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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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是1993年7月1日实施的。农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其生产过程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交织在一起的过程,一方面,农业企业生产活动与自然条件息息相关,容易受到旱涝、霜冻、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粮食减产,也可能引致生产及运输设备的损失;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周期较长,从农作物的播种到农产品的收获,需要经历七、八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而目前的农业企业会计核算体系在实施中存在一些与农业行业特点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与会计制度改革的大

不相适应。自《农业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会计制度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首先,国家在1985年1月21日颁布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的基础上,为适应经济的要求,分别于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对《会计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其次,自1992年起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16个具

计准则;2000年12月29日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按照这次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国农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针对与新《企业会计制度》及具体会计准则有;中突的地方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二)不能提供农产品成本的详细核算资料。从实际调查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大多数农业企业会计核算中还无法提供农产品成本的详细核算资料,农场与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之间的关系往往表现为一种收取承包费(实物地租)的形式。例如一些规模较小的国有农场将土地承包给职工、周围农户以及外来的农户,实行“自主经营”的管理模式,完全由承包者自己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所种植农作物的种类和面积,农场总部只负责承包

的签订、承包费的收取与管理,以及向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报送

报表等。很显然,在这种经营管理体制下,农场本身也就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只编制一些简单的统计报表,根本无法提供完整的农产品成本核算资料。

而在一些大型国有农场,包括北大荒、新北开发、中农资源等规模较大的农业上市公司,虽然实行了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等一体化生产,严格执行统一的新《企业会计制度》,能够对外、对内提供总公司完整的会计报表和财务

资料,但仍然没有提供详细的农产品成本核算资料。如我国第一个农业上市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耕地承包给农户,对农户实行“四到户两自理”(即、土地、风险、管理到户;生产自理与生活自理),每年按一定的标准收取实物地租。承包农户的数量多而分散,自身的会计业务水平有限,平时不对农业活动进行记账、核算,而总公司只是汇总各分公司的会计报表,无法提供反映农业生产活动和农产品生产成本的详细的会计核算资料,尤其是某一种农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以黑龙江农垦总局为例,其下属的很多大的国有农场都实行了报账制,其基本做法是以国有农场为单位建立会计核算中心,取消基层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独立会计核算职能,基层单位发生的会计核算业务由报账员汇总到核算中心统一

核算。报账制目的是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报账制的实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会计核算过程中的特殊性问题。

(三)不能适应农业企业自身发展的新需要。从农业企业本身的角度来看,如今的农业企业与10年前刚开始实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时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10年前,我国还处于

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时期,农业企业的生产活动一般按计划进行,收获粮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农业企业并不直接向市场提供农产品。在目前完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经营模式和经营活动范围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业企业的会计核算

仍然执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更不能保证农业企业会计核算资料的质量。

(四)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国的会计核算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我国的农业企业也不例外。一方面,农业生产活动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人类无法预测和预防一些不利自然事项的发生,不能对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因而无法保证农业生产活动的会计计量与记录的准确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另一方面,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户与家庭农场,在自主经营模式下,完全可以自己占有、支配完成承包任务后剩余的部分,而反映农业生产活动会计信息的准确与失真对各承包户的利益并没有多大的利害关系,利益激励机制的缺乏进一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一)在会计确认方面。由于农业生产活动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结合,其许多特征又决定了农业企业会计确认的复杂性和差异,其中关于生物资产的确认尤为复杂。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未对生物资产的确认做出专门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关于生物资产的确认规定,企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确认生物资产:(1)企业因过去的交易结果拥有或控制该资产;(2)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该企业的公允价值或成本能可靠地计量。我国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中关于生物资产的确认,针对具体的生物资产(种植业农作物资产,林业生物资产、畜牧业生物资产、渔业生物资产)制定不同的确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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