平、合理地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方便的域名服务。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得擅自中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
第十九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要求用户注册域名。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三十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网络和通信应急设备,制定切实有效的网络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制度。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并执行信息产业部的管理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
(一)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本人。
(二)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单位(含公司股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进行查验。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对接,报送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四、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域名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管理,不得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域名提供解析服务。
五、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时,应通过备案系统查验域名注册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最新]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1594c883b0717fd5360cdc88.png)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信部电(2000〕1048号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
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
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
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
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文域名住册服务申请书。
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二)法人资格证明;(三)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四)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8月24日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域名与网络安全管理规范

域名与网络安全管理规范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域名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建立品牌形象和展示自身的重要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风险和安全威胁也日益增多。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域名与网络安全管理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域名管理规范1. 域名注册与管理- 选择可靠的域名注册商,确保注册和管理流程合规、安全可靠。
- 根据企业或个人需求,选择易于记忆、与品牌相关的域名,并及时进行注册。
2. 域名信息保护- 向域名注册商提供准确的注册信息,确保域名信息真实有效。
- 定期检查域名信息,确保其时效性和准确性。
- 采取隐私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露。
3. 域名续费管理- 准确掌握域名到期日期,并提前续费,避免域名因过期而被他人注册。
- 设置自动续费机制,确保域名持续有效。
二、网络安全管理规范1. 网络设备安全- 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设备,确保网络设备的安全性。
- 及时升级软件和设备固件,修复已知漏洞,防止黑客入侵。
2. 数据安全保护- 建立合理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 使用加密技术对重要数据进行保护,防止数据泄露。
3. 网络访问权限管理- 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限制网络访问权限,防止未授权访问。
- 定期审查和更新用户账号和密码,避免密码泄露和滥用。
4. 网络监控与应急响应- 建立网络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置网络攻击和异常行为。
- 设立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快速应对安全事件,减少损失。
三、域名与网络安全管理的重要性1. 维护品牌声誉- 通过合规的域名和网络安全管理,防止域名被恶意注册和滥用,维护品牌声誉和形象。
2. 防止网络攻击- 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可以有效防御各类网络攻击,保护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
3. 提升用户信任和满意度- 有效的域名与网络安全管理规范,给用户带来安全感,提升用户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结:域名与网络安全管理规范是企业和个人在互联网中保护自身利益和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
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43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下简称ICANN)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注册由都能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顶级域名(域名列表见后附录,最新信息请参考公司官网http://cn.donuts.domains),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的注册服务机构,须具备ICANN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资质,且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与都能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或其母公司)签订协议。
第五条 从事域名的注册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域名注册的,拟设置的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解析系统等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三)申请单位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四)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门人员;(五)有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六)有对域名注册申请者进行真实信息核验的能力;(七)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八)有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九)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十)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的情况等;(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并与申请者签订单独域名注册协议。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是指为了统一并规范互联网域名的注册、使用和管理,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保障互联网域名的安全、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网络用户提供了更好的使用体验和权益保障。
本文将就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一、背景介绍互联网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是用户访问网站、发送电子邮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域名的数量和注册者的数量也呈现爆发式增长。
为了更好地管理域名系统,各国和地区纷纷出台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以确保域名系统的稳定性和秩序性。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域名注册要求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了域名注册的要求,包括域名的长度、字符集、使用范围等。
这些要求旨在保证域名的规范性,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
2. 域名注册机构的资质要求为了保证域名注册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诚信度,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了注册机构的资质要求,如注册机构的注册资金、服务能力、技术条件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和透明度。
3. 域名注册流程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注册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包括域名查询、注册申请、审核、域名生效等。
这些流程的规范化可以提高整个注册过程的效率和公平性。
4. 域名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域名注册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了域名的转让、续费、解析等权益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防止域名被恶意挪用或滥用,保障注册者的合法权益。
5. 域名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域名纠纷问题,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建立了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这些机制涉及仲裁、调解、诉讼等方式,旨在通过公正、公平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域名系统的稳定和秩序。
三、管理办法的意义与影响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互联网发展和网络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有助于规范互联网域名市场,提高域名注册者的权益保护。
通过明确的管理办法,域名注册者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避免遭受不法分子的侵害。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5•【文号】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04.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域名正文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承担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三)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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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第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予以许可的,应当颁发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
第九条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十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相应的域名解析系统;
(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