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中国法制史 第三章 隋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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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根据《唐律·杂律》的规定,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是()。[2017年真题]

A.坐赃

B.受财枉法

C.受财不枉法

D.受所监临财物

【答案】A

【解析】《唐律·杂律》在篇首就“坐赃致罪”设六赃专条,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把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称为“六赃”。A项,坐赃罪,是指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B项,受财枉法罪,指“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即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C项,受财不枉法罪,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D 项,受所监临财物罪,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

2.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宋朝法律规定,以原价赎回标的物的最长期限是()。[2017年真题]

A.10年

B.20年

C.30年

D.40年

【答案】C

【解析】典卖契约中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在30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3.下列选项中,依唐律可以适用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的犯罪行为是()。[2016年真题]

A.私习天文

B.偷渡关卡

C.侵害人身

D.脱漏户籍

【答案】D

【解析】唐代继承历代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并使之进一步完备:①明确了构成自首的法定条件;②自首在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向官府交待所犯罪行,但也允许本人委托他人代为自首;③自首可以免罪,但必须如数退还赃物,以防止犯罪人利用自首得到非法利益。④对自首不实不尽者,分别按不实、不尽的情节予以惩罚。⑤对某些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能适用自首减免的规定,如伤害、强奸罪,损坏官文书、官印、旌旗,私渡关津、私习天文等等。ABC三项均属于上述⑤中的情形,只有D项可以适用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

4.《历代名臣奏议》中记载,宋高宗时“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材料反映的司法制度是()。[2016年真题]

A.翻异别推

B.鞫谳分司

C.三司会审

D.死刑复奏

【答案】B

【解析】B项,鞫谳分司是宋审判制度的特色。从州至大理寺,都实行了鞫谳分司、审判分离的制度。中央大理寺、刑部设有详断官(断司),详议官(议司)分别负责审讯、检法用律,而后由长官审定断案。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之事”,负责审讯人犯、传集人证、调查事实等审判事务;设司法参军,掌“议法判刑”,就是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检索有关法律条文,定罪量刑;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本题所描述的正是鞫谳分司制度。A项,翻异别推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C项,三司会审是明朝的会审制度,明继承唐“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D项,死刑复奏有死刑三复奏、五复奏,是唐朝的司法制度,即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死囚执行前一日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曾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当日三复奏。

5.唐高宗永徽年间,某地有婢女不堪主人欺凌,将主人毒杀。后该婢女被官府缉捕归案,判处斩刑。根据唐律关于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该案应复奏的次数是()。[2015年真题]

A.无需复奏

B.一复奏

C.三复奏

D.五复奏

【答案】B

【解析】唐朝司法制度包括“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即“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死囚执行前一日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曾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但各州死刑案件仍行三复奏。如果“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至于犯有恶逆以上罪以及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则一复奏后,就可执行死刑。

6.《宋刑统》共十二篇,其首篇的篇名是()。[2015年真题]

A.具律

B.刑名

C.名例

D.法例

【答案】C

【解析】《宋刑统》在内容和体例编排上借鉴不同刑法典,内容上仍然借鉴《唐律疏议》,但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律下分213门,而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其首篇为《名例》。需要注意的是,《法经》中的法典总则称为《具法》;商鞅改法为律后,称为《具律》;《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

《晋律》在《刑名律》后面增加《法例律》一篇,共同作为法典总则;《北齐律》将《刑名律》、《法例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律》,作为法典总则。自《北齐律》以《名例律》作为法典总则后,后世法典皆以《名例律》作为刑法总则,直至清末修律。

7.依照唐律的规定,殴打或者谋杀祖父母的行为属于“十恶”罪中的()。[2014年真题]

A.恶逆

B.不孝

C.大不敬

D.谋大逆

【答案】A

【解析】A项,唐代“十恶”中,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BCD三项,不孝指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器具、伪造御用药品,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谋大逆指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8.唐开元年间,某县令收受在押人亲属绢二十匹,为该在押人开脱罪责。依照唐律规定,该县令的行为构成()。[2013年真题]

A.坐赃罪

B.受财枉法罪

C.受所监临财物罪

D.受财不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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